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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84年3月7日台內營8401269號函內所述:「…農舍供住宅使用部分加以樓板挑空設計,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及97年8月11日營署建字第0970039062號函內所述:「….有關因空間機能需要設計之樓層高度必須超過上述規定,將超過規定高度之樓層重覆計入容積率乙節,查樓層高度非屬前開條文所稱挑空,並無該第164條之1第2項之適用且有建築物層數計算爭議,是本案仍請依該第164條之1第3項規定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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