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建管及都計會議


建築之美、建築推廣

文章archdj » 2008 4月 25 (週五) 11: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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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岩奇 寫:就我所知, 這次全國建管會議針對綠建築, 都市設計審議等各方反應有迫切性議題
會凝聚具體改善方案, 其他長遠部分會納入宣言, 或成為未來的指導方針

這個工作早該做了, ....體檢目前建築界的亂象
林欽榮署長任內時間非常短(內閣即將改組, 尚不知他的下一步)
可以理解, 必須分為短中長期思考對建築界的貢獻
就出現所謂宣言....提供後繼者看如何操作

非常難得產, 官, 學一起出席, 過去建築界實在缺乏橫向聯繫
立法不當, 執行偏差, 實務面臨極大困窘, 反彈極大

技術規則部分的確不夠明確, 正在彙整各界意見中
公家的多不成問題, 私人業務, 住宅等法規問題較多
請各方多幫忙

據知, 營建署已經被林署長翻了三番, 我個人非常推崇他的實踐力
也希望他可以留任, 繼續貢獻.....

與徐建築師一樣看法
像林署長執行力這麼超強的人 台灣真的需要這樣的長官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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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dj
 
文章: 590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4 (週三) 9:00 pm

download自營建署之新聞稿

文章徐岩奇 » 2008 4月 26 (週六) 11:19 am

有幸親自見證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
這也是各界共同努力排除障礙, 提升建築競爭力的重要里程碑
download自營建署之新聞稿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804&Itemid=15, 部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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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表示,本次會議結論,將以都市設計作為環境發展的指導與治理工具,
妥善勾勒出符合各地發展的環境願景,並將當前不能有效促成好的環境形成,
且不利於產業發展的法令制度,確實檢討修訂;
並再思量國土發展同時,將首先著眼於都市計畫、都市更新、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的技術與行政效能的提升。

林署長同時表示,營建署將依據本次大會所獲共識,化為立即行動,
於今年及明年優先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檢討修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訂定都市更新標準化作業流程、訂定都市設計標準作業程序、簡化綠建築設計計算公式、因地制宜,
適時增訂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3條之2擴大權地方政府訂定項目範圍等19項涉及都市計畫、都市更新、都市設計
及建築管理各領域範疇立即採行之行動策略,以回應各界對於追求更良好的都市生活與產業發展環境的殷切期盼,
同時本次會議豐碩的成果,營建署也將經由相關討論過程再予充實,
據以撰擬繼民國86年以後的新一版「營建政策白皮書」,成為實踐台灣營建政策之具體承諾。
......................

--------------------------------------------------------------------------------

同時我也正向營建署要求提供當天會議的宣言, 結論
稍後再提供各界完整掌握所有動向

....
徐岩奇
 
文章: 29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2:51 pm

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宣言

文章徐岩奇 » 2008 5月 05 (週一) 11:31 am

大家所關心的全國都計建管會議結論及行動策略
營建署拍板定案的文稿
將影響建築相關工作深遠



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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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對台灣土地的關心與承諾


21世紀的當前,我們正面對著全球氣候變遷、地球溫暖化、能源快速消耗以及都市化程度加劇等發展議題;
而隨著世界各國的經濟成長、城市及國際競爭日益激烈,讓我們必須在全球化趨勢下,找到台灣的角色與定位。
我們該如何對台灣這片土地,確立符合環境價值觀及實際成長需要的治理方向與概念,將是營建署、所有環境專業者與全國民眾,無可推託的使命。

我們期望建構新的環境價值,實踐與環境共生、著重省能與節能、講求健康並強化城市美學的環境發展概念;
並在尊重人性與地方風格的基礎上,建設具有和諧城鄉環境條件的新台灣。
我們要以都市設計作為環境發展的指導與治理工具,妥善勾勒出符合各地發展的環境願景,
並將當前不能有效促成好環境形成,且不利於產業發展的法令制度,確實檢討修訂;我們再思量國土發展的同時,將首先著眼於都市計畫、都市設計、都市更新與建築管理的技術與行政效能的提升。

在本次全國會議具體結論的指導下,我們將立即著手修訂並調整個別或整合性的機制與法令,
讓中央與地方成為協力分工的夥伴關係,讓產業界、公部門與專業界能齊心合力,在確立共同環境價值的基礎下,創建出令人愉悅、安心、具有幸福感的優質生活環境,成就令全民感到光榮與自信且耀眼於全球的新台灣。

讓我們攜手,共同為實踐對台灣土地的關心與承諾,奉獻最大的心力。

2008年4月24日,關懷台灣環境發展的全體與會人員,共同見證本宣言的發布。

發布人:林欽榮(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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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都計建管會議」將立即採行之行動策略

一、都市計畫部分
(一)檢討修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修正調整為依照人口組成、地方特色、都市階層或都市發展型態之不同,而容許地方提出差異計畫,並研究增訂「質性」標準下的規劃及檢討基準。
(二)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將全國都委會審議之規定,修正為以不超過二級制審議為原則。
(三)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增列有關簡易變更都市計畫之作業機制,對於一定面積規模以下或因公共建設需要之主要計畫變更案,得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定之規定,並建立經地方政府審議後,得允許申請者或陳情人向中央提起上訴之救濟機制。
(四)檢討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增訂容積移轉總量管制之相關機制,並研議建立容積移轉公開透明交易資訊平台機制之規定。

二、都市更新部分
(一)中央訂定【都市更新標準化作業流程】,以有效控制都市更新審核時程,加速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二)依據已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由中央訂定【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設置中央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建立都市更新審議申訴機制。
(三)協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將都市更新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以提高投資誘因。
(四)修訂並頒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應都市更新推動之積極效益:
1、配合中央推動指定之「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其增加獎勵容積之收益,於扣除更新成本後,部分回饋當地地方政府之都市更新基金,專款供地方政府推展都市更新與都市建設之用,並積極辦理各項都市計畫事業及都市更新計畫,創造盈餘,充裕地方都市建設財源。
2、納入省能、節源、綠建築…等項目,使都市更新案能盡可能達成「1.5倍法定容積」或「現有容積加0.3倍法定容積」之獎勵上限。
3、針對大眾運輸場站、水岸、港灣、老舊商業區及配合重大建設發展需要之地區,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
4、強化窳陋地區的公辦都更實施計畫,運用公權力的介入,有效整備生活機能不足地區的環境改造,並為公部門及產權關係人創出價值效益.
(五)協調財政部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短期將都市更新先期整合費、規劃設計費及拆遷、安置、地上物補償費等納入投資抵減項目,長期並建議增列營運設備亦得納入投資抵減項目,俾符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以賦稅優惠方式鼓勵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之立法意旨。
(六)籌辦2009國際都市發展組織(INTA)第33屆年會,以借鏡國際都市發展趨勢、同時將台灣都市更新計畫推向國際,擴大國際交流。

三、都市設計部分
(一)於都市計畫法增訂條文,授權由中央訂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籌組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依據。
(二)修訂都市計畫法相關條文,明確定義藉由都市設計綱要計畫,建構整體環境發展架構,而針對個案的都市設計審議,則為著眼於公共空間與公共利益之概要性審議的功能定位,並明訂都市設計審議事項及內容。
(三)中央訂定【都市設計標準作業程序】
1. 明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及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時效規定。
2. 規定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表格式。
3. 規定都市設計審議機關於受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為准否之指示時,視為審查通過。
4. 訂定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在一規模以下,得授權相關學會,公會查核後再行報備後完成審議程序。
5. 研議都市設計審議必要時得與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及建築管理等辦理聯席審議,提升審議效率之可行性。

四、建築管理部分
(一)簡化綠建築設計計算公式,建立電子化評估系統與資訊平台。
(二)定期邀請地方政府及相關公會就城鄉發展現況,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3條之2授權項目範圍,適時增訂擴大授權地方訂定項目,協助促進地方建築發展特色。
(三)修正【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針對具有地方建築風貌特色特殊議案,增列邀請地方意見領袖、當地專家學者為臨時委員,參與議案討論及表決之審議機制。
(四)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辦法,增訂採用性能設計之複合使用建築物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查核方式及項目。
(五)研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及第10款有關屋頂突出物限制規定,並活化屋頂空間使用,透過綠建築、太陽能板、雨水回收等納入屋頂設計考量。
(六)研擬對地方政府簡化建管程序的評鑑機制,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整併簡化申辦建築執照作業流程。督請地方政府配合檢討相關法規、公告各項作業程序、時間及應備文件,以加速縮短執照申辦流程。
(七)中央與地方分別建立協助業者之處理機制及單一窗口,強化整體建管行政效率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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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岩奇
 
文章: 29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2: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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