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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岩奇 寫:
應該爲不去做QA"品質確認"時負責(監造要自我警惕), 但不是爲"營造品質"負責
誰能做"營造品質"保證? 只有做QC的人...., 做不符合品質時必須負"完全責任"
QA負責確認事前送審資料, 事後檢查, 不符合品質時要求改善或重做
如果沒有做QA時, 必須負法律責任....但也不同於QC的責任
權責相符的法律問題.....則留給法律人來判斷(刑法193條)
上述的理論, 到了"建築"的工地變得困難(土木工地相對少)
"營造品質"認定的標準不ㄧ, 太抽象, 且需要將鋼筋, 混凝土, 及裝修細部等分開談
舉例而言, 鋼筋綁紥無法"全部"與圖說相符, 在於建築施工條件嚴苛..斷面小東西多, 不同於土木
在建築鋼筋品質判斷, 存在"心證的空間"..., 容易掉入吃力不討好的窘境
這部份如果有結構技師的輔助, 從性能學理觀點切入, 的確有助於品質判定與面對三級查核時之壓力
就結構安全而言, 鋼筋還不是最大問題, 921後普遍素質提升, 監造相對減輕壓力
但機關要求QA"保證"混凝土澆置後的品質, 是另ㄧ場QA的災難.....以後再詳述...
結構安全在層層把關, 安全係數不斷提高後(也很離譜, 浪費), 普遍也不太需要擔心
那建築裝修細部的品質呢? "心證的空間"更大了...,
建築人關心這部份, ㄧ般人感受品質也是這部份, 機關壓力也是這部份...看得到
QA與QC所做的檢查完全ㄧ樣? 那不就又是床架屋?
我的觀點, QA的重點在於督導QC真正落實品管, 自主檢查.
但建築師法第18條監造工作規定, 監督營造廠按圖施工...
用檢查頻率來區分, 可能是ㄧ個方法, 如鋼筋以30%的抽檢頻率訂之.....
所以重點監造的說法, 可以抽驗的概念看之, 但如果問題不幸出現在另外70%部分怎麼辦?
另外, 營造廠如果存心偷工減料, 政府是要監造做QA或抓賊? 賊沒抓到, 要否罰QA? 怎麼罰呢?
最低價標的採購制度, 及配套設計不良(如監造費用給付與營造連動), 讓陰影揮之不去, QA心驚膽跳
機關常常掉入一個迷失, 包括工程會, 營建署也訴求加強監造以提升營造品質
這是一個被設定的邏輯陷阱......加強監造就可以提升營造品質 <<反之>> 營造品質如果不好, 就是監造不盡責
QA做得好, 營造品質仍然不能保證好, 只有QC做得好, 營造品質才可能保證好
行為人才是關鍵, 只有提升國內營造業的水平, 營造品質才可能保證好
政府爲何不去討論如何提升營造業水平呢?????
.....
對於在製造風險中獲利最多的人
應對預防風險的實現負最大的責任
這是風險責任的原理
美國法律經濟學中也有所謂的"深口袋理論"
也就是責任應歸屬於獲利最多(口袋中money最多)者
建築師拿到的監造報酬不多
卻可能需對營建品質負完全責任
誠然不合上述原理
但我們的侵權行為法就是規定
只要是在結果發生直接因果關係鏈上的人就要「連帶」負責
法律學上的因果關係與土建學上的因果關係
似乎有些差距
法律學所稱「若無此行為,就不會生此結果」的因果關係公式
在土建學上很難判定
土建學上常以比例來論斷責任
礙於學植未深
一直隱約覺得兩個專業在這裡的認知有些差距
但未能就此提出個什麼所以然來
「比例因果關係」在法律學上並非通說
不過事實上日本在醫療過失及交通事故案例
曾經有採用這樣的「比例因果關係」來判決
曾在一件擋土牆倒塌的案件跟我方委託的鑑定技師討論到這樣的問題
那件鑑定案鑑定人鑑定設計監造施工天災各1/4責任
我問他比例如何得出
他回答:憑藉專業的經驗,但那確實是很難說清楚講明白的事
且暫不論這樣的比例如何得出的問題
如果這1/4的因素對於這結果均屬缺一不可時
在法律上就可能會被認為各人需負「連帶責任」
也就是岩奇兄所說的對外要負「完全責任」、對內則各負擔1/4
因果關係及責任歸屬真是難解的習題
是否能免除岩奇兄所提到的不合理的「完全責任」
讓二級品管找到其真正的定位與責任所在
法律人和建築人真的應該要好好坐下來討論一下.....
另外
岩奇兄提到的抽驗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這點我也還一直在思考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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