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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之美、建築推廣

文章ck0789 » 2010 10月 02 (週六) 3: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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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岩奇 寫: 交通部反射動作也是不追究營造廠責任

對啊!真令人生氣!
而且勞保的事情由營造推給小包,小包又推給工頭。
到底誰是雇主。
營造業如果不是雇主,那麼政府就是最大的雇主了。
營造綜合險到底在保什麼?
如果這些工人無法或的賠償
那營造綜合險就沒有作用
公共工程委員會還厚臉皮的要營造做綜合保險的受益人要寫機關
死工人,機關受益是嗎?好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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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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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徐岩奇 » 2010 10月 04 (週一) 11:07 am

設計、監造分開是不可擋的趨勢,美國、大陸都往這方向發展是有道理的;在完全沒有配套之下,建築師已經開始被迫面對設計與監造分開的工作模式,我們的處境更加險惡。公會面對工作權切分出去時盲目抗拒,這樣的態度讓監造問題變得更加棘手。

惡夢之一:技師團體為了爭奪監造權猛下瀉藥,說法就是將監造與監工責任劃上等號,向政府、立法院要求監造權,監造因此變成燙手山芋,害了建築師,也害了從事土木工程監造的技師,在權責模糊情況之下營造場也不用進步了。在這種敵對氣氛下,全部玉石俱焚。

惡夢之二:建築師逃離不開綁標收回扣的指控。不少人利用這曖昧地帶,補貼設計費偏低的財務問題,建築師收回扣的形象揮之不去,也無法理直氣壯執行監造;收回扣的建築師也是營造廠的惡夢,彼此牽絆。

惡夢之三:監造責任大過於建築師可以承受的,且侵襲主要業務「設計」。最低標下營造廠產生的機制,使得劣幣逐良幣,讓監造工作危機四伏,風險過高。建築師的命運與營造廠綁在一起,監造的待遇與風險不對價,根本不值得。

惡夢之四:台灣設計的能量無法提升。監造讓建築師與營造廠彼此牽絆,互為墊被。台灣建築師為何參與國際競圖出線的機率不高?其中之一我認為與此有關。就經驗而言,我早已被台灣的營造水準給嚇壞了,常常想營造廠是否做不出來,籠罩在一個陰影下,如何能挑戰當今前衛設計?
徐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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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站長 » 2010 10月 04 (週一) 11:08 pm

徐岩奇 寫: 惡夢之一:技師團體為了爭奪監造權猛下瀉藥,說法就是將監造與監工責任劃上等號,向政府、立法院要求監造權,監造因此變成燙手山芋,害了建築師,也害了從事土木工程監造的技師,在權責模糊情況之下營造場也不用進步了。在這種敵對氣氛下,全部玉石俱焚。
惡夢之二:建築師逃離不開綁標收回扣的指控。不少人利用這曖昧地帶,補貼設計費偏低的財務問題,建築師收回扣的形象揮之不去,也無法理直氣壯執行監造;收回扣的建築師也是營造廠的惡夢,彼此牽絆。
惡夢之三:監造責任大過於建築師可以承受的,且侵襲主要業務「設計」。最低標下營造廠產生的機制,使得劣幣逐良幣,讓監造工作危機四伏,風險過高。建築師的命運與營造廠綁在一起,監造的待遇與風險不對價,根本不值得。
惡夢之四:台灣設計的能量無法提升。監造讓建築師與營造廠彼此牽絆,互為墊被。台灣建築師為何參與國際競圖出線的機率不高?其中之一我認為與此有關。就經驗而言,我早已被台灣的營造水準給嚇壞了,常常想營造廠是否做不出來,籠罩在一個陰影下,如何能挑戰當今前衛設計?


恩,土木建築部分領域是重疊再一起,如果雙方攻防,必定就是零和遊戲,只有對話交流,才是雙贏策略。
希望建築可以透過設計,讓台灣有更多代表性建築。
希望土木也可以回到民生工程本意,讓基礎建設穩固,當社會發展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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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10 10月 05 (週二) 9:04 am

法令上設計業務及監造業務本就可以分開以不同建築師執行或是併案於同一建築師執行:
校舍景觀工程委託監造服務
問題討論可否回歸到理性或是科學化的層次:
─為什麼要用法令直接取消建築師可以取得監造業務的權利和資格?
─美國建築師被排除於監造業務之外是否有相關的法令或文獻依據?
─"不少人利用這曖昧地帶,補貼設計費偏低的財務問題,"有多少人,是否有數據與證據、同時依照這種行為造成工程品質衝擊的量化金額為何?
─"建築師的命運與營造廠綁在一起,監造的待遇與風險不對價,根本不值得。"建築師業務在法令上的授權已有明確規範,更何況建築師法第25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建築師的命運如何與營造廠綁在一起?
─"就經驗而言,我早已被台灣的營造水準給嚇壞了,常常想營造廠是否做不出來" 個人經驗是否足以作為影響整個建築環境的修法依據;為什麼"想"營造廠是否做不出來?圖(面)、說(明)是建築師、業主和營造廠共同的語言。
最後由 Pedro Hsieh 於 2010 10月 06 (週三) 6:4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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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10 10月 05 (週二) 9:41 am

Pedro Hsieh 寫:法令上設計業務及監造業務本就可以分開以不同建築師執行或是併案於同一建築師執行:
校舍景觀工程委託監造服務
問題討論可否回歸到理性或是科學化的層次:
─為什麼要用法令直接取消建築師可以取得監造業務的權利、機會和資格?
─美國建築師被排除於監造業務之外是否有相關的法令或文獻依據?
─"不少人利用這曖昧地帶,補貼設計費偏低的財務問題,"有多少人,是否有數據與證據、同時依照這種行為造成工程品質衝擊的量化金額為何?
─"建築師的命運與營造廠綁在一起,監造的待遇與風險不對價,根本不值得。"建築師業務在法令上的授權已有明確規範,更何況建築師法第25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建築師的命運如何與營造廠綁在一起?
─"就經驗而言,我早已被台灣的營造水準給嚇壞了,常常想營造廠是否做不出來" 個人經驗是否足以作為影響整個建築環境的修法依據?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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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zxcv » 2010 10月 06 (週三) 1:45 pm

[quote="Pedro Hsieh"]法令上設計業務及監造業務本就可以分開以不同建築師執行或是併案於同一建築師執行:
校舍景觀工程委託監造服務

我在寫招標文件時也在想
是否可以採設計與監造事務所共同投標的方式
或者由得標廠商將監造分包出去
不知是否有先進能提供相關的意見?
小弟覺得監工理應當由營造廠(施工者)全面自主檢察負全責
而監造(不是監工)當然也是一項「專業」
因為如何抽驗而能有效率地確保品質即是專業所在
以一般的小型事務所而言
根本沒有監造的sop標準程序
這也是我們希望將監造發包給有心發展做這一項專業事務所的原因
zx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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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10 10月 06 (週三) 6:43 pm

zxcv 寫:我在寫招標文件時也在想
是否可以採設計與監造事務所共同投標的方式

我舉的例子是一個特例,說明在法令上本就可以分別進行,不管是公家或是私人的案子,設計、監造本來就是不同的業務。建築師法第16條:「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所以建築師本來就可以只承攬設計,也可以只有承攬監造,端看業主的需求。

一般而言公家機關喜歡用設計及監造合約。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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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佔著毛坑不拉屎

文章孫雯奇 » 2010 10月 10 (週日) 3:58 am

建築公務高考及專技建築師考試
都是用設計分數在卡人的
既然這麼重視設計 忽視法規 施工 結構等
我看還是放棄監造權吧
由專業的結構技師負責
這樣才不會枉顧人命 害慘民眾
不要本位主義掛帥 自私心太大
不是建築出身的服裝設計師 吳季剛都可以設計建築物了
那天 不一定 計程車司機 也可以當建築師了
孫雯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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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10 10月 10 (週日) 10:38 am

有些建築師同時具有結構或是土木技師資格,那該怎麼辦???
監造只有看鋼筋嗎?
建築物安全只限於結構安全嗎?
基礎的設計是否要涵蓋大地工程"監工"呢?
法令的修正真的為人民謀幸福還是為自己的利益謀幸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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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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