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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岩奇 寫:有效能的社會, 本來就應該技術與行政分立
技師談「行政與技術分立」好個一箭雙鵰,
左打建管人員右打建築師,
目前因為建管單位審建照的主要是建築高特考者居多,
制度沒搞好,反正一切問題都是學建築的事...
(不過監造一事要如何如何,業界真的要好好去處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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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mj 寫: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560
日本建造執照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制度介析-蔡志揚律師
從這篇文章可以發現蔡志揚律師對於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公部門應負起國家賠償的責任很堅持,所以,他們有他們的立場在,只是看了真的很無奈,建築技術與行政分立,只是營建屬喊一喊,司法機關、檢調又不鳥妳。
建築人應該要團結一點,如果還是悶者頭只做設計,總有一天會真正變成別人的繪圖代工,指日可待啊~
llmj 寫:相信chihyang兄應該是很有正義感與良心的律師,有機會可以多發表你的見解與經驗,讓建築土木業能有正向的導正機會。
chihyang 寫:補充一點
報上投書所寫的其實是表B14-2的問題
結構技師目前沒有受託監造
建管機關卻要他們在表B14-2上簽章
等於是沒拿錢卻要擔責任
顯不合理
2.最高法院於95年台上字第2049號及96年台上字第14號判決中,揭示了我國建築法規體系「三道防線」、「三級品管」的制度:「按在我國建築法規中,就建築物施工品質之確保,原則上係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之自主檢查制度,監造人之監造制度及主管建築機關之施工勘驗制度等三道防線交織而成」,且強調「此三道防線各有其應有之功能,且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亦即,營造廠聘僱的專業技師及工地主任及監工是第一道防線、第一級品管,建築師及駐地監造品管人員是第二道防線、第二級品管,主管建築機關則是第三道防線、第三級品管。至於細節的權責內容,最高法院並未詳論。
個人以為,施工管理,由政府的建管人員執行者,稱作「勘驗」;由民間的建築師以外部監督者的身分執行監督者,稱作「監造」;由營造廠主任技師以內部監督者的身分執行者,稱作「監工」或「內部品管」。各該施工管理之目的、執行內容均有不同。「勘驗」,是國家為了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建築物結構施工不能存有嚴重瑕疵、確保不因建築物瞬間破壞而造成人員連逃命的時間都沒有;因此所監督的事項最少,惟該等事項是最重要的事項。「監造」,係建築師為了確保施工品質符合設計規範要求,代理業主監督營造廠依照設計圖說施工,確保建築物施工無重大的問題;因此所監督的事項較多,並包含一些次等重要的事項。而「監工」(或「內部品管」)則是承造人及其主任技師履行其按圖施工的法定及約定職責所實施的內部自主管理,俾確保建築物的施工無任何瑕疵;因此所監督的事項最多,包括大小細節性及技術性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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