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是該被尊敬的,但自省能力在哪兒?


建築之美、建築推廣

文章Pedro Hsieh » 2009 4月 29 (週三) 10: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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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看這要點,裡面的動詞是1.監督、2.查證、3.審查、4.通知,合約裡面並沒有要求指導工人,況且營造業法第32條就已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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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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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令上,並沒有要求建築師代替工地主任的工作。
在美國任何一個給業主的notice 一樣要copy 給營造廠簽收,這和"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有何不同?業主看不懂現場改善的結果,當然會要求花錢聘請的顧問──建築師;擔任查證的工作,這有何不對?而且建築師還當作展現專業能力的機會!
更令人好奇的是,在監工和監造這個部分,究竟全國有多少事務所因為一字之差而造成司法訴訟、構不構成公共議題,有沒有一個量化的數據統計藉以支撐"監造"窒礙難行,應從建築師業務去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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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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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inghuang Hsieh » 2009 5月 16 (週六) 2:05 pm

“當然…不能全數將責任歸於建築師身上
然而…讓建築師背黑鍋的往往是以營利為唯一目的的不肖營造廠商,以及想以陽春麵價格建造牛肉麵品質的業主。
因為…例如現場施工在建築師勘驗現場前,現場監工必須依據建築師所訂定的施工規範進行每根柱子/樑/版/牆筋的鋼筋號數、搭接長度、接頭…等等進行檢核, 而建築師大都只能抽樣檢測,能保證一切依規範或照圖施工乎?我想沒幾人敢打包票,現況所能倚靠的大概是看誰八字重了,這是一種建築環境的不堪。

因此在現況下…建築師既要負責規劃設計又要負責工程品質與安全,卻又有多如牛毛的模糊地帶尚待釐清,確實是該被尊重的,而這”結”……末學還是認為應是從建築師的自省與改革開始,台灣的建築才有未來而不是惡性循環的爭奪與推卸。”


敝人有著台灣與美國兩地建築師事務所的工作經驗, 也具有美國建築師的執照,
回台後面對台灣的建築環境只能深深嘆息!

arhat.chen不但一語道破整個問題的癥結, 也提出了從自身做起的解決方案.

“敬業”本來就應該是每個人做人的本分,是屬於道德及修養的層面,是無法用法律來規範的.
法律所能界定的是責任歸屬的問題,是最低標準的問題.
相信不論是業主,建築師或者營造廠都不是為了達到最低標準而投資,設計或是施工吧?
遺憾的是台灣的建築界仍然在為了這個低標而奮戰.

我的美國老闆對法律的見解是這樣:[ 別怕被客戶告, 上法庭只是要釐清造成錯誤的責任(不一定是建築師),
告過後他還願意找我們設計下一棟建築才是重點. ]
我的解讀是老闆要我們所提供的服務能令客戶即使在曾經有錯誤的狀況下仍然尊敬我們的專業能力及敬業精神.

西方人認為人犯錯是難免的,重點在解決問題.

我的Team曾遇到一個大問題, 建築物要架鋼樑時才發現地基放樣錯誤,有一個Bay 竟然少了一呎.
這當然是營造廠的錯誤, 但是反映到事務所來,我們的工作不是先指責誰犯錯, 而是如何解決問題.
從建築設計(平面,立面...)到室內設計(工作站...)立刻檢討, 提出修正方案, 化危機於無形, 完全沒有影響工程進度.

我相信”反求諸己”, 我們雖無法改變別人, 但總可以要求自己進步. 因著自己的進步可以影響工作夥伴的進步,
一點一滴累積下來, 就會由量變而質變, 看見整著建築環境的進步了. 向下沉淪還是向上提升, 是在我們一念之間呢!
最後由 Minghuang Hsieh 於 2009 5月 16 (週六) 6:3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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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inghuang Hsieh » 2009 5月 16 (週六) 6:35 pm

台積電從來不諱言,自家產品的確比別人貴,搶訂單,靠的是技術和服務,讓客戶覺得跟台積電做生意很划得來。「我們總是比客戶緊張,不管產品出錯的地方是在我們身上或客戶身上,我們都會急著先把錯誤找出來,急著改進。」魏哲家說,讓客戶趕快能夠出貨,到市場上搶商機,這種精神和傳統,已經存在台積電很久了。
---蔡力行的訪問

解決問題, 而不是推諉責任!
Minghuang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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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徐岩奇 » 2009 5月 17 (週日) 10:21 pm

Minghuang Hsieh 寫:敝人有著台灣與美國兩地建築師事務所的工作經驗, 也具有美國建築師的執照,回台後面對台灣的建築環境只能深深嘆息!

....................................................
我相信”反求諸己”, 我們雖無法改變別人, 但總可以要求自己進步. 因著自己的進步可以影響工作夥伴的進步,一點一滴累積下來, 就會由量變而質變, 看見整著建築環境的進步了. 向下沉淪還是向上提升, 是在我們一念之間呢!


很多曾在美國工作過的前輩, 多勸建築師只做設計, 不要涉入"監造", 如這個討論區內反覆的討論
我在台灣正式開業十年後, 也深深感受到"監造"工作風險過大, 不是建築師可以承擔的, 甚至已經影響我們的核心本業"設計"
這幾年隨著必須透過申訴, 仲裁甚至訴訟才能結案疲憊的感受, 我也越同意這苦口婆心的觀點
我也非常好奇約1960年前後, 美國AIA制度設計轉變的關鍵, 想必當時社會發生什麼重大事件, 才造成制度關鍵性的轉變
擁有權力的人, 要把權力釋放出來, 非常不容易, 因為我們可以找到各樣的理由不釋放出來這個權力, 有錢賺為何不要?
設計與監造要不要分開, 不是我們說了就算

能度過眾多執業過程的坎坷, 唯一可以自己掌握的, 的確就是堅持敬業以及在錢的問題上清楚
即使必須上法院, 也可以安穩睡覺, 特別是沒有索賄, 任何錢的不明白就不須擔心
設計與監造權都在建築師的手上, 權力很大, 但誘惑也很大....
建築師無所不能的形象, 攬權在身上, 同時也攬責任在身上, 這是相對的
這邏輯的問題在台灣要釐清, 也只能等重大事件發生, 才能一步步往前推
只能提醒, 大家執業過程要小心

...
徐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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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5月 18 (週一) 8:57 pm

看不太懂徐建築師引用 Minghuang Hsieh 建築師post的邏輯關聯性,Hsieh建築師好像沒有說"很多曾在美國工作過的前輩, 多勸建築師只做設計, 不要涉入"監造"。反而最後留了這句話:
Minghuang Hsieh 寫:解決問題, 而不是推諉責任!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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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i3cmz » 2009 5月 18 (週一) 9:59 pm

其實這要看建築師的對自己職業期許了, 是要盡自己所能把案子RUN完, 還是做到該做的就罷手, 一份職業永遠有做到剛好的, 也有儘量做到最好的, 這在台灣或是國外都是一樣吧~~~
hi3c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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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5月 19 (週二) 11:15 pm

看到hi3cmz兄的post,不禁想到這本書:
Building Stata: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Frank O. Gehry's Stata Center at MIT 裡面有一段話:in Building Stata document the making of the Stata Center from concept to concrete reality.
當然document都是Frank Gehry事務所提供的。恰巧我有買這本書,建築設計在38頁到69頁,69頁到124頁則是監造和工地管理,有空再與大家分享。
有個疑問;高級餐廳的主廚是否會將recipe丟給廚師們,然後自己就不管了,只管想像自己的新菜色而不理送給客人桌上的菜餚品質?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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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ter Tsao » 2009 5月 20 (週三) 12:50 pm

我認識的建築師事務所,
有圖面完成送照即可,
也有按照公共工程執行標準,施工詳圖還有供廠商填寫單價的預算書。
的確在作法上有很大的差異
Peter 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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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chaas » 2009 5月 20 (週三) 1:16 pm

那要看餐廳的規模跟供餐的數量還有菜色的複雜度而定
比如米其林3星的Alain-Ducasse,Gordon Ramsay ,等人都在紐約.東京.巴黎等地同時有分店
各分店的特色也不盡相同.當然他們本人不可能3地同時兼顧所有細節並同時開發新菜色
所以要靠實力堅強的手下維持品質的穩定
在建築案來看
小型案件比如私人住宅-樓地板面積600坪以下應該建築師本人可以掌控所有細節
中型案件如百戶內的集合住宅小型辦公室-很有能力的建築師要耗費所有精力才有可能但經濟效益就見仁見智
大型案件比如500戶以上的集合住宅.高鐵站等-光是核對前後兩次的圖面.文字.編碼以及修正就要一個4人團隊一兩個星期.建築師本人則只能相信手下..絕不可能一把抓

所以培養出一個品質穩定的團隊才是建築師事務所跟營造廠最大的挑戰
做多少事就拿多少錢
自己或團隊沒辦法完成的事就切出去給他人負責
拿了錢辦不了事出包就要自己扛
不拿錢又要做事...那只能說甘願做歡喜受...
事務所不是慈濟功德會.建築師也不是濟世活佛.
rocha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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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5月 20 (週三) 11:27 pm

贊同:「做多少事就拿多少錢 、自己或團隊沒辦法完成的事就切出去給他人負責 、拿了錢辦不了事出包就要自己扛 、不拿錢又要做事...那只能說甘願做歡喜受...」我猜rochaas兄在講企業精神和管理吧?一個建築案從建造執照到使用執照與二次施工,真的需要不少的人力,建築師扮演的角色也非常的重大。
從金字塔的建築師、古羅馬的Marcus Vitruvius Pollio、文藝復興的Giovanni Lorenzo Bernini、Michelangelo di Lodovico Buonarroti Simoni一直到之前舉美國建築師Frank O. Gehry的例子,哪一個名建築師沒有全程參與自己作品的建造過程,難道他們在享受大權在握的滋味?
假如一位建築師請照圖完成後,就如同追熱飛彈射後不理;算把工作完成了,是否真有信心施工者百分之百看得懂建築師的設計圖?是否能信任營造廠從基礎開挖到Occupancy permit都不用經過建築師的手辦理變更設計?營造廠比建築師更是將本求利,而且經由和業主在工地密切的互動,在沒有監造的情況下,原設計建築師真的敢指著完工的建築物說那是自己的設計作品嗎?
要建築師們放棄監造權,現行法令本就可以將設計和監造拆開,甚至在部分縣市的公共工程中還是獨立的兩個勞務採購,但是在實務或修改法令上,要求建築師不要參與監造,還是必須要有合乎邏輯的理由來說服。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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