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是該被尊敬的,但自省能力在哪兒?


建築之美、建築推廣

Re: 為環境的大善競爭 彼此將會一團和諧

文章jesse » 2009 4月 14 (週二) 11: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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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寫:因為圖不能用啊
現場還要作好多變更設計
天啊!
業主一輩子的最大投資支出卻是台灣建築師養成教育的一環?
”他們拿我家當實習廠啊!”
你願意嗎?
這些建築師技師們實在應該得到病痛時接受庸醫手術的”修理”
讓他們實際”體會”一下心情

那是爛建築師。
我的案子只有在業主想法變了的時候才做變更設計,否則按圖施工就能完成。

Guo 寫:台灣建築師和業主弄到不歡而散
施工中途換建築師的很常見
不懂的業主和不專業的建築師互相氣急敗壞 雙方都是折磨
喔 原來台灣的建築師從來不知工地為何物的大有人在
建築師養成教育沒有落實建築工地實習的一環
就像考上駕照卻沒有上路經驗台灣駕駛人

確實,這種情形聽得很多。
建築設計不只是圖面上的設計、畫圖。
學核教育的構造與施工、建築法規、建築結構、建通物理環境、建築設備、施工估價、敷地計畫等等都應在建築設計中表現出來。最好到營造廠工作一陣子,工地實務經驗能幫助建築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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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hat.chen » 2009 4月 14 (週二) 3:16 pm

看到各位先進對此議題的踴躍…發現…其實「建改」真的有望!
不管是從身分的定位、法令的規範、技術面的研擬以及自身內在的省思等等各方面的深入探討,著實讓末學受益良多也對建築人對於善與美的執著深深感動。
末學也提供自己的一些淺見,在剛進入建築業界時,我的恩師告誡我兩句話:
一、在規劃設計上「建築相對於環境是外來植入,規畫設計上理應尊重自然」
二、在施工作業上「房子是人在居住的,不是雞舍鴨寮,千萬不得馬虎」
多年來末學一直視為基本依規,更在921大地震後審視自己接手過的案子無一需要結構補強的,哪怕是位於震央附近的案子亦是如此。
自此之後末學深感建築物是會說話的,因為內含著業主的理想、建築師的設計、結構技師的計算、營造的施工以及共同擁有一顆對建築熱忱的心。
末學所知所學不多,煩請各先進多加不吝指正。
arhat.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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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chicwf » 2009 4月 14 (週二) 3:41 pm

花了一段時間看完以上的討論



小弟只有一個疑問
各位希望業主是怎麼看待建築師的?
回歸到文章標題「建築師是該被尊敬的,但自省能力在哪兒?」

答案應該已經出來了
頭像
archic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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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洪育成 » 2009 4月 14 (週二) 4:53 pm

建築師在施工階段的權責

美國的建築師在施工階段所負的責任,雖不像台灣建築師負有無限的責任,但並不影響其設計在施工階段的執行,反而能更專注於設計與施工圖說的準備,使得設計更趨完美。
在AIA的合約中(B141—業主與建築師的標準合約),建築師在施工階段所擔任的角色雖不是Supervision(監督)而是代表業主在工地進行不定期的Observation. 但在美國,建築師的地位在施工階段仍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在施工中,營造廠需送樣本及施工詳圖(Shop Drawings)給建築師核准,後才能施作,建築師在施工階段代表業主,依需要不定期的巡視工地。在美國工作時,建築師到工地去巡視時,會帶著相機、噴漆與錄音機,在工地看到有問題的部份,會用噴漆作記號,然後照相,巡視的人會當場將看到的問題口述錄音之後,回去作成文字記錄。將工地視察的結果與建議寫成報告(Architect’s Field Report)後,交給業主、營造廠及相關人員。建築師在工地若發現有問題的部份,依照AIA的手冊(Architect’s Handbook ),建築師不可去指導工人有關施工方式或技術及流程,應將有問題的部份告知營造廠的監工( contractor’s superintendent ), 讓監工去採取改善的動作。AIA的手冊中再度提醒建築師不可去執行監督(supervise), 因為這會超越建築師一般的職責,而且不在保險範圍內。依照AIA A201(業主與營造廠的合約),B141(業主與建築師的合約),當工地有問題出現時,只有業主有權可以要求停工,建築師沒有權利去作停工的指示。當發現工地有安全問題時,建築師需以書面報告給業主及營造廠。營造廠必需對工地安全及施工品質負「完全的責任」(Sole responsibility).
依照AIA A201, 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建築師也代表業主,對施工不符合圖說部份提出reject, 對營造廠的請款的確認( Verify and Certify).
有些人以為美國建築師不負責監造( supervision)只負責視察(Observation)會對設計品質無法貫徹提出懷疑。其實不然,在美國工作時,我們去工地視察,工人大多很尊敬建築師,我們不用在工地與工人爭辯或指責他們的缺失,但所有在工地看到的,都會記錄下來,成為未來業主要求改善及付款的依據。
建築師與營造廠各有專業。建築師必需對他所製作施工圖說負完全的責任,營造廠必需對他所施作的工程品質負完全的責任。中間沒有灰色地帶。當建築師能專注於本身的專業時,才能真正贏得尊敬。
洪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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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洪育成 » 2009 4月 14 (週二) 6:15 pm

建築師擔任營建管理Construction Manager 的合約

在AIA的合約中,除了B141是建築師與業主的標準合約之外,有另一種合約B144/ ARCH-CM, 乃是建築師除了提供設計服務外,再加上營建管理(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 的服務。
台灣要求建築師的監造服務比較接近AIA的B144/ ARCH-CM的合約。一般而言,美國的事務所較少提供這種服務,因為CM是另一種專業,一般建築系的養成教育著重在訓練建築師,而不在於營建管理,一般CM的訓練會放在土木相關科系。當然也有建築背景的人選擇往CM的方向發展,不過大多會放棄在建築設計的發展,因為太貪心就無法專業。
在AIA B144/ARCH-CM的合約中,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擔任業主的Adviser, 提供營建管理(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 的服務。 這些服務包括施工前提供估算、工法建議、工作進度及協助業主發包。在施工階段需協調各小包、提出工程進度、主持召開工作會議、協調施工流程、製作監造日報表(daily log)。這些工作大致接近台灣在公共工程要求建築師作的工作。但其中最大的差別在於在AIA A201/CMa(業主與營造廠的合約─業主另聘營建管理)中,特別提到Supervision的責任屬於營造廠而不屬於CM或建築師。而且營造廠不得因業主有另聘CM或建築師來檢查,而將責任推卸給他人。營造廠需對他的施工負完全的責任。這就好比司機必需對他的開車負責,不可因為違規肇事,就把責任推卸給警察取締不嚴。
洪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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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4月 14 (週二) 7:24 pm

印象中洪先生也是AIA 會員,也可以稱洪建築師了。 :lol: 因此依據洪建築師的Post解讀,結論應該是合約內容該怎樣寫,建築師如何提供對價相等的服務,想要領多少錢就要做多少事情與有錢就有責?
同理,假若有建築師想要"統包",那麼也有法律的授權可以進行相關的作業,而非從法令層面將全部的工作去除。衍生來說,徐建築師爭取的方向似應要求工程會多提供合約的選擇性,就像AIA的a系列、b系列合約,而不是否定建築師也有做監工、監督、CM的能力與相關的工作權。"去除"真是改革的目標嗎?

(突然想到一個例子;我愛吃豬腳而小朋友愛Pizza,但能因為我愛豬腳就不准老婆煮雞湯、做生菜沙拉嗎?) :twisted: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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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greatbevis » 2009 4月 15 (週三) 11:17 am

45%的監造費,
如果照規定要求,派駐地監工,每日填寫報表,監督施工品質,
查對有無按圖施工(要真的會查會看會算),聘請具有水準的
監造人員,加上直接間接費用,如果工期長規模大,搞不好只
能打平,又如果設計監造費打折的話,那就沒賺頭了
greatbe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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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ter Tsao » 2009 4月 15 (週三) 1:05 pm

討論從建築是不是一個專業(開飛機、開高鐵...),討論到專業分工(事務所圖框交給...),至今討論到監造與監工的異同。聽了很多說法之後(例如:監造應該是什麼樣子,或美國的監造是怎樣),我有個疑問是:
1.我國現行法令對監造與監工的定義與異同是什麼?
2.法界人士對此二者有不同的定義嗎?或這只是我們一廂情願的取暖。
最後由 Peter Tsao 於 2009 4月 15 (週三) 1:1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Peter 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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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彰化市中央路橋旁

文章jesse » 2009 4月 15 (週三) 1:12 pm

Peter Tsao 寫:討論從建築是不是一個專業(開飛機、開高鐵...),討論到專業分工(事務所圖框交給...),至今討論到監造與監工的異同。聽了很多說法之後,我有個疑問是:
1.現行法令對監造與監工的定義與異同是什麼?
2.法界人士對此二者有不同的定義嗎?或這只是我們一廂情願的取暖。


講到重點了,現行法令對監造與監工的定義與異同好像還是很模糊,公會一直在強調監造不等於監工,但好像沒講清楚!!

我覺得這裏的討論只是“我們一廂情願的取暖“,就當作知識、意見交流吧。
je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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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ter Tsao » 2009 4月 15 (週三) 1:15 pm

Pedro Hsieh 寫:
Peter Tsao 寫:其實讀到這裡,我才明白,原來大家都同意「建築設計是一門專業。」

Peter 大:
可能你是今天才第一次認識我的哦!!!! :twisted: :twisted: :twisted:


呵呵!就是因為認識謝老大好幾年了,知道你的建議和言論很有價值,所以才彙整一下的阿!不然大家嘴炮了半天,原來所見略同。不明事理的人還以為歧見天差地別。
以上討論我覺得牽涉到:
1.建築設計是不是一個專業及其專業範圍。(我想這部分可以先參考中華民國的建築師法。)
2.建築設計人有沒有由國家以執照管制素質的需要。(這一部份我想可以先參考憲法)
3.專業可不可以透過分層分工執行。
4.監工和監造的異同。(這是我個人最感興趣也是大家最容易搞糊塗的)
這四個幾乎可以切成四個版討論,因為在一個版面上同時出現,我自己讀得有點凌亂,所以才稍微整理一下囉!
Peter 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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