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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正視採購法對創意產業的傷害-徐岩奇建築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26 (週一) 4:52 pm
建築家
請正視採購法對創意產業的傷害

新聞報導南韓超越台灣競爭力,國民所得超越台灣;南韓喊出文化立國,在各樣產業上全力發展創意價值,達成可觀經濟成就。台灣過去也喊出創意經濟口號,並到處設立創意中心,但不見多少成效;反而至今有關文化、創意、藝術、設計工作團體,多數奄奄一息,財務嚴重虧損,包括我自己;探究其因,多數矛頭指向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的嚴重傷害,未來更恐將各領域的創意工作人才大量出走。
台灣本身努力從傳統製造業,轉型為創意產業經濟。然而,十年前倉卒制定的採購法,讓政府自己正示範如何傷害創意產業。癥結在於採購法就是架構在製造業的觀念,卻也創意產業將納入規範。造成傷害分為:一、實質執行的傷害:如各類技服辦法、合約範本、遴選辦法等,未能確切符合創意產業的特性。二、觀念造成的傷害:將創意工作也視為採購、廠商等;觀念的傷害才是最可怕,等同告訴社會看待創意產業也是製造業,遑論鼓勵創意產業。

在採購法的架構下,創意工作被迫面對諸如:第七條將委託設計工作等視為「勞務採購」,第八條將創意產業者一律稱呼為廠商,第三十三條有關「得」向創意工作收押標金與保證金規定,第四十六條訂定底價、議價、比價,第七十一至第七十三條驗收…等等。這個奇怪的架構套在創意工作上,註定了創意工作不斷招架光怪陸離的對待。加上根深蒂固的最低標觀念,更造成相關產業,如營造業等也難以進步。

立法精神錯誤,因此政府公告的勞務契約範本出現履約保證金、營業稅、初驗、覆驗、保固、機具保管、品管、退貨等屬製造業性質的條文規範。受傷害的包括建築、景觀、室內、工業設計、表演、藝術創作等工作,及其相關土木、結構、機電設計等,都無一倖免。

本人有幸在今年獲頒台灣建築獎,但環顧整體環境,喜憂參半。採購法影響國家競爭力甚鉅,政府內部組織應該廣納各領域人才、有實作經驗與社會威望者;各公會、團體更應摒棄私心,共同為國家找尋出路。

徐岩奇
建築師、建築改革社召集人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26 (週一) 5: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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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轉請徐建築師描述理想的創意產業募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