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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費率偏低, 物調, 評選問題 2008/10/14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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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0月 16 (週四) 10:07 am
由 徐岩奇
2008/10/14工程會開會針對以下三個議題
建改社書面建議
ㄧ、有關公共建築低設計費率偏問題。
1. 比照美國AIA標準,一般建築設計費用(建築師僅協助業主視察observe工地,沒有駐地監造),約是工程費用的7﹪-15﹪,台灣建築設計監造的收費標準的確偏低。(參考:建築師的監造權責,建改社理事洪育成著)。
2. 目前以執行公共建築為主的事務所,財務狀況惡劣,薪資偏低,也影響結構、機電、空調、消防技師等之收費水平。
3. 考慮目前台灣民情,因此建議:採逐年調升方式改善設計費率,以提升所有參與公共建築設計團隊的收入。呼應政府將建築視為「創意文化產業」的一環 。
二、有關物調問題 (詳附件一、計算服務費用的「建造費用」應否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趙文弘建築師著)。
1. 牽涉有關「建造費用」的法令定義、合約條款、權責相符等執行問題。目前工程會的解釋存在爭議與矛盾,且造成執行機關與乙方之糾紛。
2. 建議:計算服務費用的「建造費用」應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三、 評選制度必須兼顧「公平」與「專業」問題,目前評選辦法執行已造成部份專業界反淘汰的現象。 (詳附件二、如何辦好建築競圖評選爲國舉才,建改社理事徐岩奇著)。
1. 各專業有其差異性,建議依據各專業需求,訂定更細膩的評選辦法。
2. 建議:針對建築競圖評選,採事前公佈評選委員名單。
.....應透過政策宣傳與鼓勵機關採用,限定一定金額以上(如二億以上),即採用事前公佈評選名單方式,逐年擴大辦理。
3. 外聘專家、學者名單比例應提高。建議: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逾二分之一,出席人數亦同。
4. 建議:建立專業、公平、客觀之審查機制,過濾目前工程會建立之評選委員名單庫,並詳細予以專長分類。
5. 建議:取消目前專家學者專長比例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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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0月 16 (週四) 10:09 am
由 徐岩奇
計算服務費用的「建造費用」應否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趙文弘建築師 97.09.22
這兩年建築材料的價格飛漲,搞得大多數承攬公共工程的營造廠雞飛狗跳、痛不欲生,許多國內重大(或不重大)工程紛紛停擺,監造建築師也莫可奈何。還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針對這個問題數度與營造業者代表協商,而後有「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及「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等種種補貼營造業的辦法,這些辦法簡單的說就是,營造業每期估驗計價的工程款,除了計算工程契約約定的數量項目以外,可以另加營建物價總指數漲幅超過2.5/%部分的「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以下簡稱物調款)。遠的不提,如果單看最近一年(96年8月到97年8月)的營建物價總指數,漲幅即高達20.8%。對營造商而言,不無小補。接下來──身為建築師的我──不禁要問,那建築師的設計監造費要怎麼算?
大多數建築師的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的計費方法是引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13條規定的「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以及第17條關於「建造費用」的定義,也就是以工程結算金額計算一定比例的設計監造費,換句話說,如果營造契約中已經將物調款列入估驗計價,結算金額就會包含各期估驗的物調款,建築師的設計監造費依結算金額計算,物調款的部份就會計入設計監造費,本文認為,這樣的計算方式全國的建築師都會同意,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完全符合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但是,工程會顯然不是這樣認為。
工程會94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號函說明二指出,關於補貼給營造商的物調款部份「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而後於97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說明二:「鑒於物調目的在漲價時係補貼工程廠商於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上漲之額外支出;該物調款發生時,技術服務廠商所提供之設計工作大都已完成,且施工中之監造服務費用,亦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營造工程項目價格下跌時,亦不宜因而減少監造服務費用,爰該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最近在97年6月9日又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說明二,舊事從提,並於說明三更深入說明:「另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且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者,如調整後之工程預算金額逾技術服務契約所定之工程預算上限,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
簡單講啦,就是「NO」。
看到工程會上列的解釋函,我只能搖頭歎息,真的是會吵的小孩有糖吃,建築師都太「古意」了,古意到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以下是本文對於物調款該不該計入設計監造費,依契約約定、法律規定及事實,提出分析與拙見,也歡迎工程界或法律界先進提供不同的意見:
一、 蓋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另為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86號判決參照),而一般委託契約關於服務費用的計算,大多引用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關於「建造費用」的定義,為「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若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為工程契約中明定,即為機關應支付予營造廠商的工程款項之一,在此所應探究的問題是,所謂的「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究竟是不是屬於「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本文咸認,蓋工程契約物調款的約定,是因為營造廠商在採購建材時,實際採購價格已經因為市場價格上漲而高於工程契約單價,物調款係用於彌補該上漲之差額,換言之,上漲後的材料價格才是真正的施工成本。所以,工程契約總價必須加上物調款才是「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其理至明。故物調款當然應包含在建造費用之中。依上開判決意旨,計算建築師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即應該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二、 通常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也會引用技服辦法第17條第2項後段列舉的11種計算建造費用的除外費用,如果設計監造合約中也是以此條列方式約定,而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不在其列舉之列,也沒有另外的概括條款的約定。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既然不在其列舉排除的範圍內,當然就應該屬於「建造費用」之定義範圍。
三、 承攬營造廠商依其工程契約規定,定期提出工程估驗計價單供建築師審查,建築師依委託契約約定,除審查其各部分工程數量、項目有否符合已施作之數量項目外,另須審查、複核「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數量計算與金額,並於審查合格之工程估驗計價單上簽證負責,轉呈機關核付工程款。換言之,若「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不得計入建造費用計算建築師之服務費用,則建築師對於「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豈非僅有審查義務,並負擔簽證責任,而無其對價的權利?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平合理原則。
四、 技服辦法第13條列舉四種技術服務之計費方法,第一種是「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築師委託契約比較常用的是第二種「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這兩種計費方法主要的差異在於,「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係以建築師履約時實際發生的成本,如薪資、差旅費、郵電費、印刷曬圖等費用為基礎而為計算;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則是以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為基礎而為計算。由此可知,若委託契約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時,服務費用的計算就與建築師的履約成本結構、高低完全無關。以此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關於物調款應否計入建造費用計算建築師服務費用之疑義,其說明二略以「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而認為物調款不適合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之見解,顯然是以「成本加公費法」的邏輯思考,與一般委託合約約定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不符。同理,工程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說明三略以「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之函釋,亦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約定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不符。
五、 工程會於93年5 月3 日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規定「機關應同意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總指數(以下簡稱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其中所稱的「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其項下即包含「材料類指數」及「勞務類指數」兩大項。換言之,上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並非單純補貼營造廠商之材料部份,事實上也包括勞務部分。故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700100950號函說明二所稱建築師之技術服務「以人力薪資為主,與營建物價較無直接關係」,故物調款不宜計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之函釋,似指勞務類契約與物價指數無關,果爾,該函釋顯然與上開處理原則內涵相悖。
大多數建築師這兩年碰到的問題是,在工程完成結算之後,建築師依照已經加計物調款的結算金額計算,請求業主給付設計監造費時,業主即以上列所述三份工程會的函釋為依據而拒絕給付。業主這麼做並沒有刁難,因為公務員只能依法行政,就像某機關的承辦員對我說的,「對建築師只能寄予無限的同情」。所以,解決問題的癥結應該在工程會,本文希望工程會能撤銷上開三份公文,另為合情、合理、合法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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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0月 16 (週四) 10:12 am
由 徐岩奇
如何辦好建築競圖評選,爲國舉才 建改社理事徐岩奇2008/10
辦好建築競圖評選,是執行優良公共建築的首要之務。競圖評選的流程如果有瑕疵,結果公佈後容易發生糾紛,輸的人不服氣,層出不窮的指控越來越多,造成機關的困擾或當事人的忿忿不平。有公信力的評選制度,可以促成專業良性發展,透過公共投資正面引導專業發展;否則一個競圖下來,傷兵累累,不但耗損了國家的資源,也耗損個人的資源,打擊專業界士氣,進而退出為公共工程服務,造成社會損失。如此觀念,同樣適用於其他專業,如景觀設計、藝術創作等。
多數建築工程相關弊端的起始點,也開始於建築競圖評選過程;建築師或作為廠商的棋子,或主動運作買通評審,一但涉入,就談不上爲品質嚴格把關,在食物鏈下,綁標收回扣、偷工減料變成不歸路。評審舞弊的後果非常可怕,同時造成劣幣逐良幣的惡性循環,專業沉淪,且成為機關的惡夢。制度設計既要防弊,也必須興利,每個專業領域也各有其特殊性。必須了解其微妙關鍵,才能對症下藥。
評選制度如同委託伯樂挑選千里馬
評選制度設計爲國舉才,就如同委託伯樂挑選千里馬;真正的千里馬可以被選出,關鍵在於評審團,因此評審團如何組成非常重要。優秀專業的團隊被選出,各執行面的問題,一一迎刃而解。評選結果不論如何,總有人不滿意,但沒有人可以否定,良好的評選制度必須滿足:一、公正,二、專業。
過去經驗告訴我們,關鍵在於人--機關主管。機關主管必須是正直的,評審的過程才不會被上下其手;更積極甚至會主動邀請知名的團隊參與。主管本身最好有鑑賞能力,或委託專業人代為操刀,自然知道如何組成有品味的、有能力判斷的評審團。制度本身的漏洞,容易開放給有心者,以合法掩護非法。但一味的防堵思維,也限制了原本有能力辦好評選的機關,出現反淘汰。誠如民主制度,評選制度難以完美,無法真正防弊,唯有盡量促成其透明化。
體檢現行評選制度
評選制度設計爲國舉才,評選團組成必須符合公正及專業,缺一不可。目前評選制度設計出現若干問題,如下:
一、目前登錄的評選委員資料庫專業能力及操守,部分屢受質疑。
二、外聘專家、學者比例偏低,易造成有心人士操控評選結果。
三、於評選委員會組成架構中,分配各類專長之委員比例概念,無法反應評選主題,造成評分失衡。
部分原因是評審資料庫來自於機關、各公會的推薦,容易造成酬傭性質;評審的操守、專業能力好壞,無從評斷。近來工程弊端頻傳,不少形象良好的專家學者不願涉入無端,反而選擇缺席,評審組成也出現反淘汰。主管機關必須建立評審資格的審查機制,篩選不適任者,並將之分類,甚至主動邀請各界賢達,排除萬難建立符合專業的資料庫。關鍵仍還是在人,對建築充分了解的主管,辦理建築競圖評選沒有問題;太多制度限制,反造成綁手綁腳反效果;因此只從防弊觀點看制度,防堵不完。
黑暗怕見光,評審制度越透明越好
在防弊的思維下,採防堵評審名單外漏,阻絕弊端的路是行不通的,不公開反而容易成為舞弊的溫床。有心人染指評審委員組成是必然的門路,故時有耳聞的買評審情節。既然如此,何不反向思考,學習先進國家採以「評選前公佈評選委員名單」的方式;過去國內舉辦的國際競圖可證,事先公佈評審名單符合世界潮流。
「評選前公佈評選委員名單」推動最大的心理障礙,來自於怕有心人士進行關說、騷擾行政人員與評審,當事人會煩不勝煩,而對公開的制度產生抗拒。另一種回應,如南藝大曾旭正教授、交大建築研究所張基義所長說:「不會啊!評審的形象自然會告訴外界,來關說反而票不投給他們」;過去也非常多開明的機關首長事前公開名字在評選名單中,也沒事。這兩種反應非常極端,只是我們考慮如何選擇,是否採取鼓勵社會自我調節進步,鼓勵愛惜榮譽成為社會的中堅的積極思維,以作為去除弊端的藥方。
自一系列的國際、國內競圖,如高雄世運會場、台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歌劇院、及地景地貌改造運動競圖等,採「評選前公佈評選委員名單」,爲國家找到口碑非常好的團隊,作了最好的示範。公開評審名單具有公信力與號召力,宣告機關具有決心的形象,越多好手自然投入參與,鼓舞專業界的進步與良性競爭。其過程還需要許多的配套,如透過競圖前說明會,評審過程錄影、評審結果公佈、公開展示等相關措施,以召公信力;都說明評審制度越透明越好,同時也杜悠悠之口,避免機關的困擾,讓整個過程都可供公評。
什麼樣的人合適當伯樂
建築專業牽涉層面非常廣,包括創意、設計、哲學、人文、生態、歷史、藝術、結構、機電、工程等,甚至需要有前瞻的思維廣度。評審必須在短短不到半小時內爲國舉才,如何分辨打下神聖的分數?有時參者在策略應用下,採包裝、吹噓、障眼法,考驗評審如何判斷,非素質極高的專業評審不能做到為國舉才的能力,所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適合當評審!也非只要是具有建築師、學者身分通通就可以當評審!
既然要作為建築競圖評審,必須具備高度建築素養,了解建築界的動態,洞察建築界人、事、國內、國際潮流等。沒有國際視野的評審,如何誕生具備國際視野的好手?評審的視野當然是越廣越好,越能爲國舉才,找到那真正的千里馬。越是重要的競圖,越要找具備服眾威望的評審,原因在此。在評選過程中,議題多集中考驗建築師的整合、創意、宏觀能力,以及透過各種資訊理解建築師的潛力,甚至挖掘建築新秀。
再者,評選目的必須先講清楚。大多場合不是爲評選出一個要實行的案子,而是評選出最具潛力執行該案的建築師。因為短時間的競圖過程,建築師並不能完整了解機關的需求。如果爲評選出執行的案子,那機關豈不能要求討論修正,如果建築師堅持,對機關豈不是災難。
目前評選的場合,機關為了兼顧各領域,除了建築專家外,找了結構、植栽、機電、都市領域等的評審各幾位,看似合理,各專家卻只能就其專長看問題,產生見樹不見林的現象;有些場合再加上行政人員如工務局長、校長、家長會長也參一腳,組成龐大的評審團,卻不符合所述評審組成必須專業的要求。想想,要挑千里馬,豈不期待委託的伯樂,豈不得比建築師還建築師不可?要否,千里馬如果長得不怎麼樣,那豈不註定得埋沒!換作其他專業工作的評選,也應以該專業背景為多數組成評審團。
特殊需求,例如高雄世運會場競圖,請日本結構技師渡邊邦夫當評審,這位結構大師具有國際視野,世運會場也有相當的結構造型議題,這樣的安排爲這特殊需要,非常恰當。因此在某些競圖議題,邀請結構、工程專家的確也有助於遴選。其他領域的專家,都可以在設計案執行過程中,透過諮詢,邀請來協助都不遲。
避免浪費社會資源,須把競圖議題簡化,徵選Concept創意,並限制報告書頁數,明確指定不需要畫一堆詳細圖,或採人海戰術。近來競圖制度紊亂,為了迎合非專業評審,不得不採取障眼法、過度包裝,把報告弄得很厚,著實浪費社會資源。
結論
再怎麼樣的評選制度設計都無法完美,不能真正防弊,並沒有藥到病除的藥方,因為關鍵在人;惟應盡量以透明、公開方式,引導其正面發展,且透過時間,讓專業自行調節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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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0月 16 (週四) 8:33 pm
由 站長
目前在業界,設計監造單位真的不好經營,制度方面的的影響整個產業很大。
建築人中有志之士很多,如果土木人也可以這麼熱心的話,那應該是互蒙起利的雙贏。
徐建築師,辛苦了。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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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0月 17 (週五) 3:56 pm
由 徐岩奇
10/14工程會召開的座談會
基本上、讓各位與會代表表達觀點、不做結論、針對
1. 設計費率偏低、2.評選、3. 物調表達觀點
可以想像機關代表保守心態、從頭反對到底的立場、只有少數支援
會議現場幾乎出現右邊贊成、左邊反對....
我看到了曙光、就是各公會代表的觀點趨向一致、相互呼應
包括中小技術顧問公司理事長、土木技師公會新竹辦事處副處長等聲援建築師的觀點
鄧副主委最後訂出大方向結論
1. 政府應該幫大家創造賺錢的環境
2. 政府應該創造公平、且能拔擢賢能者的競爭環境
3. 政府應該創造公平合理的工作環境
另外有趣的是鄧副主委、一直問"事前公佈評審名單"的觀點、
由欽文兄補充、...說不定時間已經成孰了!?
我觀察有幾點現象、在今天會議背後
1. 大家都累了、過去幾年各公會相害的結果、搞得大家都辛苦....
2. 漢寶德先生的文章、有構成工程會的壓力......、工程會引用漢先生的文章(當然只引用他們想聽的)
3. 馬政府有真的希望做一些事! 大家要賺錢...經濟壓力
因此、工程會最近會否有大破大立的作為、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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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0月 19 (週日) 8:57 am
由 Pedro Hsieh
徐岩奇 寫:另外有趣的是鄧副主委、一直問"事前公佈評審名單"的觀點、
由欽文兄補充、...說不定時間已經成孰了!?
五、六年前不就是"事前公佈評審名單",令人好奇為什麼後來又改成不公布?
就執行層面來看,公不公布都不會影響公平或不公平性,假如委員心中的那把尺能為"外力"所左右,或許直接由甲方主管遴選建築師比較不會那麼累,且可減少公帑支出,就這個方向來看,回到廿年前的制度也許是不錯的思考。
建築是一個群體共同努力的成果,每個階段的決策都會在落成的那一天被使用者所檢驗。就像五星級飯店的料理長,他必須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去進行食材的挑選、烹調技術的指導、裝盤的修飾,最後面臨顧客及評論家的評價,當然還有年終的財務壓力。當建築師和料理長應該類似的道理吧?當然這個比喻是延伸自老子有一句名言,叫"治大國如烹小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