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盜用他人名義在建築論壇發表汙穢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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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9 12月 03 (週四) 11: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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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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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這個事件是否涉及刑法第310條仍有請高手說明,小弟看起來似乎無法以刑法第310條來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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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chi
 
文章: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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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

文章alexarch_betta » 2009 12月 04 (週五) 12:08 am

希望事情能明朗化
給大家一個乾淨的空間 :lol:
最後由 alexarch_betta 於 2009 12月 04 (週五) 12:53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alexarch_betta
 
文章: 37
註冊時間: 2009 9月 17 (週四) 10:26 pm

文章好工人 » 2009 12月 04 (週五) 12:12 am

網路上的暱稱無法斷定為某人,不構成毀謗
但被害人被公告的電話若經查證屬實為本人所有,應該足以構成

刑法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
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
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
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
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奇摩知識
好工人
 
文章: 198
註冊時間: 2009 6月 01 (週一) 11:22 am

文章站長 » 2009 12月 04 (週五) 12:34 am

補充一下,各位會員在事情還沒有明朗化之前,要公開PM訊息時,請注意下面幾個法律。

未經著作人的同意,就將其著作公開發表,會侵害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包括信件內容)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第三人未經同意公開他人信件,則觸犯刑法妨礙祕密罪。
315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315-1(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15-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頭像
站長
Site Admin
 
文章: 359
註冊時間: 2007 10月 01 (週一) 12:17 am

文章3daysRain » 2009 12月 04 (週五) 1:12 am

刑法追訴期:6個月
民法追訴期:15年

以上資訊如有錯誤請指正
另請參考這篇:http://blog.yam.com/kiss486/article/4717692
3daysRain
 
文章: 158
註冊時間: 2008 5月 12 (週一) 12:53 am

文章hara » 2009 12月 04 (週五) 10:26 am

假借他人名義發表不實言論,最有可能的是構成「妨害名譽」與「妨害信用」罪(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成立與否有幾個要件:

1.意圖「散布於眾」
2.出於「惡意」
3.涉及個人私德

建議您考試後可以先申請調解,試著溝通看看
若調解不成
再走司法途徑

法務部資訊內有法律說明與救濟方式
hara
 
文章: 339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11 pm
來自: 台灣嘉義

文章hsien1900 » 2009 12月 04 (週五) 10:47 am

太誇張了 , 私人恩怨竟跑來不相干的地方解決 , 一個巴掌拍不響
一個銅板不會響 . 有種出去幹架 , 或怎樣都可 , 這裡不是當事者雙方的戰場
也犯不著讓大家評斷 . 況且都是高學歷者 , 以後有可能還是 "師" 字輩
竟然猶如兒戲 , 這就是台灣的高等教育嗎?
hsien1900
 
文章: 23
註冊時間: 2008 1月 07 (週一) 3:31 pm

文章Peter Tsao » 2009 12月 04 (週五) 12:58 pm

archicwf 寫:對不起又回文了
...我承認我對吃的要求比較高
一開始只注意到這兩部分

辦三桌烤乳豬配啤酒,真的讓我回味無窮,~的確好吃!
曹登貴。曹登貴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都市計畫技師高考及格
曹登貴私人信箱:dktsao2004@yahoo.com.tw
阿貴建築師的部落格http://peter-tsao.blogspot.tw/
Peter 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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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3 (週二) 7:01 pm
來自: 彰化市中央路橋旁

文章Peter Tsao » 2009 12月 04 (週五) 1:00 pm

wusimon大大!
這段時間穩下心情,專注在考試本身。祝福你。加油。
曹登貴。曹登貴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都市計畫技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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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敷地考題這事,請大家不要被騙

文章wusimon » 2009 12月 04 (週五) 11:16 pm

會知道這事主要是有朋友告知有人以我名義對其表示"我有敷地題目並開價1200 包你考過"
才得知這事
這原是個人的事 如今已影響到其他無辜的人
大家都被考試的不確定性煎熬著 被這事牽連到的朋友 我深感抱歉
如果曾有人以wudongzhi的名義或不同帳號在其它網站留我電話發表不當文章
請讓我知道並請留下證據 協助我捍衛名譽

我11底曾有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書面道歉
之後 便陸續接到以我名義向別的補習班要廣告費....等等誇張事情的回覆電話

相信事情不就此停住
我先前準備的訴狀主要是針對我學弟在公司的抹黑及惡搞 人證物證齊全
但後來的這些事已超出原先誹謗罪的範圍 需要新的證據
請大家協助我收集證據 遏止這類低級的行為
wusimon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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