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deda 寫:那水電技師是否也要負連帶責認呢~
因為建築師通常是交由水電技師去管線的~
如果有問題也是在配管時碰到結構問題而改變管道路線~
而建築師下面的人沒注意到~
所以建築師是有疏失~
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本案並無找水電技師簽證管道間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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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節錄法院認定之部分
(一)關於被告有無過失部分:
被告雖略辯稱:浴室抽風機排氣設計及管道間設計屬水電專業設計領域,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被告丁○○不能自為設計,須複委託水電專業技師辦理,且水電、消防等專業工程實際上亦已分別交由樁元公司、漢振公司處理,被告應無庸就該設計之施工負責云云,
然查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但書關於建築師就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得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惟應負連帶責任之規定,係於65年1月8日即增訂,故恆豐大樓84年間興建時已有此規定之適用。依據該條文義,建築師固得將某部分專業工程交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處理,該受託處理之專業工業技師亦應就其處理事務負責,
惟建築師既須連帶負責,即不因某部分專業工程業已轉交其他專業工業技師處理而免責,此由
使用執照特別將被告丁○○列為設計人及監造人,而未將其他專業工業技師列名其上,亦可得知建築師對其所監造之建物應負責任之重。
其次,本件認定被告丁○○有設計及監造過失者,乃關於9樓之4與10樓之2管道間之設計,此2管道間既係於設計時即已繪製於平面圖(右方有「丁○○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上,其他專業工業工程當亦以此作為前提進行其他專業工程之設計及施作,
該平面圖既係被告丁○○所繪,其即應知悉9樓之4與10樓之2存有管道間不能垂直連繫之問題,並應設法採用其他變通方案,而非僅因水電、消防等專業工程已分別交由樁元公司、漢振公司處理即得免責。
再者,被告雖提出冠誠公司與樁元公司之工程委託設計契約書為證(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49號卷(一)第45至53頁),其中第4條第7項第款第點為「包括廁所排氣設備及配電」、同項第款第點為「防排煙設備工程」,但前者既列在第款「電器設備工程」之下,可知所謂「廁所排氣設備及配電」應係指廁所內須以電力啟動之排氣設備而言,至於後者因係列於第款「弱電設備工程」之下,
可知該工程亦與電力有關,均不包管道間之設計,故此部分工程縱經業主冠誠公司交由樁元公司設計,仍與本件事故中被告有無過失之判斷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