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是該被尊敬的,但自省能力在哪兒?


建築之美、建築推廣

文章徐岩奇 » 2009 4月 25 (週六) 10: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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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 寫:請教ZHZ兄、徐岩奇兄、洪育成兄:


1 如果建築師監造時,營造廠在某一根柱子少了二支主筋,監造單位沒發現,事後才被發現(機率很少,假設狀況),那麼依AIA與國內法規,監造單位與承造單位分別有什麼責任?
前工程會主委吳澤成曾經提到, 監造(QA)查核應有頻率的概念, 例如30%的抽驗設計, 否則與營造監工(QC)得工作就完全依樣, 喪失意義, 但工程會並未著手調整制度, 目前僅能小心...對所有鋼筋檢查負責

2 營造廠放樣放錯了,建築物長度少了1公尺,監造單位沒發現(沒向業主報告),驗收時才被發現,那麼依AIA與國內法規,監造單位與承造單位分別有什麼責任?
那就慘了......
尺寸的誤差容許建議"標示在圖說", 依據過去台灣省建築執行細則各別有, 3%, 2%, 1%的誤差值


國內監造的規定是監督施工廠商按圖施工,上述兩個例子明顯沒按圖施工了,那監造單位的責任在哪?
監造單位不可能完全查驗所有鋼筋而不遺漏,也不一定能查驗所有尺寸而不遺漏,只因一時沒查到的疏乎就變成監造不實嗎!?
依照目前的制度設計, 屬於連帶責任, 只能說大家小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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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ter Tsao » 2009 4月 26 (週日) 2:04 am

「...市府已勒令停工,並對承造、監造人各罰九萬元;另因人為疏失,工地下周還要面臨最高十五萬的罰鍰,並追究刑責。...」這種判決的感覺似乎是,監造的風險高到,
監造單位要比施工單位還要專業,並且幾乎時時刻刻釘在工地麻。這樣適當嗎?
還是說監造的專業逐漸浮現出來這樣的需求,猶如大陸的「監理」?
若真是這樣的話,我個人認為,監造費應該高於設計費的,很好算的地方在於,
政府這種期待監造的品質,無論工程造價多少,一個駐地監造是必要的,這樣的成本反映在監造費用被墊高是自然而然的,其次,監造單位常駐工地,且介入施工指導和流程,會不會影響施工效率呢?
Peter 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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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sinway » 2009 4月 26 (週日) 2:25 am

Peter Tsao 寫:「...市府已勒令停工,並對承造、監造人各罰九萬元...

不知對監造人的罰款是依據什麼法規?
hsi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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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esse » 2009 4月 26 (週日) 7:21 am

jesse 寫:就我所講的監造單位是不管施工方法的,再舉一個例子,比如說監造單位要把一個東西從台北送到高雄,只會規定幾天內送達,不會規定怎麼送,所以營造廠可以坐飛機、高鐵、火車等等,只要在時間內送達即可。


在這起事故中,
監造單位可以要求荷重能力3.2T小型起重桿只能吊2T或1.6T嗎(安全係數)!
監造單位需要在吊運之前先檢查吊掛物是否超過吊具承載能力嗎!!??

就像上面我之前舉的例子,監造單位要把一個東西從台北送到高雄,除了規定幾天內送達之外,是否還要強制要求施工單位怎麼送!!時間上開車就可以送到,是否可以要求一定要做高鐵!!

或者是像監督犯人一樣,也要跟著施工單位一路開車護送,護送過程還必須在傍邊監督施工單位是否超速或是違反交通規則!!

可是就算是這樣,施工單位突然超速了,在監造單位還來不及通報業主,就已經發生車禍了,那監造單位還是有責任嗎!!??
je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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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ter Tsao » 2009 4月 26 (週日) 11:20 am

j我覺得最好笑的事郝龍斌立刻撇清責任!
如果監造單位有責任,當然主辦單位也有責任,這樣才符合三級品管是吧!

從這個事件看來,「監造」和「監工」責任釐清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是不是法令會促使「統包」的逐漸成為主流?
還是「統包」根本成為主流而我們不是很清楚?
Peter 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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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徐岩奇 » 2009 4月 26 (週日) 10:01 pm

不要再說自己去工地監工了
很多建築師就這麼稱呼自己的工作
搞不清楚"監工"的責任, 反而喜歡往自己身上攬

九二一以後所有的判決依據
刑法第 193 條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技師與法界正在研擬修刑法193條,
詳http://www.twce.org.tw/members/03031/2-1.htm
工程設計人、承攬人、監造人或其他監工人,於設計、指揮、營造或拆卸建築物、道路、橋樑或其他工作物時,違背建築、營造、設計技術法令或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照這樣下去, 以後即使用監造名詞也難以區分權責, 只剩法律糾紛
問題舖天蓋地而來
........
徐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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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洪育成 » 2009 4月 27 (週一) 11:48 am

1 如果建築師監造時,營造廠在某一根柱子少了二支主筋,監造單位沒發現,事後才被發現(機率很少,假設狀況),那麼依AIA與國內法規,監造單位與承造單位分別有什麼責任?
2 營造廠放樣放錯了,建築物長度少了1公尺,監造單位沒發現(沒向業主報告),驗收時才被發現,那麼依AIA與國內法規,監造單位與承造單位分別有什麼責任?


首先在施工過程中,AIA合約界定營造廠對整個施工方式、工法,負有〝完全的責任〞 ( Soly responsible for ) ,且不得因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任何的檢驗 ( Inspection ) 或核準 ( Approval ) 而推卸責任。這裡的〝負完全的責任〞是未來法院判決的根本依據,台灣的合約在這裡 ( 營造廠與建築師權責的區分的定義 ) 是模糊曖昧,只要出了問題,不管誰對誰錯,營造廠與建築師都各打五十大板再說。
在AIA A201/CMa(業主與營造廠的合約─業主另聘營建管理)中,特別提到Supervision的責任屬於營造廠而不屬於CM或建築師。而且營造廠不得因業主有另聘CM或建築師來檢查,而將責任推卸給他人。營造廠需對他的施工負完全的責任。這就好比司機必需對他的開車負責,不可因為違規肇事,就把責任推卸給警察取締不嚴。
依照AIA的手冊(Architect’s Handbook ),建築師不可去指導工人有關施工方式或技術及流程。當發現工地有安全問題時,建築師需以書面報告給業主及營造廠。營造廠必需對工地安全及施工品質負「完全的責任」(Sole responsibility).
AIA的手冊中再度提醒建築師不可去扮演supervise的角色, 因為這會超越建築師一般的職責,而且不在保險範圍內。
洪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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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shawn691018 » 2009 4月 27 (週一) 7:20 pm

徐岩奇 寫:不要再說自己去工地監工了
很多建築師就這麼稱呼自己的工作
搞不清楚"監工"的責任, 反而喜歡往自己身上攬

的確很多人都不懂監工要背負多大的刑事責任
就連政府單位也不例外
老是說自己是監工
跟上面反應過 說我們不是監工是監造角色
上面也說不聽 還是監工來監工去的
更白爛的事還要填寫監工日誌
極力撥亂反正終於正名為監造日誌後
cow 內容竟然還是在填施工日誌的東西
這也不會是單一機關案例
畢竟連法界對於監造與監工這兩名詞解釋就有兩派說法
所以921後台中縣與南投縣檢方對建築師的起訴結果有所不同
台中縣一律起訴建築師 南投縣當時應該是陳雲南先生吧 就不起訴
印象中好像是這樣
監工與監造在法界至今尚無統一定論
shawn6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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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rpheus » 2009 4月 27 (週一) 7:28 pm

有關監工與監造的爭議也談論了好些陣子,
冒昧想請教,如果真的有機會改變,依目前的法規與機制,有哪些步驟或工作需要變革?
有了清楚的方法與方向,改革的種子才知往哪兒出頭。
orph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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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dinhuang » 2009 4月 27 (週一) 8:40 pm

小弟不是建築人,但對建築有極大的興趣。
一一敬讀本欄的發言,感觸相當深。

很多人認為監造不是監工,但是卻又說不清楚監造的實質內容,
事實上因為建築師有著統籌各技師及監造的權力,對於建築物建造過程有著相當大的影響力,但實際上確又無任何責任,這就是業界的現況。

權力與責任是相對的,空有權力的角色,人人都可以擔任。

當全聯會不斷的擴大解釋建築師的權力時,應該同時也要思考,建築師應為國家社會背負什麼樣的責任。

衛爾康大火發生後,各公會皆撇清責任(當然也包含建築師團體),催生了消防專業,而今建築師說,建築師高考及格,涵養至深,應直接申請消防執照,消防設備人員法被阻擋十多年。

921大地震後,各公會仍極力撇清責任(當然也包含建築師團體),
而今建築師團體說不能讓土木及結構執行監造,因為他們的教育養成內容無法擔任這樣的重責大任,而且這樣嚴重侵害建築師的權力!

如今面對不動產估價師,全聯會當然爾的持反對意見,表示建築師才真正懂得不動產的估價,進而反對不動產估價師的制度,甚至要求,建築師應如同消防般,直接申請執照。

同樣的,包含景觀、室內設計的制度化也被建築師團體阻擋。

小弟並不認為應該非常細部的專業分工,但常因一些建築師團體未能勇敢面對的事件,而導致政府不得不考慮這些專業技術的制度化,因此這些技師的催生原因,是建築師團體,而今反對的,也是建築師團體。

倘今日建築師或建築人仍不能面對,只希望擁有權力而不談責任,未來,建築師的執業環境恐將更形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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阪 茂 | Shigeru Ban 
在我的國家,建築師被寵壞了。沒人膽敢向他們提出問題。
最後由 odinhuang 於 2009 4月 27 (週一) 10:4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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