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glin 寫:國賠以後,就是國家認錯,國家能把錯誤的責任再追究到承辦人員身上嗎? 這不合比例原則吧。
我想正常應該不會發生的,不用無限上綱,大驚小怪啦。
llmj 寫:...建築師未於建築物工程圖簽證,且未依建築法有關規定,在建築工程中隨時勘驗建築物,承辦員未審慎審核,竟草率核發建照與執照...
llmj 寫:…這個案子如果成立,之前東勢王朝住戶告台中縣政府一案,也可能會成立,可憐的建管同仁趕快轉行吧(憂)!…
…,所以,該名核發執照的同仁,一生都毀了。
kogiga 寫:本來行政與技術分立是主管機關創的,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llmj 寫:------------------------------------------------
2009-06-29 中國時報 【許素惠/雲林報導】
...承辦人...未依 建築法 有關規定,在建築工程中隨時勘驗建築物...
llmj 寫:artai 寫:2.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有專技資格的公務員資格者、專案及約聘僱在公家任職者,是不是其所需負之
業務就不同?專業深度也該不同?我看到的"常態"是一併混用。
只要在公部門的文書上,進行辦理業務並核章,都算是廣義的公務員,因此,約聘僱人員辦理業務,也要負與公務員相等的責任。舉個例子來說:約聘僱人員在公部門,長官交辦工程發包、審查等工作,仍然要負責與公務員相等的法律責任。
artai 寫:...
同時我也要呼籲大家冷靜,請不要動不動就把自己跟泛義族群綁在一起討論,如我們建築師、你們公務員、他們技師...等等,會容易失焦,而且不小心就淪入對立。小弟以上言論,純粹出於善意,如有逆耳之處,就請海涵吧。...
artai 寫:公務人員不論是一般行政職、專技職還是約聘,雖說都是執行公務,但是公務也應有所區分,我所見的狀態是,不論當初招聘進來的專長為何,只要沾得到邊,都可以四處徵調來補缺,跟專業不太相關的業務內容則是邊做邊學,試問?如果公職人員作為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的法令代行者,這樣的執法品質穩定度為何?這種執法情形能不有一天出錯?人民需要花這樣的納稅錢聘用公職人員後,讓他們學非所用?假使我今天是因為A專長進入公務體系,明天被徵調去執行B專業,還要我負責,對我是否公平?這樣的政府人力調度,還要公職人員背負法律責任,在民間企業不會有這般不及格的CE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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