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你們負責人見個面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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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你們負責人見個面聊一聊

文章aphouse » 2010 7月 02 (週五) 6: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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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有了較多的工程,所在區域也不同,陸續碰到一些奇怪的單位,然後來個電話就說要找業主、找公司負責人見個面聊一聊,說也奇怪這些單位卻都不是建管單位,有勞檢所的有警察派出所的,因為工地安全衛生要求要加強或是法定停車位使用管理會勘。

我想這些事情是可以理解也理應去配合的,但是主管單位的沒來,來的都是外包的顧問輔導單位,要不就是他們裡面連法定程序都不完備,跟他們要個會勘公文拿不出來的,卻指名要找人而且要求會面聊聊,這種拿著雞毛當令箭,根本不懂得現實狀況的非公職身分人員,我想監察單位真應該調查有多少這種法人機構在影響民生,造成公家單位形像的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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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固齒器 » 2010 7月 02 (週五) 11:31 pm

刑法第十條:~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這件事情好像很多人不知道,包括某些擔任競圖評審的大學老師。
外包的顧問輔導單位在執行業務時,其實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即使沒有公職身分。
公家單位形像受損當然是公家單位的業務委託的時候沒有把委託對象找好。
如果會勘公文拿不出來,那就根本不用鳥他。
固齒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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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phouse » 2010 7月 03 (週六) 6:21 am

固齒器 寫:刑法第十條:~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這件事情好像很多人不知道,包括某些擔任競圖評審的大學老師。
外包的顧問輔導單位在執行業務時,其實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即使沒有公職身分。
公家單位形像受損當然是公家單位的業務委託的時候沒有把委託對象找好。
如果會勘公文拿不出來,那就根本不用鳥他。


對的不鳥他!
如果不配何講習優先列為稽查對象!在人治環境仍存在的台灣!這種假民主的委託機制產生的公務員您怎麼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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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固齒器 » 2010 7月 03 (週六) 9:55 am

1.如果「講習」的要求合於法令規定或法定職權規定,理應遵守派員參加,「講習」和「座談會」之類的活動,是國家公器欲推廣政策的具體方法,這本來就是應該的,不配合,也該有被優先列為稽查對象的信心,表示自己在技術上、觀念上絕不落後於政府欲透過「講習」推廣之事務。
2.法令明文規定的就是法令,專業授權和民主是兩碼子事情,公務員只有「是不是」的問題,案由送進立法院之後,三讀前的黨團協商,就是假民主,應該在會議過程透過攻防的程序進行會議結論,結果為了會議迅速,在開會前政黨協商交換交易不杯葛,這才是假民主,和委託機制應該是沒有關係吧!
3.其實工程在進行中,不是只有「建管科」是工程進行有權監督的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有其因目的事業而有業務職權,例如有人投訴噪音煙塵,勞檢所會介入等,法定停車位使用會勘,通常是確認將來業者不會將停車空間最為非申請目的之使用,例如店鋪或住宅使用。身為專業設計單位,應該是要在合法合理範圍內要求施工單位積極配合要求的。
4.「委託」就是「委託」,既然有「授權關係」。作法上,視為正式公務員互動。小弟看法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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