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mj 寫:artai 寫:2.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有專技資格的公務員資格者、專案及約聘僱在公家任職者,是不是其所需負之
業務就不同?專業深度也該不同?我看到的"常態"是一併混用。
只要在公部門的文書上,進行辦理業務並核章,都算是廣義的公務員,因此,約聘僱人員辦理業務,也要負與公務員相等的責任。舉個例子來說:約聘僱人員在公部門,長官交辦工程發包、審查等工作,仍然要負責與公務員相等的法律責任。
我想您是誤會我的意思了,我另找時間把我的淺見寫清楚一點。
簡單言之,公職也分類別跟專長,目的就是國民希望寄托專業者執行專業公務,至於專業公務內容為何?同時也牽涉到公務責任內容為何的問題,也就是在此令人惶惶不安的癥結,則是另一個題目,在此先略。
公務人員不論是一般行政職、專技職還是約聘,雖說都是執行公務,但是公務也應有所區分,我所見的狀態是,不論當初招聘進來的專長為何,只要沾得到邊,都可以四處徵調來補缺,跟專業不太相關的業務內容則是邊做邊學,試問?如果公職人員作為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的法令代行者,這樣的執法品質穩定度為何?這種執法情形能不有一天出錯?人民需要花這樣的納稅錢聘用公職人員後,讓他們學非所用?假使我今天是因為A專長進入公務體系,明天被徵調去執行B專業,還要我負責,對我是否公平?這樣的政府人力調度,還要公職人員背負法律責任,在民間企業不會有這般不及格的CEO的。
同時我也要呼籲大家冷靜,請不要動不動就把自己跟泛義族群綁在一起討論,如我們建築師、你們公務員、他們技師...等等,會容易失焦,而且不小心就淪入對立。小弟以上言論,純粹出於善意,如有逆耳之處,就請海涵吧。論興高昂的朋友請繼續,當我沒說,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