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導案涉貪汙 亞大副校長判刑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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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gage » 2009 11月 08 (週日) 5: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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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辯護狀
案號:97年度訴字第353號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羅秉成律師

為被告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罪嫌,依法提出辯護狀事:

壹、被告並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犯罪主體「公務員」:

按「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95年5月30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上開法條已分別修正如下: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均自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是自95年7月1日起,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主體「公務員」之定義,即應依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10條第2項認定之。又刑法第10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謂:「(1)本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於具體適用上,經常造成不合理現象,例如,依司法院釋字第8號、第73號解釋,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如銀行),即屬公營事業機構,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應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而卻因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未滿之不同,使其從事於公司職務之人員,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上公務員之別?實難以理解。究其根源,實為公務員定義之立法不當結果,應予以修正。(2)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3)第一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4)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5)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而於第2款訂之」。要言之,所謂「公務員」,在主體的要件上,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者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在事務的要件上,除了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外,則必須是從事於公共事務者,而所謂公共事務必須係關於公權力行為,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簡言之,修法後刑法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僅限縮於「與公共事務及公權力之行使相關之人員」(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8號刑事判決參照,詳辯證7)。

查本件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委請交通大學代辦「新竹科學園區飛利浦公司大鵬廠區之分期分區發展規劃、廠內現有室內空間及機電設施改裝利用方式之評估、廠房改裝或整建工程之設計、工程發包與施工監造等工作」(以下簡稱大鵬廠區更新工程),交通大學為本件大鵬廠區更新工程之受託人,而交通大學為完成前開委辦事項而組成「大鵬廠SOC改建決策小組」(總務長、會計主任、溫瓌岸教授、被告等四位委員),由校長為小組之召集人,並指定被告為該小組之副召集人,交大建築研究所負責全部行政工作、連繫等(詳辯證8、建築研究所95.5.21簽呈),而依前開科管局所委辦之事項,係屬工程之發展規劃、改裝利用方式之評估、改裝或整建工程之設計、工程發包與施工監造等事項,應屬私經濟領域之行為,而無關於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被告應非刑法第10條第2項所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公務員,故非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犯罪主體「公務員」。

貳、本件大鵬廠區更新工程採用委託技術服務(專案管理)(以下簡 稱PCM)係由被告建議,經科管局同意採納,並非被告一人所獨自裁示:

查有關本件大鵬廠區之改裝或整建工程須有「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專案管理)」(以下簡稱PCM)乃因承辦本件委辦事項之交大建築研究所人力有限(僅專任及兼任各二位工程助理及三位行政助理),且工程浩大、工期甚短,需多方協助及配合,並需行政管理之協助,故由被告提出建議,經科管局同意採納,故採行PCM絕非被告所獨自決定,此有證人李文焜於 鈞院98年5月1日交互詰問時證稱:(檢問:本案為何採此模式?誰提議的?)答:…執行工程必須有一個專責單位來推動,但又不希望交大花太多時間研究有何法令可供推動依據,所以我作了一些功課,找到政府採購法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的條文,明文放進協議書裡,以免交大找不到法令依據。該條款即表示科管局希望代辦機關可以採取任何對工程有幫助的措施,如果交大認為有需要,可以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廠商,以增強專責單位的人力與實力…(檢問:所以是你們科管局建議加進去的?)答:是等語(詳院卷二第101頁第1問答);另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證稱:(辯問:建研所有相關的建築專業經驗,為何還要找PCM 來協助本件工程?)答:因為這個案子實在太趕,我們的人手也不多。建研所雖然有建築專業經驗,但都集中在設計規劃部分,行政流程、工程協調、審查方面還是需要一些人力,因此我們有與科管局共同協商,同意增列PCM 的預算,請PCM 來協助等語(詳院卷二第183頁)足以證明。又原科管局編列新台幣(下同)1400餘萬元PCM費用,被告為節省經費,一再建議降低經費,為1100餘萬元,最後為900萬元(詳辯證9、代辦大鵬廠區管理工作及改裝工程相關經費預算及分配表三份,附於外放卷第一冊1-A第24.25.29頁)。故本件採PCM方式係科管局同意並編列預算,並非被告所單獨決定,被告尚且建議降低經費預算。果被告有意圖圖利PCM之主觀犯意,則何須一再撙節經費?此亦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證稱:(辯問:PCM 的費用在這三次會議後,從1400多萬調減為900 萬的原因為何?)答:一開始1400多萬的預算是從4 億的總工程款依政府採購法PCM 服務費用比例的相關規定計算出來的。但是我們認為這個案子的PCM 僅協助我們行政管理的部分,設計規劃部分我們有能力作業,也已經開始作業,因此不需要把全部的事情都交給PCM 來做,因此我們一再向科管局說為了撙節開支,也為了分工以便提升效率,我們做一部分,PCM 做一部分,故把PCM 的勞務酬金降低。(辯問:PCM 預算從1400多萬調減為900 多萬,是交大建研所劉育東主動提出的還是科管局提出的?)答:交大這邊主動提出的。(辯問: 提出這個酌減是為了撙節開支的考慮?)答:是。因為我們有建築專業,由我們做規劃設計部分。(辯問:整個專案管理不必全由PCM 來做,你們也可以做一部分,因此PCM 的費用不必比照法定的1400多萬?)答:是等語在卷可參(詳院卷二第183頁反面至第184頁)。

又查有關PCM服務之項目,因交大之前並無採用PCM之經驗,乃借用台大、成大相關PCM合約版本,經助理鄭乃文融合修改而成,故PCM服務之項目亦非被告所決定,且該等項目均係鄭乃文依照一般業主無建築專業之普通版本修改而來,並非針對本件工程之特殊性(更新工程、統包且無環評等),且承辦單位有建築專業之背景等情形而制定,致PCM合約中出現諸多本件PCM不應有之項目「基地及周圍環境調查」、「基地鑽探調查分析」(本件工程無環評、鑽探等問題)、「建築需求評估」(簡稱SD,係於PCM招標前即由交大建研所擬妥)等,由此等合約內容亦可知交大(及建研所)之前並無採用PCM之經驗,致合約中對於PCM之工作項目及範圍有所誤訂,此之所以證人陳振國、林同華於偵訊中,單純以檢方所提示卷附之PCM合約內容所訂之服務項目而供述渠等未完成部分PCM工作,亦同出於誤會所致。此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之證詞可參:(辯問:那92年6 月到93年8 月這段執行期間,你對PCM 該做何工作之認知為何?)答:因為我們請他們來是來支援行政管理,因此我的認知是他們應該幫我們作招標文件、審查預算、召開一些臨時的緊急工程會議,以及最後的驗收協助(詳院卷三第185頁第1答)…(檢問:是否你們是行政流程不懂才要找PCM?)答:因為我們人手不足,這是第一個事實,還有很多需要訪價、需要審查的事,我們比較沒那麼專業。(檢問:你們既然行政流程方面不是那麼清楚才找PCM ,那你們為何不找總務處或營繕組協助?)答:就我所知,這個案子本來應該由營繕組來承辦,但他們不願意承辦,因為工期太短(詳院卷三第197頁)…(檢問:為何本件PCM的業務範圍會記載這麼廣?)答:我認為這是個標準版本,應該是鄭乃文在做PCM 招標文件時,參考到其他單位的標準的PCM 合約,他簡單地拷貝下來用,他並沒有仔細看內容…(檢問:依PCM 合約規定,PCM 就是要做這麼多,為何你在工程中沒有盡量要求PCM 做這麼多?(提示並告以要旨))答:事實上我們沒有要求他們少做,只有第一項規劃設計部分,我們承認是疏失,因為在還沒有PCM 之前,我們就已經完成大半的規劃設計項目,因此在有PCM 之後,本來就不應該請PCM 來做規劃設計的部分…(檢問:但你剛才為何說主要是請PCM 來做招標、審預算、工程協調、驗收而已?)答:我說的那是大項,我沒有辦法逐項背下委託技術服務範圍的東西,那是我認為他們應該做的大項。其他細節當然還有很多,比如工程協調中還可以分為工安的部分、衛生檢討的部分(詳院卷三第198頁)…(檢問:如果本件工程沒有PCM,對工程有何影響?)答:當然有影響。為何要找PCM ,因為我們人手實在太少,工程溝通協調只有我一個人負責,其他工程助理都在執行規劃設計,事實上有很多事情需要居中協調的,我們都有請PCM 來協助。另外預算審查也都要仰賴PCM 來處理。另外因為工程太趕,也曾經發生不幸的工安事件,也都是請PCM 居中協調,去查看為何會掉下來,去慰問家屬等語在卷(詳院卷三第203頁)。

參、有關PCM之招標、決標及統包案、施工監造之招標、決標均係由交大總務等相關單位負責,被告始終未參與招標、決標過程

一、查PCM招標之廠商評選係由交大總務長黃慶隆等所組成之採購評審委員(溫瓌岸、巫明、侯君昊、楊長榮)評選而出(詳辯證10、評審統計表、採購評選議簽名單、廠商名單,附於調查卷第74-78評審表)。又有關PCM之定底價係由總務長黃慶隆決行,競價、開標、決標均係由交大總務處營繕組組長林奇慶代理總務長出席,被告始終未參與評選、招標、決標過程(詳辯證11、開標/決標紀錄、工程競價單、底價表),是本件PCM之招標、決標等被告既未參與,則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本件PCM標案則與被告無關。被告無從勾結相關廠商或私相授受、圖利。

二、又查「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統包案)」、「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施工監造)」之招標係由交大總務等相關單位負責,以公開評選或公開招標方式為之,此有證人曾仁杰於 鈞院98年8月14日交互詰問時之證詞:…(辯問:從上開提示資料是否可知統包商的標、監造商的標、PCM 的標,這三個標均有學校總務處主管或總務長來主持,而非承辦單位主持?)答:是(詳院卷三第160頁反面)等語,及證人趙振國於98年7月31日交互詰問時之證詞:(辯問:從上開文書是否可知營繕組也有參與統包工程的招標、開標程序?)答:沒錯(詳院卷三第115頁反面)…(辯問:從上開文件可否看出營繕組有參與PCM 、統包、監造招標與開標作業?)答:應該有。(辯問:這是你在94年4 月7 日的筆錄,你說交大建研所辦理矽導更新工程一開始的作業,均不經由學校營繕組,只有在開標時有找營繕組派員主持,是否誤會?(提示94他1151卷一第6頁並告以要旨)答:對,可能誤會。因為93年開始我才代理林奇慶,93年之前的事我不是很清楚,包括剛才看到的這些文件我也是第一次看到,我會去調查站回應,是憑著一張紙,校長授權營繕組可以介入等語(詳院卷三第116頁)在卷可證。按被告始終未參與招標、決標等過程,被告無從勾結相關廠商或私相授受、圖利。

肆、本件PCM參與統包商之招標及簽約,依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專案管理)契約第5條之規定領取第一期第一次款項,並無任何違反契約或非法之情形

查本件統包商之招標文件(含投標文件清單、投標須知、需求計劃書、工程契約草約及各類附件)係由PCM之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所提供,此有92年9月25日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發之函文足以證明(詳辯證6,附於院卷三第132頁),亦經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證述:(辯問:招標部分,後來本件矽導工程統包商的招標是誰負責?)答:建研所,我負責。
(辯問:招標文件是誰上網的?)答:我。(辯問:你拿去上網的招標文件與契約是誰準備的?)答:…統包商的招標文件與契約是仲觀事務所準備並提供給鄭乃文,鄭乃文再交給我,由我把招標文件跟契約都上網。有看過本院卷三132 頁92年9 月25日仲觀事務所呈送矽導更新工程招標文件。(辯問:這份文內載仲觀事務所依約呈送投標文件清單、投標須知、需求計劃書、工程契約的草約、各類附表以及附件,附件…,這些是否你剛才所說的仲觀提供給你們的統包案投標文件跟契約資料?(提示 並告以要旨)答:是。(辯問:這份文是以仲觀的陳振國為名義發文的,你知道這些文件實際上是仲觀事務所的誰準備的嗎?)答:陳振國具名發文,但應該都是承辦吳銘俊準備的,因為早期都是吳銘峻在承辦這個業務。(辯問:陳振國在98年5 月15日審理時證稱:「建研所承辦人施勝誠準備好招標資料,有請我們看一下,詢問有無問題」,你有把招標資料再拿給陳振國看一下嗎?(提示本院卷二178 頁反面、本院卷三132 頁並告以要旨)

答:事實上132 頁他們來文的第6 項附件飛利浦大鵬廠區現有設備承接評估報告,本來就是我們交大建研所提供給他們併入招標文件的,PCM 做的是前5 項,第6 項這部分不是他們的工作業務。(辯問:所以招標文件是由仲觀的吳銘峻製作並提供出來,其中第6項是你們提供給他們,讓他們併入招標文件一起拿過來的?)答:是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85 頁),故證人陳振國於 鈞98年5月15日交互詰問中曾證稱:「建研所承辦人施勝誠準備好招標資料,有請我們看一下,詢問有無問題」等語,除與前開辯證6之函文內容相違,亦與證人施勝誠之證詞相左,陳振國前開證詞顯屬不可採。

又查PCM之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曾參與92年10月28日統包商第一次招標、開標程序(陳振國出席),此有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資格標開標作業簽名單、開標紀錄足證(詳辯證12,附於外放卷第三冊3-3-C)。又參與92年11月5日上午統包商第二次開標之第一階段(前期文書作業)、第二階段(資格審查作業)及開標程序,此亦有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資格標開標作業簽名單、開標紀錄足證(詳辯證13,附於外放卷第三冊3-2-A)。另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證述:(辯問:PCM在本件統包案招標過程有無協助?)答:他們有出席發包會議。(辯問:92年10月28日統包資格標審查,仲觀事務所是派誰參加?(提示外放書證第三冊3-3-C 第1 頁資格標開標作業簽名單並告以要旨)答:陳振國。(辯問:該次的結果如何?)答:流標。(辯問:92年11月5 日統包商資格審查紀錄,這是否是第二次開標?)提示外放書證第三冊3-3-A 第1 頁廠商資格審查紀錄並告以要旨)答:是。這是廠商資格審查。(辯問: 仲觀事務所派何人參加?)答:林同華建築師。(辯問:這一次有發包完成嗎?)答:這第二次就有發包完成…(辯問:他是來協助廠商資格審查的工作嗎?)答:是。(辯問:他做怎樣的審查?)答:這裡有個資格審查表,他逐項比對投標單中的廠商資格文件,看廠商是否符合投標資格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86頁)。

按PCM第一期分期付款各期付款條件,第一次:廠商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及簽約事宜後支付總價金之百分之二十,廠商應將該款項之正式發票向機關請款,機關於收到正式發票確認無誤後將款項撥廠商,此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專案管理)契約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契約償金給付條件。查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提供統包商之招標文件,且參與統包商之招標、開標,並發包完成,又提供統包商工程契約(草約),而交大亦於92年11月14日與統包商簽訂工程契約,此有國立交通大學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工程契約在卷可查(詳調查卷第126至143頁),故交大建研所依據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93年2月16日之申請付款而簽報交大,經總務、會計相關單位核定後,校長同意付款,並無任何違法之處,此有國立交通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93.2.19會簽之簽呈、國立交通大學分批(期)款表在卷可按(詳辯證1第1-6頁,附於95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五第123至126頁)。亦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證述:(辯問:這是PCM 第一期第一次請款之簽呈,你看過這份曾雯姬所辦的簽呈嗎?(提示95他1275號卷五125 頁反面並告以要旨))答:看過…(辯問:這份簽呈的說明二記載:「查本案業已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及簽約事宜,擬請同意撥付」,當你拿到這份簽呈時,從你的認知,仲觀事務所是否已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及簽約事宜?(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當時已經找到大協進營造廠,也就是統包商年豐集團,所以已經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及簽約事宜。(辯問:從你認知,所謂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及簽約事宜,仲觀事務所到底是做了哪些事?)答:他們有提供招標文件、參與工程會議、協助合約簽訂。(辯問:契約是他們提供的嗎?)答:是,招標文件裡就有契約草案。(辯問:基於上述事實,你認為PCM 已經完成第一期工程第一次的付款條件?)答:是等語足參(詳本院卷三第186頁反面至第187頁)。

伍、本件PCM參與施工監造案之招標及簽約

查本件施工監造案之招標文件係由PCM之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吳銘峻提供給建研所曾雯姬轉交施勝誠,以供招標使用,此業經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證述:(辯問:監造標的發包是建研所的誰負責?)答:我。(辯問:監造標的招標文件誰提供?)答:仲觀事務所的承辦人吳銘峻。(辯問:他如何提供?)答:他先用E-mail傳給曾雯姬,曾雯姬再給我等語在卷(詳本院卷三第187頁)。
又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曾參與92年12月19日、同年月30日施工監造採購之廠商資格審查作業及評選會議,及92年12月30日第二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吳銘峻出席),此有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施工監造採購第二次限制性招標評選會議記錄、採購評選會議簽名單、開標紀錄、評選會議議程足證(詳辯證14,附外放卷第三冊3-3-G)。另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證述:(辯問:監造標這部分,仲觀有協助發包過程嗎?)答:有。(辯問:仲觀在監造招標做了哪些事情?)答:一樣是廠商的資格審查等語供參(詳本院卷三第187頁反面)。

陸、本件PCM參與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

查本件工程於92年11月5日決標給統包商後,即由PCM所指派之吳銘峻與統包商人員及交大建研所緊鑼密鼓每週進行規劃設計及工程進度之討論,分別於92年11月12日、11月20日、11月27日、12月4日、12月11日、12月18日、12月25日,12月31日及93年1月7日總共進行9次會議而完成前期規劃設計。此有9次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紀錄在卷可查(詳95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三第31-39 頁)。另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證述:(辯問:第1-9 次設計及營造溝通協調會,你都有參加嗎?(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我都有參加。(辯問:召開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的目的?)答:有兩部分。第一部分,因為前期我們就要緊鑼密鼓做規劃設計,即SD的部分,又要邊設計邊施工,所以又要請廠商針對我們的規劃設計作細部設計,請他們來會議上協調確認。第二部分,因為時間真的很趕,我要負責掌握所有的工程進度,每次開會就要報告上個禮拜的工程進度如何,是否超前或落後,通常是落後一點點,看是什麼工程落後,檢討有什麼問題、要增加什麼樣的功能。(辯問:所以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工程進度的控制,一個是初步設計與細部設計這部分一起在會中溝通討論?)答:是。(辯問:該9 次會議仲觀事務所是否都派吳銘峻與會?(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辯問:吳銘峻參加這9 次會議有無提供任何意見或進行任何實質的討論?)答:他主要是與鄭乃文溝通規劃設計的部分。(辯問:即溝通初步設計的部分?)答:是。(辯問:吳銘峻有無參與細部設計的討論?)答:也有。初期他在玻璃帷幕牆的設計上提供很多建議。(辯問:吳銘峻這部分是跟鄭乃文討論?)答:是。(辯問:吳銘峻在細部設計上為何跟鄭乃文討論?)答:他這部分同時也跟廠商一起討論。(辯問:你剛才講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的兩個目的是工程進度的控制與初部設計及細部設計的溝通,兩者同時進行,為何細部設計還沒有完全定案就在進行工程?)答:因為這是統包案,工程又很趕,沒有辦法把所有的SD做完才交給廠商進行細部設計,這樣做時間來不及,因此只好在初期時趕快定案一部分,比如拆除的部分,假設室內layout已確定,即可確定要拆哪些、不拆哪些,然後就可以請廠商進行拆除的細部設計圖定案,定案完就可以去現場施作。因為要搶工期,所以我們必須一邊設計一邊做等語可證明(詳本院卷三第187頁反面至188頁反面)。

又查因被告主持之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乃為處理工程進度、監造及工地工程事項突發狀況等而設,故視狀況而定哪次會議應由哪些人參加,於93年1月間已完成前期規劃設計,而有時候例行性會議內容與PCM無關,且在93年2、3月間正逢追加預算之經費審查期間,被告希望PCM人員專心審查經費,若與PCM無關之例行性工程會議,則PCM人員不一定須出席,但有PCM相關事項時,則須隨叫隨到,並非PCM可以不參加會議或減少工作,只是將例行改為機動而已,並未減少PCM應處理之工作內容。此除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證稱:(辯問:第9 次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決議事項二的第2 點記載:明室、仲觀於必要時再通知參與會議,這是誰做的裁示或決議?)(提示95他1275號卷三第39頁並告以要旨)答:主席劉育東作的裁示。(辯問:為何他作此裁示?)答:因為這次會議時交大的SD已經做完,接下來就是廠商要趕快完成所有的細部設計圖,接下來的工程會議重點大部分都集中在工程進度上,已經沒有規劃設計的議題,因此主席劉育東教授認為仲觀事務所以後隨傳隨到即可,不必每次會議都參加。(辯問:同樣的問題,你在96年8 月13日偵查中回答:「這不是我的意思,這是劉育東的意思,劉育東的意思是我們需要審核時,他們隨時要來,而不是開會時才來。」,你的意思是否如此?(提示96偵2707號37頁第一答並告以要旨)答:是。(辯問:劉育東除了在第9 次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上裁示明室、仲觀於必要時再通知參與會議外,有無再做其他裁示?)答:他就是希望PCM 協助作預算審查,希望審查預算時在學校開會,他們一定要再來,如果沒有來也希望他們在事務所專心作預算審查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89頁)足以證明外,
亦有證人許郁佳於 鈞院98年5月8日交互詰問時證稱:(檢問:(提示95他1275號卷三第39頁,93年1 月7 日下午2 時許之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會議紀錄並告以要旨)為何有決議事項第二點,明示仲觀事務所於必要時才請與會?)答:這不是我決定的,是交大校方決定的。當時主要的設計圖如隔間、動線layout等大致都確定了,個人認為校方是因此決定有必要時才通知仲觀事務所與明室設計公司與會,因為明室是參與整個隔間的設計,仲觀的情形也一樣。大部分layout確定後才能發展細部圖,包括機電管線等,等我們設計出來了再請他們審核等語足參(院卷二第138頁最後問答~至反面第1回答)。

柒、本件PCM參與預算書圖之審查

查交大於92年2月初將統包商年豐公司所交付3億元之細部設計圖及預算書交付本件PCM審查,此除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之證稱:(辯問:統包商年豐在93年1 月 7 日該第9 次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後,有無提供工程全部的預算書及細部設計圖?)答:有。有提供給交大跟PCM作審查。(辯問:大約何時提出?)答:93年1 月7 日之後一個月,約在93年2 月初,他們花了一個月的時間作後續的細部設計。(辯問: 年豐完成的本件工程全部的預算書與細部設計圖,建研所有無交給仲觀事務所審查?)答:有。(辯問:何人交付?)答:我。(辯問:你交給誰?)答:因為交太多東西了,有可能是交給陳振國或吳銘峻,確實是交給誰我忘記了。(辯問:你是以何方法交付?)答:我們大部分文件是面交,但這次不確定是用面交或郵寄。(辯問:你交付工程的全部預算書圖給仲觀事務所的確切時間?)答:太久了,不記得…(辯問:請看仲觀於93年5 月6 日製作的專案管理期中報告156 頁反面收發文紀錄表,你剛才說你忘了什麼時候把全部的預算書圖交付給仲觀,而仲觀的收發文紀錄表上記載「三億元合約書圖審查」的收文時間是93年2 月12日,你是否大約在這個時間把年豐的全部預算書圖交付給仲觀?)(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辯問:所以年豐在93年2 月11日交付你全部的工程預算書圖,而你隔天93年2月12日就轉交這些資料給仲觀事務所?)答:是。(辯問:為何你隔天要轉交這些資料給仲觀事務所?)答:因為他們要負責審查預算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89頁反面至第190頁反面)足以證明外。另有證人許郁佳於 鈞院98年5月8日交互詰問時證稱:事實上我們在93年1月份就陸續提出細部圖面等語(院卷二第140頁第1問答、第141頁到數第1.2問答),並有專案管理期中報告中之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收發文紀錄表上記載「收文日期」93/2/12、「發文單位」交大年豐、「辦理狀況」依合約配合辦理審查(詳辯證15,附於95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五第156頁反面),足以證明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於93年2月間確實收到本件3億元工程之預算書圖。又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於93年2月13日以仲建字第0317-審006號函提出審查意見,此有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02/13/2004審查意見在卷可查(詳辯證3第12-15頁,附於外放卷第二冊2-5-D)。

另查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於93年2月25日指派林同華參與三億預算審查會,並簽署審查意見,此亦有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93年2月25日三億預算審查會會議記錄、會議簽名單、計劃書、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93年3月8日(92)仲建字第0317-008號函在卷可按(詳辯證3第16-19頁,附於外放卷第二冊2-5-D)。亦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之證稱:(辯問:3億的預算書圖你交付給仲觀事務所後,他們有無審查?)答:有。(辯問:他們如何審查?)答:他們有來文給審查報告,也有來參加學校辦的審查會議。(辯問:你是否看過這份仲觀於93年2 月13日出具的函?(提示外放書證第二冊2-5-D 第5 頁仲觀事務所3 億預算書圖審查意見函並告以要旨)答:有。(辯問:這份函是否你剛才講的他們在3 億預算書圖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報告的來文?(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辯問:你有參與93年2 月25日的3 億預算審查會議嗎?答:有。(辯問:會議紀錄是誰製作的?)答:我。(辯問:依你認知,仲觀事務所就這3 億預算書圖有做實質審查嗎?)答:有。(辯問:你的根據為何?)答:因為第一個他們都有出示審查意見,第二個他們都有派人參加3 億與2.6 億預算書圖的審查會議,會中我們也有請他們表示審查意見,最後我們也能達成數量正確、單價合理的共識,因此我認為他們有達成實質審查的協助等語足證(詳本院卷三第190頁反面至第192頁反面)。
又查交大於92年2月中將統包商年豐公司所交付2.67億元之細部設計圖及預算書交付本件PCM審查,此除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 日交互詰問時證稱:(辯問:剛才提示的期中報告顯示93年2 月11日統包商年豐同時交付3 億與2.6 億兩個版本的預算書圖給你們,而你隔天除了交付3 億的預算書圖給仲觀外,有無交付2.6 億的預算書圖給仲觀?(提示95他1275號卷五150 頁並告以要旨)答:事後有。3 億的版本先送,2.6 億的版本我是後來才交付給仲觀。(辯問:3億與2.6億的預算書圖有何不同?)答:數量、項目一樣,細部設計圖也是一樣,單價不一樣。(辯問:為何單價不一樣?)答:3 億是我們在招標時希望他們做到的工程範圍,而在招標的時候我們有議價,他們降到2.67億得標,所以要從3 億預算降回來到2.67億來承做,同樣的數量、項目,但他們要吸收部分的單價,以2.67億來承做。(辯問:所以2.6 億的預算書圖審查主要是因為年豐的得標價是2.6億多,他們就要相應地調整每個項目的單價,以符合其得標價?)答:是。這2.6 億的預算書圖就做為以後各期估驗計價的標準。(辯問:2.6億的預算書圖你交付給仲觀事務所的誰?)答:不記得。因為交付東西實在太多次了。(辯問:2.6億的預算書圖你何時交付?)答:2月中,確切時間不記得。(辯問:仲觀事務所期中報告的收發文紀錄記載:93年2 月18日收到「二點六億元合約書圖審查」的資料,時間是否正確?(提示95他1275號卷五156 頁反面收發文紀錄表並告以要旨)答:差不多,這時間應該是對的等語外(詳本院卷三第192頁反面至第193頁)。另有專案管理期中報告中之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收發文紀錄表上記載「收文日期」93/2/18、「發文單位」交大年豐、「辦理狀況」依合約配合辦理審查(詳辯證15,附於95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五第156頁反面),足以證明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93年2月間確實收到本件2.67億工程之預算書圖。

又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於93年2月20日以仲建字第0317-審007號函提出審查意見,此有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02/20/2004審查意見在卷可查(詳辯證4第1-4頁,附於外放卷第二冊2-5-B)。又查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於93年3月8日以仲建字第0317-審008號函表示合約價格調整尚屬合理(詳辯證4第5頁,附於外放卷第二冊2-5-D第1頁)。此外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 日交互詰問時亦證稱:(辯問:2.6億的審查結果如何?)答:所有的審查都會有審查意見,但最後我們都有達到共識,請仲觀確認是否數量正確、單價合理,這2.6 億的審查一樣有請他們在面單上加註數量正確、單價合理。(辯問:他們有同3 億的預算審查一樣提出2.6 億的預算審查意見書嗎?)答:有。(辯問:仲觀事務所是用這份93年2 月20日的函提出2.6 億的審查意見書嗎?(提示外放書證第二冊2-5-B 第1 頁並告以要旨))答:是。(辯問:這份仲觀事務所93年3 月8 日的函是否你剛講的2.6 億審查之後仲觀事務所回覆的確認函?(提示外放書證第二冊2-5-D 第1 頁並告以要旨)答:是。(辯問:2.6億預算的書圖審查是否通過?(提示並告以要旨)答:通過了等語足以酌參(詳本院卷三第193頁反面至第194頁)。

捌、本件PCM參與第一次追加工程預算書圖之審查

一、查於93年2月27日第一次追加工程之第一次審查會議,及93年3月2日之第二次審查會議,PCM人員(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陳振國)及監造人員(源鼎土木工程結構技師事務所林仁義)均出席審查會(詳辯證5第1.3頁,附於96偵2707號卷第43頁、第45頁),並於第一次會議中表達三項審查意見(詳辯證5第1.4頁,附於96偵2707號卷第43頁、第44頁),另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 日交互詰問時亦證稱:(檢問:你是否有參加這1 億2 千多萬的第一次追加工程審查會議?)(提示96偵2707號卷43頁第一次追加工程審查會議會議紀錄並告以要旨)答:有。(檢問:陳振國與林仁義說該次會議審查他們也是配合建研所來背書,有何意見?)答:我有意見,他們不是什麼背書,他們也有實質審查,這審查意見是他們自己提出的,我們沒有要求他們這麼寫…(檢問:這份會議紀錄的審查意見有說這次追加預算的單價合理、數量正確嗎?)(提示96偵2707號卷43頁並告以要旨)

答:他只有提出偏高的三項,其餘都沒有意見。(檢問:你認為沒寫就是沒有意見?)答:是。(檢問:但審查意見應該是由PCM 自己來提出吧?)答:是。(檢問:為何你直接跟他講結論就是單價合理數量正確,並請他依照這樣發函?)答:我沒有要求他一定要依照我的傳真發函。事實上我要強調的是,我們不是用公文給他,我們是用傳真稿,是發傳真的人誤植了公文格式,事實上這公文格式也完全不對,受文者跟正本都是同一個交大,我看這個傳真的格式是用錯了。我沒有要要求他依照我的傳真發函,這個傳真非常單純,只是要確定有沒有這樣的數字,這個數字跟他們現在審核的數字是否相符,是不是工程的單價合理,是不是數量正確,如果是的話,請他們發個文過來等語足參(詳本院卷三第202頁至第203頁)。凡此均足證PCM確實對本件追加工程預算曾進行實質審查。

二、又自93年2月27日第一次審查會議起至同年3月2日第二次審查會議,乃至3月8日PCM來文告知審查通過為止,前後長達9日以上之審查期間,故審查期間尚屬充足,並非證人陳振國於96年2月8日偵訊中所稱僅有一、二日之審查時間,且被告亦無要求PCM毋庸審查之情形。

玖、本件PCM依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專案管理)契約第5條之規定領取第一期第二、三次款項,並無任何違反契約或非法之情形

按PCM第一期分期付款各期付款條件,第二次:廠商完成第一期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其相關事宜後支付總價金之百分之十二,廠商應將該款項之正式發票向機關請款,機關於收到正式發票確認無誤後將款項撥廠商;第三次:廠商完成第一期工程細部設計審查及其相關事宜後支付總價金之百分之十二,廠商應將該款項之正式發票向機關請款,機關於收到正式發票確認無誤後將款項撥廠商,此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專案管理)契約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契約償金給付條件。
查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參與每週之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完成前期規劃設計(即工程初步設計),又依約完成3億元工程書圖之審查、2.67億元工程書圖之審查及1.28億元追加工程書圖之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及出席審查會議,已符合前開契約之請款條件。故交大建研所依據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93年4月7日之申請付款而簽報交大,經總務、會計相關單位核定後,校長同意付款,並無任何違法之處,此亦有國立交通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93.5.31會簽之簽呈、國立交通大學分批(期)款表在卷可按(詳(詳辯證2,附於95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五第136至139頁)。
又查PCM請款被告認為係屬較無裁量之行政事項,且有學校之層層單位審核關卡(總務營繕、會計出納),最後由校長決行後才由出納組付款,較不易出錯,故全權委由助理處理,此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證稱:(審問:本件更新工程要付給PCM的費用,最後審核權人是誰?)答:校長。(審問:中間做實質審核的人是誰?)答:承辦單位要審核。(審問:承辦單位的何人負責PCM是否達到付款條件的實質審核?)答:廠商提出請款需求後,製作簽呈的是曾雯姬,她會拿給我看過,我認為已經符合付款條件,我同意簽呈後送給劉老師簽核,再送交大學校各個單位依其職權審核。(審問:這個所長章是你代劉育東蓋的嗎?)(提示95他1275號卷五125 頁反面並告以要旨)答:我不記得這次是否是我幫他蓋的,但每次我幫他蓋都會請示他等語足證(詳本院卷三第207頁)。
又查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證稱:(辯問:93年5 月31日曾雯姬擬簽的PCM 第一期工程第二、三次請款簽呈,你有看過嗎?)(提示95他1275號卷五139 頁反面並告以要旨)答:有。(辯問:何時看過?)答:製作的93年5月31日當日有看過。(辯問:跟剛才提示的PCM第一期工程第一次請款簽呈的情形一樣?)答:是。…(辯問:當時曾雯姬簽辦此文時,從你認知,仲觀事務所已經完成說明二的第一期工程設計審查及其相關事宜了嗎?)答:完成了。(辯問:你的根據?)答:我的根據是仲觀事務所來的審查意見書,他們也有來參加審查會議,以及他們表示的審查意見。他們都支持統包商的預算編列,有完成統包商提出的預算細目及預算書圖的審查。(辯問:你認為仲觀事務所有做實質審查嗎?)答:有。(辯問:為什麼?)答:仲觀事務所有進行3 億與2.6 億的預算書圖審查,也提出了各3 頁與2 頁的審查報告,也參與了2 次的審查會議。我們認知他們已經完成實質審查的作業。(辯問:但陳振國在審理時證述說他們沒有完成實質審查,有何意見?)答:我在檢察官那邊也一直陳述,我不懂他為何這麼說,我個人認為他們已經完成實質審查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94頁);復於同日證稱: (審問:建研所如何認定PCM已達第一期第一次的付款條件?)答:因為付款條件是寫協助招標案的簽約,而他們有提供招標文件,我們也順利完成招標審查會議、順利找到統包商,也簽訂了統包商的合約書。這些事實都沒有問題,因此我們認為他們已經完成他們的工作。(審問: PCM 完成至何階段符合你們要求的第一期第一次的付款條件完成工程發包及簽約事宜」?)(提示95他1275號卷一14-15 頁工程技術服務計畫並告以要旨)答:應該是統包招標階段。(審問:當時仲觀事務所真的有完成「先期作業階段」與「統包招標階段」的這些工作內容嗎?)(提示95他1275號卷一14頁並告以要旨)答:沒有完全全部完成,因為這個工程沒有地質鑽探調查,也沒有周圍環境調查,這個案子不需要做環評。(審問:除了跟工程性質不符以外的都完成了嗎?)答:應該是。(審問:陳振國在調查站說仲觀事務所在「先期作業階段」沒有完成任何項目,即使在「統包招標階段」,亦僅完成「協辦開標」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有何意見?)(提示95他1275號卷一13頁並告以要旨)答:沒有意見,因為事實上其他都是校內行政,像底價是由校內底價小組定的,並不在PCM的工作範圍。(審問:既然這份服務計畫書有提到PCM 的工作內容,你又說第一期第一次的付款條件是到統包招標階段,仲觀事務所並沒有完成,建研所卻要上簽呈付第一期第一次的款頂?)答:我們並不認為它沒有做的是它少做的,因為它沒有做的都是沒有發生的事實,比如它沒做環評,因為這個案子不需要環評,它沒做地質鑽探,因為這個案子不需要做地質鑽探。在招標過程他們有協助提供招標文件,這是沒有問題的,不然我們無法上網招標,至於在招標會議中有些作業是校內行政的部分,它並沒有辦法參與,不是它不願意做,而是它不用參與,因此我們認為招標過程中它確實有協助我們做到它應該做的事情。(審問:你的意思是說,例如「統包招標階段」中「計算建造總價」、「價值工程分析」、「協助完成訂約」、「進度網圖編擬」、「研擬統包招標文件」等等,這些都是本件更新工程中不需要做的工作項目?)答:是,因為它是統包案,不需要在之前就編好預算書,預算書是在招到標之後才需要編列(詳本院卷三第207頁至208頁)…(審問:PCM 要完成到哪個工作階段才符合第一期第二、三次的付款條件?)(提示95他1275號卷五139 頁反面以及124 頁反面、95 他1275 號卷一14-15 頁並告以要旨)答:以付款條件來看,即他們要完成初步設計與細部設計審查,即完成到「統包承商設計階段」。(審問:這個「統包承商設計階段」仲觀事務所都有完成嗎?(提示95他1275號卷一第15頁並告以要旨)答:都有。比如「審查進度網格圖」,在每一週的施工進度裡面,他們就有提出gain chart了,不需要到預算審查時就已經提出,而「審查材料單價」與「審查成本計劃書」都已包含在預算書審查當中。(審問:陳振國在調查站說他們在「統包承商設計階段」只完成「審查施工及安全計畫」、「研擬施工品質計畫」、「審查材料單價」,有何意見?)(提示95他1275號卷一13頁並告以要旨)答:看來他漏了gain chart即施工進度網格圖的部分,但我剛才講過了,這個網格圖不需要包含在預算書當中,事實上在工程邊設計邊做的時候,他們每週的施工進度圖就有提出gain chart 了,即那個施工預算進度圖,不需要到預算審查時才看。(審問:除了網格圖之外,其他他們也沒做到的部分,有何意見?)答:其他我看來都涵蓋了。(審問:你認為仲觀都有涵蓋到了?)答:是。(審問: 你剛才提到,本件更新工程要付給PCM 第一期第二、三次款,是因為仲觀事務所都有提出審查報告,所以你認為他們有 實質審查?)答:是。(審問:你確定你交付給仲觀事務所的預算書裡面真的都有附細部設計圖嗎?)答:細部設計圖不是一起給付的,3 億的預算書的細目是先交付,細部設計圖應該是2 月初才交付,統包商先給我們預算書的細目,圖的部分是事後過了大約一、兩個禮拜才交付的。(審問:細部設計圖你有交給仲觀事務所嗎?)答:有。雖然忘了交給誰,也不記得以什麼形式交付,但事實上在第1-9 次工程協調會中我們也陸續產生了非常多的設計圖,在施工所因為要邊設計邊施作,也涵蓋了很多設計圖在裡面。(審問:陳振國在本院證述說,年豐得標工程後均沒有將相關設計圖與預算書圖提供給他們審查,有何意見?)(提示本院卷二179-180 頁並告以要旨)答:他這裡說的是邊施工邊畫的圖沒有送給他們審查,是我們在交大舉辦的溝通協調會中提出來,他們就有派員來,我們就有徵詢他們的意見。(審問:年豐得標後,你們到底有無將預算書加上相關細部設計圖送給仲觀審查?)答:有。(審問:你剛才在交互詰問時信誓旦旦說是你交的,裡面有預算書與細部設計圖,但陳振國說他沒收到,有何意見?)答:他有沒有收到我不知道。我不確定他本人有沒有真的收到,但我認為我已經交付了。(審問:關於3 億與2.67億的預算書圖,都是你跟仲觀事務所的對口單位面交嗎?)答:我剛才講過我都忘記了是面交還郵寄的,不確定。(審問:你交出去的預算書圖包含哪些內容?)答:書的部分是預算的細目,圖的部分即設計圖。(審問:如你剛才所述,預算書與設計圖你可能是分開給的?)答:是。(審問:仲觀事務所審查後提出審查報告書,是親自面交給你或寄來建研所給你的?)答:看來那3 頁或2 頁的審查報告書應該是寄來的,但是寄來的東西不是我收,是張郁暄先收到再交給我,我不是收發人員。(審問:這兩份預算書圖,仲觀的審查時間各大約多久?)答:2 月初第一本預算細目給他們,直到3 月8 日或9 日他們來文說審核通過,所以3 億或2.67億的預算審查,我認為他們 有20天以上到一個月的審查時間等語(詳本院卷三第209頁至第210頁反面),凡此均足以證明證人施勝誠已審核PCM之履約情形並認已符合前開契約之請款條件,同意PCM之請款而轉呈被告簽核。

有關 1-6期工程款未經PCM審核一事,實因有關工程請款被告認為係屬較無裁量之行政事項,且有施工監造之審核及學校之層層單位審核(總務營繕、會計出納),並會同估驗,最後由校長決行後才由出納組付款,較不易出錯,故全權委由助理處理,而助理以交大一般之制式請款表格跑流程,又因交大制式表格並無PCM審核一欄致生疏失,而未送交PCM審核,但1-6期工程款縱疏失未經PCM審核,然該等工程款並無爭議,尚難因一時疏失而認被告有何圖利私人不法利益之情事。此有證人施勝誠於 鈞院98年8月21日交互詰問時之證稱:(辯問:本件工程統包商第1-6期估驗計價是你處理的嗎?)答:是。(辯問:本件工程統包商第1-6 期估驗計價是何人稽核?)答:現場有源鼎的林仁義負責監造工作,他要做稽核,學校方面是我與營繕組的組長趙振國代表出席,另外還有統包商在現場。(辯問:第1-6期有無請PCM仲觀事務所來稽核?)答:沒有。(辯問:為何沒有?)答: 因為這是我們第一次用PCM ,我們不知道需要PCM 在計價單 上簽核,交大也是第一次用PCM ,學校所有行政單位也沒有 通知我們要請PCM 來簽核,況且計價單上的欄位也沒有PCM 的欄位。(辯問:第7期後有無通知PCM仲觀事務所來稽核?)答: 有。(辯問:為何第7期後你們知道要通知仲觀來稽核?)答: 因為我們是重大工程,93年4 月間我們被教育部總務司抽中 要送上去接受稽核。在稽核過程中,教育部的稽核人員建議 我們,我們這案子是有PCM 的重大工程,在工程計價過程中 還是要有PCM 表示意見比較好。我帶回這個稽核意見後就馬 上去向劉育東老師報告,我們討論後決定在第7 期加上PCM 的欄位。(辯問:你之前第1-6期是故意不通知仲觀事務所來稽核嗎?)答:不是,只是單純不知道。我們第7 期加了PCM 欄位後,事後我們有回文到教育部總務司,教育部也回文我們准予備查,也才認為我們這樣的做法是沒有問題的。(辯問:劉育東有指示你第1-6期不必通知仲觀事務所來稽核嗎?)答:沒有等語供參(詳本院卷三第195頁至反面)。

又按第一期分期付款各期付款條件,第四次:廠商完成第一期工程施工相關管理事宜後支付總價金之百分之十六,廠商應將該款項之正式發票向機關請款,機關於收到正式發票確認無誤後將款項撥廠商;故退萬步言,縱認1-6期工程款未經PCM審核,應扣減PCM費用,惟該等扣款亦屬第一期第四次付款之範圍,而PCM第一期第四次付款係由矽導竹科研發中心負責處理,亦由其付款,並非由交大建研所主辦,與被告無關,此有國立交通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最後由黃威決行)、93.9.9會簽之矽導竹科研發中心簽呈、國立交通大學分批(期)款表(單位主管溫瓌岸)在卷可按(詳辯證16,附於95他1275號卷五第140至141頁)。

拾、本件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係為國家重大建設,其工期異常緊迫,且工程異常艱難,全部參與工程之團隊及人員均著重在工程進度以期如期完工,致行政流程雖有部分瑕疵,但絕無人謀不臧之情形

一、證人李文焜於 鈞院98年5月1日交互詰問證稱:(辯問:原先上級給你的時程目標,你覺得不合理,如果按照正常規劃設計到發包、施工、監造、驗收,依你承辦經驗,大約需要多久?)答:我無法針對個案回答,只能按個人承辦類似工程所需時間提供一般大家可以接受的時程,新建工程的規劃設計至少要半年,即從一無所有的土地開始規劃,到完成細部圖說以申請建築執照,最快至少要半年,還要看工程的規模、複雜的程度。施工期間,從挖土到完工至少要一年。(辯問:還不包括招標發包時間嗎?)答:是,不包括。(辯問:你認為本工程從規劃設計開始,要求一年完工是不合理的?)答:是。我方才講的還是新建工程,如果是舊廠房,甚至改建目標與舊廠房完全不同的工程,我認為更困難。因此六個月時程目標很不合理等語(本院卷二第102頁反面倒數第1問答~第103頁1.2問答)。

二、證人林仁義於 鈞院98年5月1日交互詰問證稱:(檢問:那你如何判斷它可以在八個月裡完成?)答:它的施工方式就是看主管機關的裁量權是否夠大,在本案就是交大建築所,如果他們全權處理本工程,設計施工可以整合並進的話,我們也可以配合監造。…當時是沒有正式確定、用印的圖說。因為工程很趕,一有更新的圖說出來就馬上拿來執行。(檢問:你提到的圖說都只是草圖嗎?)答:我不清楚,但例會時大家都知道邊做邊改,確定這麼改之後就按照改過的下去執行。(檢問:圖說是否一直修正?)答:常有修正。(檢問:那年豐集團要如何施工?)答:當時以配合在期間內趕完為主,沒有想那麼多。如果例會討論結果有改,或做的跟圖不一樣的話,年豐就會趕快修正圖說,我們就按改過的執行下去。當時沒有時間等建築師用印核可才能確認正式的結果…本案時間也趕,屬性不同,實際分工方式可能無法依正常重大工程委派PC M的做法來進行,否則審查設計可能就拖四、五年等語(院卷二第106頁反面第2問答、第107頁、第117頁反面第3回答)。

三、許郁佳於 鈞院98年5月8日交互詰問證稱:(檢問:當時你們覺得工程內容如何?)答:工程期很趕,不合理…(檢問:依你專業判斷,本工程從發包到結束大約要多久?)答:兩年左右…當時我們認為不可能如期完成,但只要校方的行政作業與監造單位對於工程的疑問、協調或整合方面的問題能夠全力幫忙,應有機會如期完成。(檢問:你個人認為本工程不可能如期完成,因為招標訊息到完工不到一年,為何又說在交大的協助之下就能如期完工?)答:我不是說只要交大的協助即可,要包括監造單位、管理單位甚至科管局的通盤合作,才能如期完工…他要我們趕工,我們就趕工,盡我們所能去完成。事實上我們也是日夜兩班在趕工,93年3 月15日第一階段40% 的可使用面積,我們也是如期完成了。…(檢問:(提示95他1275號卷三第39頁,93年1 月7 日下午2 時許之設計及營造溝通會議會議紀錄並告以要旨)為何有決議事項第二點,明示仲觀事務所於必要時才請與會?)答:這不是我決定的,是交大校方決定的。當時主要的設計圖如隔間、動線layout等大致都確定了,個人認為校方是因此決定有必要時才通知仲觀事務所與明室設計公司與會,因為明室是參與整個隔間的設計,仲觀的情形也一樣。大部分layout確定後才能發展細部圖,包括機電管線等,等我們設計出來了再請他們審核。(檢問:93年2 月你又提出1 億多的追加預算,可見本工程不要說細部了,可能大部分都還沒有定案,為何初期你們就做此決議?)答:93年元月時整個隔間、動線、使用機能上的需求都確定了,我們才能接著發展圖面,算出細項的材料、數量,進行詢價與計算工資等等,因而出現追加減部分,一直到2 月才提出來…(檢問:(提示96偵2707號卷第64頁並告以要旨)源鼎的林仁義表示他們得標時,只看到兩張平面圖,為何你們得標施作一個多月後,仍無細部圖說?)答:我們的立場是不同的,林仁義說他得標時只有兩張平面圖,是什麼圖我不清楚。他們得標時是92年12月30日,當時我們在進行拆除工程,圖面正在設計、繪製,還沒完成的圖面當然不可能拿給他看,本來就沒有圖,因此他在12月看到的兩張平面圖,很可能是主要的隔間、動線的layout。事實上我們在93年1 月份就陸續提出細部圖面…(辯問:  (提示外放書證第四冊4-1-A 第3 頁以下專案管理期中報告並告以要旨)見93年2 月11日部分,年豐有提出全案工程款預算明細書圖,是否在93年2 月11日之前、之後或當日左右年豐有提出相關預算書圖?)答:詳細時間不記得,但有提出來。兩個版本都有提出來。(辯問:(提示外放書證第四冊4-1-A 第3 頁以下專案管理期中報告並告以要旨)見93年2 月23日部分,年豐有提出1.22億第一次追加工程的預算明細書圖,是否93年2 月23日前後年豐已提出相關預算書圖?)答:是。(辯問:(提示外放書證第二冊2-5-D ,93年2 月13日PCM 提出之3億預算審查意見並告以要旨)可否從審查意見中看出承包商年豐集團已提出相關細部設計與施工圖,包括機電、景觀、消防圖?)答:本審查意見從第一大項「單元空間設計」、第二大項「公共空間的規劃審查」,一直到第六項,每一項皆可看出我們有提出圖面。不足的部分只是在第七項要求補上細部計算。(辯問:(提示外放書證第二冊2-5-B 第2 頁開始,93年2 月20日PCM 提出之有關2 億多預算審查意見並告以要旨)可否從審查意見中看出你們已提出相關細部設計圖?)答:本審查意見與剛才的審查意見大同小異,皆可看出有圖說之審查。(辯問:方才你回答檢察官,你們相關預算與圖說皆提交給交大?)答是…(辯問:(提示外放書證第三冊3-3-F ,1 億多的追加工程預算審查會議紀錄並告以要旨)見93年2 月27日的第一次會議紀錄,審查意見中可否看出年豐已提出細部設計圖之內容?)答:是。(辯問:從何角度看是如此?)答:93年2 月27日,我們圖說已經發展到一個階段,儘管我不確定是否已經正式送審請建築師蓋章,但圖面是有的。從審查意見中看出,包括突出建物拆除,它寫數量偏高,表示數量經過計算;第二點,頂樓機電拆除,也寫數量及單價偏高,表示數量也經過計算;第三點,一樓三樓原有結構補強,也 寫數量及單價偏高,表示數量經過計算。這表示他們一定是有圖,才有辦法計算數量等語(本院卷二第132頁第4問答、第133頁倒數第1問答~第134頁第1回答、第138頁、第140頁、第141頁、第142頁)。

三、證人趙振國於鈞院98年7月31日交互詰問證稱:(辯問:本件工程是否一直趕工?)答:是。(辯問:你知道如此趕工目的為何?)答:我知道它是國家很重大的經濟建設。我從旁邊聽到的消息是宜蘭也有一個矽導案子,校長一直在交待這是我們學校很重大的案子。因為我在交大很多年,我都是以交大為重,我發覺沒有人很主動積極地協助校長完成這個任務,這個案子又很急,我記得校慶時已經一直宣告要儘快完工,好像總統也有來學校,但這個案子就是一直擱著,沒辦法完成。為了這個案子,我們兩個組長也因此走了。這個案子就一直沒辦法延續,劉教授是很盡力在做這件事情,校長也希望這個案子的進度比宜蘭的矽導案子更快完成,優先完成國家所交待的這個任務等語(本院卷三第119頁反面倒數第1.2問答)。

四、證人曾仁杰於 鈞院98年8月14日交互詰問證稱:(辯問:以你土木、建築專業背景而言,本件矽導更新工程是8 個月到1 年之間要完成高達一萬兩千坪的更新,尚且為統包要含採購、設計、施工,以本件矽導工程的規模來講,以你專業而言,你認為這樣的工期合理嗎?)答:非常非常緊迫,由我來負責我沒有把握如期完成。(辯問:所以本件工程是非常急迫的趕工狀態?)答:是。(辯問:為何本件工程是由建研所承辦而不是學校的營繕組主辦?)答:當時我並不知道,後來開始有這個案子,我開始參與學校的一些討論,慢慢才知道是背後的原因。(辯問:你後來知道為何本件工程是由建研所承辦?)答:幾個可能的理由:第一個是劉教授的專業。當時行政院是在張校長的建言之下才會產生這樣的矽導計劃,張校長對這個東西非常重視,藉由劉教授,我想張校長希望在中心的設計上比較有主導性,如果由總務處來辦,總務處的作法一定較注重廠商公平性,出來的東西不見得是好的,可能有公平而沒有正義。第二個理由,誠如我剛才講的,這個工程要如期達成是非常非常困難,當時總統跟行政院要求如期完成的壓力很大,必須要有人願意去推動、去負擔這個責任,如果是由總務處來辦,因為公務員比較不是目標導向,所有的程序都會變得比較長,比較不會積極去承擔責任、去突破。應該是這兩個理由,張校長才決定要委託建研所來主導(院卷三第161頁反面至第162頁)。

五、證人彭德保於 鈞院98年8月14日交互詰問證稱:(辯問:以你工程管理的專業背景而言,本件矽導更新工程從發包、設計到施工是8 個月到一年的工期,是否合理?)答:我也只能說這實是很大的工程,要有很多人才有辦法,沒有很多人是滿難的。(辯問:以你專業背景而言,本件工程以此工期要完成一萬兩千坪的改造,是否要非常趕工?)答:幾坪我是沒概念,我只知道去看過覺得怎麼這麼大,真的滿難的(院卷三第170頁第1.2問答)。

拾壹、綜上所述,本件委辦工程容或有行政流程之瑕疵,或因工程須在極短期間內緊急趕工完成而有不盡完備之處,但被告絕無任何違法之想法,更遑論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懇請 鈞院明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辯證6、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92年9月25日(92)仲建字第0317-002號函影本乙份。

辯證7、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8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

辯證8、建築研究所95.5.21簽呈影本乙份。

辯證9、92.7、92.07.22、92.8.27代辦大鵬廠區管理工作及改裝工程相關經費預算及分配表影本三份。

辯證10、評審統計表、採購評選議簽名單、廠商名單

辯證11、開標/決標紀錄、國立交通大學工程競價單、國立交通大學底價表影本各乙份。

辯證12、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資格標開標作業簽名單、開標/決標紀錄、押標金退還記錄影本各乙份。

辯證13、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資格標開標作業簽名單影本三份。

辯證14、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施工監造採購第二次限制性招標評選會議記錄、採購評選會議簽名單、開標紀錄、評選會議議程影本各乙份。

辯證15、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收發文紀錄表影本乙份。

辯證16、國立交通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93.9.9會簽之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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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ge
 
文章: 5
註冊時間: 2009 11月 01 (週日) 4:24 am

文章pliotb » 2009 11月 09 (週一) 10:37 pm

事情始末由判決書與辯護狀來研讀,發現整件事還蠻不可思議的。
科管局委請交通大學代辦「新竹科學園區飛利浦公司大鵬廠區之分期分區發展規劃、廠內現有室內空間及機電設施改裝利用方式之評估、廠房改裝或整建工程之設計、工程發包與施工監造等工作」,是否有考量該學術單位(建研所)之執行力,嚴格來說交大應該不屬於工程規設與營建單位,即使建研所的師生也非絕對專業,如此托付就是錯誤開始。至於發展至提出PCM作為管理與規劃建議尚情有可原,不過這建議到也很矛盾,按常理PCM是協助業主(科管局)來審查建築師(設計單位)的書圖文件,亦就是監督設計單位的階段執行項目,美其名是協助協助業主行政流程、工程協調、審查方面,實質上不折不扣是把關的專案管理,以本案如此緊迫的時程而言,理論上應該是建議(科管局)先找個有實質執行規劃設計的單位來協助自己怎會先想去找PCM來監督自己,再者興辦單位(交大)既然無PCM經驗更應該找個了解PCM的專業人士來進行下階段有關合約與服務項目來制定文件,怎會交由助理融合修改而成一奇怪版本,這在工程上是無法交代過去的,在國內PCM要執行什麼作業不須執行什麼作業都行之有年(找間顧問公司諮詢不是太難的事),按工程常理是有離譜點。
不過如前言,本案交由一個無執行能力學術單位來執行本身就是一項錯誤,已至於後面細設放手給廠商去完成,雖說是以統包工程進行這當中還是不合理,本案設計單位不應僅只是規劃LAYOUT或是平面隔間動線規劃而已,而是有實際細設經驗,這關係到後面的人(廠商)有無法將原規劃與基設轉換為細設之能力,否則工程中會有許多意想不到問題,如果單純只想依賴PCM來協助那也是難度很高(除非找來的PCM是國內那三家大型公司),另外本案之PCM也執行的也有些狀況外,按理PCM執行任何紀錄不只應反應業主,更要放大問題讓業主清楚了解,往後的發展看的很傻眼。就整件事看來從頭到尾結合了很多不可能任務,就工程角度來看所有人/事/物.....很烏龍。
pliotb
 
文章: 63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10 (週一) 9:33 pm

文章Pedro Hsieh » 2009 11月 10 (週二) 12:50 pm

pliotb 寫:在國內PCM要執行什麼作業不須執行什麼作業都行之有年(找間顧問公司諮詢不是太難的事),按工程常理是有離譜點。

委託專案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文章: 120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0 (週六) 10:23 pm
來自: 台灣中部草地

文章ck0789 » 2009 11月 13 (週五) 4:43 pm

pliotb 寫:就整件事看來從頭到尾結合了很多不可能任務,就工程角度來看所有人/事/物.....很烏龍。

事實上國內大小工程,很多都是經不起放大鏡來檢驗的.....
採購工程所面臨問題是很複雜很廣泛的
很多辦採購的單位,自己也搞不清楚......烏龍於是........
雖然有採購法,不過事實證明有法不足恃...
人治的情況還是很普遍
************************************
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文章: 283
註冊時間: 2009 4月 26 (週日) 8:35 pm
來自: taichung

文章gage » 2009 11月 17 (週二) 9:47 am

刑事上訴理由狀

為被告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除業於98年11月5日具狀聲明上訴外,爰依法補具上訴理由事:

壹、原判決略以:「...劉育東因『交大建築館與美術館』之建築設計經費籌措困難,致無法支應上開建築設計費用,又思及仲觀事務所已標得大鵬廠整建工程專案管理,而欲使仲觀事務所不需實質履行『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委託技術股務(專案管理)契約』所訂專案管理人之勞務,即可獲得專案管理款項之利益,用以抵償上述建築館、美術館之設計費用」等情(參原判決第5頁),而認被告直接圖利仲觀事務所新台幣(下同)2,501,280元。惟查,原判決上開認定事實錯誤,且有證據理由矛盾及判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存在:
一、被告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法律依據:
(一)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按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有罪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3220號判例亦揭示:「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復為刑事訟訴法第310條第2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二)判決證據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又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就所稱「認定之理由」言,當然包括法院對卷存證據資料,為如何取捨及其何以形成此項心證之判斷理由在內(參最高法院82年台覆字第193號判例),故倘有罪判決所持理由及所引證據,與卷存證據資料不符者,即有判決證據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二、原判決上開認定被告以「抵償」設計費之方法圖利仲觀事務所,不僅所憑證據與卷存證據資料矛盾,且對有利被告之證據疏未審酌,而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證據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一)證據理由矛盾:
 1、原判決認有所謂「抵償」設計費之事實,核其理由係以:「證人陳振國證述:當初我審核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建築更新工程時,也認為工期太短,不可能完工,但被告劉育東表示本工程完全交由大建研所主導,保證可以如期完工,並且可以將本工程的專案管理費用償還積欠仲觀事務所辦理興建交大美術館及建築館的服務費用,經林洲民同意後,我們就以招標文件上的公告金額7,500,000元來投標..」等語為據(參原判決第20頁第5-11行),惟依原判決引據之原審卷(三)第6頁背面至第13頁背面之陳振國筆錄內容,並無上述認定事實之證述,證人陳振國就此部分之證述原文如下:
   -檢問:你之前在調查局說當時認為工期太短不可能完工,但劉育東表示工程完全由交大主導,保證如期完工,是否如此?劉教授是否如此承諾?
    陳答:我沒有印象。
  檢問:那你為何如此回答?
  陳答:當初投標時我不記得他有答應什麼事,這個答案應該是很後來才出現的。剛開始我們有負責做一些東西,有一天業主通知我們不用再來,有必要再來諮詢我們
    。我們以後可能不必參加工務會議,回去也覺得很奇怪。當時林洲民聽到後笑笑地表示,可能是因為安藤的案子我們沒有拿到錢,劉教授覺得我們太辛苦才不用做這些事。他是開玩笑的意思。
  檢問:劉所長到底有沒有表示由他主導,保證如期完工?
  陳答:應該說交大建研所有信心如期完工,但我個人認為滿困難的。的確有交大建研所完全主導,保證如期完工的訊息,但我不是親口聽他說的,應該是辦公室流傳的。(以上第9頁)
 2、由上引陳振國之結證內容可知,陳振國純屬曾聽林洲民開玩笑之說法,而且是在本件工程第九次設計營造溝通協調會議後之事(參陳振國原審98.6.5筆錄第23頁第2答),亦即陳振國根本不曾證述在本件PCM招標前有見聞所謂林洲民「同意」以本工程專案管理費償還交大建築館及美術館服務費用之說詞,詎原判決竟認定陳振國有此不利於被告之證述,顯然與上開卷內陳振國之真實證述,嚴重不符,其判決有證據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事由,至明。
(二)判決理由不備:
   被告堅詞否認與林洲民間有所謂「抵償」設計服務費用之約定,且有下列諸多人證、書證可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原審疏未予以斟酌,亦未敘明其不可採之理由,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見解,顯構成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事由:
1、人證部分:承前所述,證人陳振國僅是片面聽過林洲民有「開   玩笑」的說法,而且該說法也僅是謂:「可能是因為安藤的案子我們沒拿到錢,劉教授覺得我們太辛苦才不用再做這些事」(參原審98.5.15陳振國筆錄第9頁),或謂「...因此我們所內以為可能是因為安藤案沒有拿到錢,才叫我們不用再去開會」等語(同上筆錄第35頁)。可見陳振國之證述純屬片面揣測、臆度之詞,更無「抵償」費用之傳述內容可言,本不應以此不確定之意見傳聞之詞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究竟被告與林洲民間有無所謂以「此案(矽導案)」抵「彼案(安藤案)」之約定,自應求証於林洲民以明事實。
2、原審就此節於98.6.12傳訊証人林洲民,其証述原文如下:
-檢問:所以你們有討論到想要以PCM費用代墊美術館的費用?
-林答:沒有。在清楚的概念上,美術館的收入是美術館的收入,只是在討論上,因為美術館沒有發生實質的收入,我只好認為好吧,至少仲觀事務所還有收入來自交大,雖然是PCM的。(參同日筆錄第22頁)。
-辯問:(提示95他1275號卷一第126頁並告以要旨)這是96年2月8日你在檢察官面前製作的筆錄,第二答,你說:「矽導工程在先,美術館的工程在後,不過是同時,交大的美術館設計費還沒有著落,他(指被告)個人是說請我等一下,意思是說,反正矽導竹科研發中心的工程款有收入,美術館的部分就慢一點給,因為企業界的捐款還沒有到」,是否正確?
-林答:是,這段話承襲我剛才所有回答的意,美術館將會成案,PCM已經成案,所以兩案都先做。
-辯問:所以你已經在此時向檢方澄清並沒有以PCM收入代墊或償還美館的設計費用?
-林答:是。   (以上參同日筆錄第29、30頁)
由上引述可知,林洲民於偵查中或原審作証時均一致地証稱並無「代墊」或「抵償」服務費用之事,乃原審就此明白有利於被告之直接証據,恝置不論,顯已構成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事由。
3、書証部分: 
(1)92年11月15日設計服務協議書(參95、他、1275卷一第105頁)
 (2)94年1月20日「Additional Memo」(增補備忘錄,同上卷第106頁)
  上開書證係被告(代表交大建研所)與林洲民(代表仲觀事務所)所共同簽立,均清楚顯示關於交大建築館與美術館的初期設計顧問費280萬元之支付條件及如何支付之方法,並無所謂「抵償」或「墊付」款項之約定,而且若謂被告有意以此案抵償彼案則焉有可能於仲觀事務所已具領本件工程款完成後之94年1月20日仍承認尚有280萬元設計費待處理之問題。易言之,若真有「抵償」之約定,則該280萬之設計費債權應即歸於消滅,豈有事後再約定如何處理280萬元設計費問題之理?原判決對上開有利於被告之書證亦未敘明不予採納之理由,構成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事由。
三、原判決上開理由又認定仲觀事務所執行本件工程之PCM相關工作未進行實質審查部分(即原判決第18-31頁部分),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事由:
 (一)書證部分:
  1、93.2.13仲觀事務所函附本件工程三億元預算書圖審查意見書(參外放卷第一冊2-5-D)。
  2、93.2.20仲觀事務所函附本件工程二億六千七百二十三萬元預算書圖審查意見書(參外放卷第一冊2-5-B)。
  3、93.5.6仲觀事務所製作本件工程「專案管理期中報告」(參外放卷第三冊4-1-A)。
  4、93.2.27本件工程一次追加工程審查會議紀錄(參外放卷第三冊3-3-F)。
  以上1-3項書顯示仲觀事務所就本件工程有進行預算書圖之實質審查,若謂僅為形式審審,絕無可能具體指出書圖有何缺失待補之理,而上開第4項之會議紀錄陳振國之審查意見為:「
  1、(壹-五-1)全棟建築物凸出建物之拆除工程非結構RC牆拆除,數量偏高。
  2、(壹-六)頂樓機電系統拆除配合工程數量及單價偏高。
  3、(貳-十一)1、3樓原有結構補強數量及單價偏高」等語,若謂僅是形式上出席會議,又豈有可能有如此具體之反對意見,並使承商另行補正之理?
    以上明白有進行實質審查之事證,原審略以均屬形式審查一語帶過,並未具體敘明何以仲觀事務所已出具審查報告指出缺失事項,以及出席會議時提出反對之審查意見,仍屬「形式」而已,顯屬判決理由不備。
 (二)人證部分:
  1、人證陳振國原審98.5.15筆錄:
    -檢問:(上述審查意見書)這算是實質審查嗎?
     陳答:也算是實質審查,只是深度有多少的問題而已(參同日筆錄第37頁)
  2、人證陳振國原審98.6.5筆錄:
-辯問:你方才說期中報告發文前你大概都有看過,發文紀錄也顯示仲觀事務所有收到3億與2.6億的預算書圖資料,是否正確?
 陳答:是
 辯問:(提示本院卷第182頁反面第二答並告以要旨)你回答檢察官,所有的圖說、預算書從來沒有以正式公文提送給我們,請我們正式幫忙看、幫忙審。這是否誤會?
 陳答:是,現在看來是誤會。
    (參同日筆錄第19頁)
 辯問:本件工程中,有無任何人指示說你們該做的不要做?
 陳答:沒有,也不可能。
 辯問:有無任何人指示你們該做的審查不必做實質審查?
 陳答:沒有。
  (參同日筆錄23頁)
3、證人林洲民98.6.12筆錄:
  -辯問:矽導工程PCM執行過程中,你有無交待陳振國或其他辦理人員不必做實質審查?
   林答:無。
   辯問:劉育東或任何人有無告知仲觀事務所擔任矽導PCM不必做任何實質審查?
   林答:無。
  4、證人施勝誠
    -辯問:你認為仲觀事務所有做實質審查嗎?
     施答:有。
     辯問:為什麼?
     施答:仲觀事務所有進行3億與2.6億的預算書圖審查,也提出了各3頁與2頁的審查報告,也參與了2次審查會議。我們認知他們已經完成實質審查的作業。
   (參同日筆錄第30頁)
     辯問:你在96年8月13日偵查中回答:「...劉育東的意思是我們需要審核時,他們隨時要來,而不是開會時才來」你的意思是否如此?(提示96、偵、2707號卷第37頁第一答並告以要旨)
     施答:是。
  (參同日筆錄第19頁)
        由以上證人之證述可證明,本件工程交大建研究所承辦人施勝誠認知仲觀事務所確有實質審查,且亦有上揭審查意見書、會議紀錄、期中報告等明白事證可憑,信而有徵,豈可僅以施勝誠與被告有師生關係即不予採信。矧且,被告並未使仲觀事務所無庸進行實質審查,林洲民、陳振國已具結證述屬實,陳振國亦證稱「也算實質審查」只是程度問題而已,則原審究係依何標準認定仲觀事務所領取之系爭前三期PCM工程款全部是「形式審查」而已。原審判決並未提出「形式」與「實質」審查之區別標準何在,又縱使仲觀事務所有審查不盡完善情形,亦非被告之指示或授意,原判決就上開有利被告之人證、書證未敘明不採之理由,顯構成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事由
三、仲觀事務所具領之系爭PCM前三期工款完全符合契約規定,原判決認被告圖劉該所2,501,280元,亦有判決理由證據矛盾及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事由:
(一)證據理由矛盾部分:
  1、按第一期工程款之給付條件為「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及簽約事宜」,惟原判決認定:「仲觀事務所應協助交通大學審查大鵬廠區整建工程投標須知、協助辦理工程投標事宜,惟劉育東並未在開會前將相關資料交予仲觀事務所審查而僅(1)於92年9月23日由仲觀事務所林月華形式上參與『大鵬廠Soc』改建決策小組」第2次會議;嗣後由仲觀事務所於同年月25日發文將劉育東所交予之工程投標文件(含投標文件清單、投標須知、需求計畫書、工程契約草約、各類附表、附件飛利浦大鵬廠區現有設備承接評估報告)檢還予劉育東...」云云。
  2、惟查,原判決上開認定事實與卷存證據不符,而有判決證據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事由:
  (1)依92.9.25仲觀事務所以陳建國名義發文呈送之上述投標文件等相關資料(參原審98.7.31陳報狀被證6),係仲觀事務所「依約」呈送予受文者「國立交通大學矽導竹科研發中心」,既非「檢還」,更非送達予被告劉育東本人,至為明顯。
(2)依證人施勝誠98.8.21於原審所為證述,明白可證招標文件中除第6項之承接評估外,餘均由仲觀事務所之吳銘峻製作提供:
   -辯問:這些投標文件與契約資料是吳銘峻準備提供的,但以陳振國名義發文,然後交付給你?
    施答:是。
    辯問:所以招標文件是由仲觀的吳銘峻製作並提供出來,其中第6項是你們提供給他們,讓他們併入招標文件一起拿過來的?
    施答:是。  (參同日筆錄第12頁)
   -辯問:監造標的招標文件誰提供的?
    施答:仲觀事務所的承辦人吳銘峻。
        (參同日筆錄第15、16頁)
  (3)證人陳振國雖曾證稱兩次投開標文件「應該是建研所提供」的,但經辯護人質詰:「你有看過招標文件,也沒有人通知你來準備這些招標文件,那到底何人準備這些招標文件你能確定嗎?」據答:「不能」(參陳振國原審98.6.5筆錄第10頁),足見並無任何證據顯示係劉育東「交付」上開工程投標文件,亦無任何證據顯示仲觀事務有任何人將上開文件再「檢還」予劉育東,反而前引書證及人證足以證明劉育東未參與此部分事實,且事實是仲觀事務所之吳銘峻製交上開投標文件予建研所,再由施勝誠將之上網公告。詎原判決在無積極證據證明下遽認劉育東「交付」文件,仲觀事務所又「檢還」文件予劉育東云云(參原判決第五頁),所為認定事實與卷存證據完全不符,顯有證據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事由。
(二)判決理由不備部分:
   仲觀事務所係依約合法領取系爭前三期PCM工程款2,501,280元,原判決認定仲觀事務所獲得得上開款項為屬不法利益(參原判決第7頁),就下列有利於被告之證據疏未審酌,構成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事由:
1、書證部分:
  仲觀事務所執行本件前三期PCM之相關工件,有前揭審查意見書、期中報告、會議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
2、人證部分:
(1)證人陳振國於原審98.6.5筆錄證稱:
   -辯問:依你認知,你們請款時,你認為已符合合約條件了嗎?
    陳答:...依我的認知我們是有符合付款條件的。
(參同日筆錄第22、23頁)
 (2)證人施勝誠於原審98.8.21筆錄證稱:
    -辯問:...當你拿到這份簽呈時,從你的認知,仲觀事務所是否已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簽約事宜?
     施答:是。當時已經找到大協進營造廠..所以已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及簽約事宜。
     辯問:從你認知,所謂完成第一期工程發包及簽約事宜,仲觀事務所到底做了哪些事?
     施答:他們有提供招標文件、參與工程會議、協助合約簽訂。
     辯問:基於上述事實,你認為PCM已經完成第一期工程第一次的付款條件?
     施答:是。
(參同日筆錄第15頁)
    -辯問:當時曾雯姬簽辦此文時,從你認知,仲觀事務所已經完成說明二的第一期工程設計審查及其相關事宜了嗎?
     施答:完成了。
     辯問:你的根據?
     施答:我的根據是仲觀事務所來的審查意見書,他們也有來參加審查會議,以及他們表示的審查意見。他們都支持統包商的預算編列,有完成統包商提出的預算細目及預算書圖的審查。
(參同日筆錄第29、30頁)
  依上引書證、人證之證據內容顯示,仲觀事務所確已符合各期付款條件,在在證明仲觀事務所有實質審查之事實,原判決認仲觀事務所領取之此三期工程款2,501,280元全部是不法利得,不僅未敘明上開有利被告之證據不予採信之理由,且形同認定仲觀事務所「完全」未執行PCM之工作,此與在卷之諸多書證、人證所呈現之事實,嚴重不符,原判決之認事用法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有違。

貳、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所為陳述及答辯仍予援用,併此敘明。又為免狀長,其餘上訴理由,容後補陳。

參、綜上所述,謹請 鈞院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庶免冤抑,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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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9 11月 01 (週日) 4: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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