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家 寫:另外,建築法的修訂有其源由,立法院或營建署或相關著作應該查的到,且建築法歷年陸續有修訂,不知王老師覺得法規哪裡不妥當呢?可以更準確的提出討論,文中提到建築法沒有經過中國公民社會討論過及台灣社會討論,這樣說法是否是對立法的過程不夠瞭解呢?
我看得懂王俊雄老師的意思
1945年以前的台灣,是沒有「自由業建築師」制度的。街屋(RC或加強磚造)+公共建築,多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日本植民者建築技師所設計,而鄉下的三合院農舍廟宇,則沒有強制,繼續由台灣民間的「土水師」的營建體系去設計。
中國在1930年代開始有「建築師」制度,但全國的「自由業建築師」沒幾個!顯然這個制度是「特許」的,並不是普遍的,自然也沒有經過「全國性」的考試。中國最早的建築師之一關頌聲,有跟隨蔣介石逃亡來台灣(1960年過世)。
而戰後台灣的建築師制度(條文),是直接由中國引進;但這套制度,在中國並沒有全面施行,1912-1949年之間,中國一直沒有統一,軍閥割據,甚至1912-1928這十六年,孫文、蔣介石代表的「中國國民黨」,並不是中國的執政者!(真正1912年中華民國國父是袁世凱)。各位注意看建築法最早施行是1938年,嘿,「國民政府」的1938年在哪裡呢?這套法律能施行的「區域」在哪裡咧?嚴格說只是中國四川省重慶那附近罷了!有沒有按照這套法律去「設計、監造、建造」建築物?還很難說咧!日華戰爭時期,國民政府有效統治區域內,建築行為甚至是要軍方核准的。
舉例而言,注音符號這種東西,是民國初年北洋政府所制定,但在中國一直沒有全面施行,僅有幾個師範學校在「研究」,1949年以前的中國也沒有國民義務教育。不信的話各位去問蔣介石、蔣經國、鄧小平、毛澤東、郝柏村、李煥、俞國華、江澤民、胡錦濤、李登輝,這些人統統不懂注音符號。「注音符號」這種東西全面施行,就是1947年後的台灣而已(帶回來此制度的是台灣鹿港人洪炎秋,他在戰前到北京唸書及任教)
至於1949年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他們一樣沒有「自由執業的建築師」制度,能設計建築物的是附屬在有建築系的大學及公務機關裡。
一直到1980年初,改革開放後,終於有「自由執業的建築師」的少數特許案例,最有名的是一個在台灣受建築教育,父親是1949來台蔣軍中將,後來去加拿大留學並執業,有加拿大國籍的。但注意喔,他也是特例,從他背景來看,這當然是共匪為了統戰而特許的。
中國是一直到1990年代,才開始有普遍性的「自由業建築師」制度產生。
台灣在1949年後直接拷貝那套建築法、建築師法,其實大家也該知道,1990年台灣國會全面改選以前,所有法律都沒有全民參與,更沒有什麼討論的程序;幾個大官(甚至只有一個)在行政院會提議,院會通過後,法律就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