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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指數調整

文章發表於 : 2008 5月 07 (週三) 9:48 am
徐岩奇
最近物價波動, 營造廠頻頻申請物調
但設計監造單位卻不能隨之增加費用
卻又被迫要求負責實質審查
我發文給工程會, 請大家幫忙參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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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有關承包商依物價指數調整變更契約價金,設計監造單位是否應負實質審查責任事宜,請釋疑。

說 明:
一、 承包商依契約因應物價指數波動調整契約價金事宜,應屬該主契約機關與營造廠雙方依契約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辦理之。

二、 依據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 號函,解釋物價波動調整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設計監造單位之服務費既然不能將物價調整金額併入計算,則有關承商物調資料即不應由設計監造端單位審查簽任。但實務執行過程,機關普遍要求監造單位,對承包商因應物價指數波動調整契約價金,進行實質審查並簽章負責,著實困擾,已違背合約「對價關係」。

三、 該解釋函之合理性應請工程會再行研議,因該等說法已違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有關建造費用之定義(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且與第二十七條技術服務得物調原立法精神矛盾。

四、 建請貴 會針對目前機關要求監造單位審查事宜是否恰當,惠予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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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8 5月 07 (週三) 10:53 am
L-archi
轉載剛剛看到的土木人的討論文章 :D

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t=1304
[新聞] 營建材料價格上漲政府已有因應措施

物調不給規劃設計

文章發表於 : 2008 5月 07 (週三) 2:50 pm
徐岩奇
物調不給規劃設計, 有問題
建築師要否幫忙審查營造廠申請的物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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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林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技術服務費用是否可依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而調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月5日府工三字第09403800300號函。

二、查行政院92年4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09200176120號函頒「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內容,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

三、至本案如另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7條規定於契約載明其他物價調整規定者,請依該規定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文章發表於 : 2008 5月 07 (週三) 10:46 pm
archdj
「物價指數調整」
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6.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營繕工程及工期1年以上者必填):
以有明文規定(營繕工程及工期1年以上者必填):

但在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5.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好像說可有可無~~~(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5%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http://www.pcc.gov.tw/upload/article/2_c_10_2.doc

就工程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就有差了吧!(除非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改為xxxx必填)
說明了一句話 什麼都漲 就是薪水不漲啦~~~~

Re: 物調不給規劃設計

文章發表於 : 2008 5月 13 (週二) 5:39 pm
kogiga
幾個拙見:
一、依建築師法、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審查物調是否涉建築師之為法定職責?
二、機關委託建築師契約,審查物調有無涉相關約定服務事項?

徐岩奇 寫:物調不給規劃設計, 有問題
建築師要否幫忙審查營造廠申請的物調?

轉貼許伯元建築師來信的討論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22 (週五) 8:48 am
徐岩奇
物調問題逐漸造成各事務所的困擾
轉貼許伯元建築師來信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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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聽說公共工程委員會發了一個函,解釋公共工程因應"物價指數"調整所增加的工程款部分,不得計建築師的勞務費用.想請教真有這回事嗎?這是對建築師很不公道的排除規定,請教有管道可以申議嗎?謝謝!

許伯元 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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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函,有以下的見解,請參考:

一、函中敘述的 「......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字樣,並無明確指稱建築師如依照工程費比例計算服務費用時,不得計入營造工程費之物調部分,而僅就"勞務採購"本身的適用性解釋。

二、因此我認為,建築師的「勞務採購」若是以「固定總價」,也就是所謂的統包價法承攬時,就上述函示,可能就不適用物調;但是若建築師的「勞務採購」是以「工程費」比例承攬,那以工程結算之總工程費比例計算勞務費用,應殆無疑問,並無違背上述函示。

三、簡單說,建築師並不會拿著手中的勞務合約去跟業主申請「物調款」,而僅被動就工程總結算金額,計算勞務費用。如業主蓄意扣除工程款中的物調款後,再行計算勞務費用,則是明確違反勞務契約。

以此見解請求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充解釋前函,不會造成他們自打嘴巴之尷尬,不知徐兄及其他先進覺得如何?


許伯元 建築師

轉貼趙文弘建築師的見解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22 (週五) 8:51 am
徐岩奇
轉貼趙文弘建築師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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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建築師服務費用的「建造費用」應否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一、蓋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另為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86號判決參照),而一般委託契約關於服務費用的計算,大多引用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關於「建造費用」的定義,為「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而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為工程契約中明定,機關應支付予營造廠商的工程款項之一,在此所應探究的是,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究竟是不是屬於「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蓋工程契約物調款的約定,是因為營造廠商在採購建材時,實際採購價格已經因為市場價格上漲而高於工程契約單價,物調款係用於彌補該上漲之差額,換言之,上漲後的材料價格才是真正的施工成本。所以,工程契約總價必須加上物調款才是「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故物調款當然應包含在建造費用之中。依上開判決意旨,計算建築師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應該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二、通常委託契約也會引用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後段列舉的11種計算建造費用的除外費用,如果合約中也是以此條列方式約定,而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不在其列舉之列,也沒有概括條款規定。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既然不在其列舉範圍內,當然也應該屬於「建造費用」之定義範圍。

三、承攬營造廠商依其工程契約規定,定期提出工程估驗計價單供建築師審查,建築師依委託契約約定,除審查其各部分工程數量、項目有否符合已施作之數量項目外,另須審查、複核「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數量計算與金額,並於審查合格之工程估驗計價單上簽證負責,轉呈機關核付工程款。換言之,若「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不得計入建造費用計算建築師之服務費用,建築師對於「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豈非僅有審查義務,並負擔簽證責任而無權利,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平合理原則。

四、技服辦法第13條列舉四種技術服務之計費方法,第一種是「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築師委託契約比較常用的是第二種「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這兩種計費方法主要的差異在於,「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係以建築師履約時實際發生的成本,如薪資、差旅費、郵電費、印刷曬圖等費用為基礎而為計算;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則是以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為基礎而為計算。由此可知,若委託契約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時,服務費用的計算就與建築師的履約成本結構、高低完全無關。以此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關於物調款應否計入建造費用計算建築師服務費用之疑義,其說明二略以「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而認為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之見解,顯然與委託合約約定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不符。同理,工程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說明三略以「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之函釋,亦與委託合約約定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不符。

五、工程會於93年5 月3 日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規定「機關應同意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總指數(以下簡稱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其中所稱的「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其項下即包含「材料類指數」及「勞務類指數」兩大項。換言之,上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並非單純補貼營造廠商之材料部份,事實上也包括勞務部分。故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說明二所稱建築師之技術服務「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故物調款不宜計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之函釋,似指勞務類契約與物價指數無關,果爾,該函釋顯然與上開處理原則內涵相悖。

趙文弘建築師事務所 97.07.16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22 (週五) 9:04 am
徐岩奇
物調問題逐漸造成各事務所的困擾
最近還可能會遇到莫名奇妙的情形
物價可能會下降, 設計費會否因此扣減....機關回答會 @#%$%
姑息的結果, 真是天下大亂

.....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22 (週五) 12:52 pm
zhz
有關公共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內所提「建造費用係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
這裡面所提「實際」二字,我個人的見解是指預算書內之發包工程費,非指營造廠之實際採購金額。

我們都知道,設計監造費=〔發包工程費-營建工程綜合保險費-加值營業稅〕×累降費率。
今天物調金額如果沒有被納入發包工程費,而是被獨立處理,想要爭取設計監造費,決算技術上還需要克服。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22 (週五) 2:17 pm
徐岩奇
前ㄧ陣子有個的案子
被很低價的營造廠標走, 結果設計費少了ㄧ大部分
物調時, 營造廠拿回來了, 設計費還是ㄧ去不覆回
還要事務所幫忙審查物調, 蓋章負責
無言以對....
這個機制充滿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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