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的不只是清廉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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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的不只是清廉的公務人員

文章aphouse » 2010 7月 14 (週三) 6: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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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我到台北縣協調一個工程案的驗收付款事宜,後來與這個單位的審計及政風有起了爭執,按他們的說法,他們沒有拿到任何的好處,走得正就好,所以就可這樣解釋,合約上塑膠地板做成實木地板不符規定,櫃子多做一公分不符規定,冷氣左吹裝成右吹型也不符規定,所以這些全部要扣罰20%。

我跟他們說,如果要這樣解釋那甚麼也不符規定,這樣好的廠商怎麼敢做你們台北縣的工程,這個單位的主官提到說,我們不收紅包這些人都是清清白白的會很多單位想來做的,我回應說清廉不是只有台北縣,單靠清廉不足以競爭,這個主官當場翻臉走人,似乎認為我不知好歹。

現在台灣在全球競爭力的評比成績靠的是民間企業活力,台灣政府的效能差是減少競爭力的主因,或許政務官們覺得在政爭下好不容易取得政權,不拿紅包就已經夠委屈了,但是我們企業是賣命才發展出具有競爭力的產品,這並不亞於他們的苦;而可悲的是這些政風、審計單位,我常批判的是現在的公務採購體制,一個人在做五個人在看,這些人不幫忙不打緊還扯後退,我說他們不是沒有拿一毛錢,他們拿的是全民的錢,不是清廉就夠格!要是你們認為反正就這樣的話!難怪你們最近選舉屢戰屢敗,因為你們真的是不知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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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aphouse 於 2010 7月 14 (週三) 2:2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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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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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xperss » 2010 7月 14 (週三) 8:54 am

說不定他在說反話 「我不收紅包,但我收現金…」
有時候你自以為清廉反而別人認為你在搞鬼…
台灣政府公務員僵化的思考模式是出了名的,腦袋打結的公務員一大堆
我就跟我老婆說:「以後小孩要做什麼都可以,就是不准去做公務員。」

做過台北縣的案子,真的覺得台北縣的公共工程體系有問題,是沒教好還是傳承下來的習慣
案子做到一半說上面不選了就把案子整個取消預算拿去別的地方用,不然就是明明是5百萬的案子,用五億的標準在審查要求…
太多太多了…,現在打死我都不會去做台北縣的案子
xperss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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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固齒器 » 2010 7月 14 (週三) 1:58 pm

有些素質欠佳的公務人員,的確以「清廉」。為最高指導原則。
實際上,清廉是公職人員的基本要求。
不過法規上對於公務員侵佔公務,或貪瀆的刑罰是很重的。
刑法裡面有規定,公務人員的相關特別法裡面也有規定。
大官抓不到,小官被嚴懲,是常見的事。
曾經聽朋友轉述過一個故事。
一個基層人員,將沒用完的公務用郵票,大家都亂丟,他存下來省下來拿回家用。
後來被長官發現,被審判定讞。拚了五~六年。
市值才一千多元的郵票。
擔任公務人員,小心到不合理,是情有可原,同時也是很可憐的。在沒有互信機制下的工作環境。
你不知道審計和政風,什麼時候要搞你。
就算很得上級的寵愛,也不知道可以安心多久。
不好的制度,讓好人變爛人。讓爛人變壞人。

沒有好人?有的,只是不是全部。
固齒器
 
文章: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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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上周一個酷熱的午後的代誌

文章dasonumaso » 2010 7月 14 (週三) 5:05 pm

上禮拜有個會勘,我同事開車載我,然後到縣府載承辦。
承辦打手機過來說到縣府旁邊的工地接她,不要到縣府大門口。
承辦上車後,先遞上…..礦泉水一瓶,然後承辦就開始balabala,要點如下:
1. 你們都以為公務員很輕鬆,其實balabala,像我這幾天balabala。
2. 已經沒有18趴。
我和同事和她有一搭沒一搭的,
到了會勘現場,下午快三點了,各單位的人陸陸續續到了,
也有不知道是哪個單位來的,一台車坐了五個人,
又等了半小時左右,還有兩個單位人沒到。
所以,到了四點多,承辦擬了會勘紀錄,要點如下:
1. 擇期另行會勘。
2. 各單位補齊相關資料。
大家開始簽名畫押然後一一退去,有人講手機要去接小孩,
有人講手機說要買晚餐,有人……,下午四點十五分。
回程承辦上車後,再遞上…..濕紙巾,然後承辦就開始balabala,
要點如下:
1. 已經沒有18趴。
2.你們都以為公務員很輕鬆,其實balabala,像我這幾天balabala。
我和同事和她有一搭沒一搭的。
快到縣府時,承辦說要下車了,那就暫別吧。
就目送她下車後往縣府…….旁邊的巷子裏的美容院。
我和我同事車停好,到縣府找另外一位在對圖的同事。
同事還在對圖,遠遠看到遠處那位承辦已經梳洗一番,正在刷退,下午五點半。

我和我同事日復一日每天開著車子到處凸,
傍晚拿著便當回公司繼續做內業以及畫圖,
老闆和業主問說已經會勘那麼多次了,到底還要再會勘幾次。
我無言以對。
dasonumaso
 
文章: 36
註冊時間: 2008 4月 17 (週四) 10:51 am

Re: 我們要的不只是清廉的公務人員

文章站長 » 2010 7月 14 (週三) 6:37 pm

aphouse 寫:昨天下午我到台北縣協調一個工程案的驗收付款事宜,後來與這個單位的審計及政風有起了爭執,按他們的說法,他們沒有拿到任何的好處,走得正就好,所以就可這樣解釋,合約上塑膠地板做成實木地板不符規定,櫃子多做一公分不符規定,冷氣左吹裝成右吹型也不符規定,所以這些全部要扣罰20%。

我跟他們說,如果要這樣解釋那甚麼也不符規定,這樣好的廠商怎麼敢做你們台北縣的工程,這個單位的主官提到說,我們不收紅包這些人都是清清白白的會很多單位想來做的,我回應說清廉不是只有台北縣,單靠清廉不足以競爭,這個主官當場翻臉走人,似乎認為我不知好歹。

現在台灣在全球競爭力的評比成績靠的是民間企業活力,台灣政府的效能差是減少競爭力的主因,或許政務官們覺得在政爭下好不容易取得政權,不拿紅包就已經夠委屈了,但是我們企業是賣命才發展出具有競爭力的產品,這並不亞於他們的苦;而可悲的是這些政風、審計單位,我常批判的是現在的公務採購體制,一個人在做五個人在看,這些人不幫忙不打緊還扯後退,我說他們不是沒有拿一毛錢,他們拿的是全民的錢,不是清廉就夠格!要是你們認為反正就這樣的話!難怪你們最近選舉屢戰屢敗,因為你們真的是不知長進。


我想許多法律都有其成因與時代背景,採購法實施多年,解決了實施前許多的採購亂象,但是也衍生新的問題出現,但是總是利多於弊。這點背景倒是要說明清楚。
至於採購法要如何修正,目前工程會也正再研議中,畢竟要與國際廠商做生意,強調救濟的時效性,也不能在以防弊為主。如何修正在此不再多說。

但是我還是要說幾點,上述幾個缺失,"塑膠地板做成實木地板"、"櫃子多做一公分"、"冷氣左吹裝成右吹型",先不論在民間是否可以允許?公務體系一體適用的嚴懲,其最終的解釋權在於司法官,不論現場主驗、監驗多大,皆無人自外於法律監督,在界線不明確的情況下,當然會選擇保守做法,不論誰作都是一樣。

我很認同原po者的想法,台灣要持續進步,必須進行許多改革,司法改革更是根本中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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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我們要的不只是清廉的公務人員

文章shawn691018 » 2010 7月 14 (週三) 7:57 pm

站長 寫:但是我還是要說幾點,上述幾個缺失,"塑膠地板做成實木地板"、"櫃子多做一公分"、"冷氣左吹裝成右吹型",先不論在民間是否可以允許?公務體系一體適用的嚴懲,其最終的解釋權在於司法官,不論現場主驗、監驗多大,皆無人自外於法律監督,在界線不明確的情況下,當然會選擇保守做法,不論誰作都是一樣。
我很認同原po者的想法,台灣要持續進步,必須進行許多改革,司法改革更是根本中的根本。

我很認同站長所說的
"最終的解釋權在於司法官"
在小弟服務的單位有太多例子
因為稍微寬了點 放了點
就被檢調起訴 一個小案子拖了十多年至今還在拖
最近有個長官被判一年
剛考進來時 小弟也是滿腔抱負 總認為對的就是對的 常跟不合理的體制對抗
到最後總是被镸官幹死了 認為我是麻煩人物
被政風 審計 會計 檢調單位 慢慢磨出不一樣思維
現在為了保護自己我也想選擇保守
公務員最怕三頂大帽子"貪污,圖利跟瀆職"
畢竟如同站長所說
解釋權在於檢調 最終解釋權在於法官
這是很無奈的
最後由 shawn691018 於 2010 7月 14 (週三) 8:3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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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我們要的不只是清廉的公務人員

文章shawn691018 » 2010 7月 14 (週三) 8:29 pm

aphouse 寫:昨天下午我到台北縣協調一個工程案的驗收付款事宜,後來與這個單位的審計及政風有起了爭執,按他們的說法,他們沒有拿到任何的好處,走得正就好,所以就可這樣解釋,合約上塑膠地板做成實木地板不符規定,櫃子多做一公分不符規定,冷氣左吹裝成右吹型也不符規定,所以這些全部要扣罰20%。

其實.......如果換作驗收官是我 也不敢不依據契約執行........
如果契約上有註明地板就是塑膠地板 冷氣就是右吹型
我想應該沒有人敢寫符合契約規定 准予驗收吧
比較好奇的是 為什麼施工時不依契約執行?
如果施作真有困難? 要變更有先向主辦機關行文報備並奉准嗎?
另外 材料進場前不是要先經監造單位或業主審核嗎?
shawn6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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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s911 » 2010 7月 14 (週三) 10:35 pm

學了一個社會經驗,感謝樓主分享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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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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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換作驗收官是我 也不敢不依據契約執行........

文章aphouse » 2010 7月 15 (週四) 6:05 am

歐!這個要說明 一下囉!
這是一個小統包工程
業主要求十四天完成二層樓的房屋興建工程
公司配合處理為了展示的效果
多做了一些櫃子
地板部分也由原先我們標示的塑膠地板改做成實木地板
還有增加了一些設施處理
冷氣採購當時的編號為左吹
安裝考慮效果安裝為右吹
櫥櫃尺寸寬度較標示多做一公分
所有參與驗收的人都認同這樣會更好
但是驗收的人審計的人
不管三七二十一
反正與合約標示不同就是不符規定
現場驗收時還講的很好聽
唉!這只是紀錄
簽判時不會以不符處分
結果一來一往二個月拖了請款不打緊還跟你全部罰扣20%
就說是圖利國家也是不行!
因為久沒有處理公家工程
想多做些事情卻碰到這麼清高的公務人員
好吧!就算是倒楣或自找無趣唄!
但我相信我這家公司不會再服務公家單位就這麼簡單!
因為這些狠清高的公務人員
如果體制上"得"這個字都沒有思考判斷力跟責任承擔
那實在沒資格擔任公務員
從事綠建築及簇群式自力造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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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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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實.......如果換作驗收官是我 也不敢不依據契約執行........

文章shawn691018 » 2010 7月 15 (週四) 7:21 am

aphouse 寫:公司配合處理為了展示的效果
多做了一些櫃子
地板部分也由原先我們標示的塑膠地板改做成實木地板
還有增加了一些設施處理
冷氣採購當時的編號為左吹
安裝考慮效果安裝為右吹
櫥櫃尺寸寬度較標示多做一公分
所有參與驗收的人都認同這樣會更好
但是驗收的人審計的人
不管三七二十一
反正與合約標示不同就是不符規定
現場驗收時還講的很好聽
唉!這只是紀錄
簽判時不會以不符處分
結果一來一往二個月拖了請款不打緊還跟你全部罰扣20%
就說是圖利國家也是不行!

深感同情~~~原po大大別生氣囉~~
其實在90年10月25日前"圖利公庫"仍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罪處斷
但是修法後已被排除
現在修改後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公務員圖利罪則以「結果犯」論斷
圖利罪三大構成要件為1.明知違背法令2.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3.因而獲利者
依原po大大所述 如果實木地板比塑膠地板優,價格高,櫃子做大了,價格比契約高,冷氣機價格功能相同或高
小弟認為是不會構成圖利,只是要看那群人有沒有肩膀處理
不過應該是沒人敢承擔 寧願去工程會 去法院吧
小弟最近承辦一件工程(接辦別人案子) 也是類似這情形 對立約商深感同情
簽請鈞長召開會議與政風 會計等單位協商如何處理
結果被丟回來說免議,有問題直接上工程會解決
私下跟我說要懂得保護自己
所以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啦
畢竟"最終解釋權在司法官"
檢察官不是工程專業背景 不大會暸解工程的東西
就是那個"萬一"大家還是會怕
常見圖利行為有:
1.明知不合規格、偷工減料,卻仍予以驗收或准予核銷。
2.對於申請案不合乎規定,卻矇混准予過關以圖利申請人。
3.未依相關作業規定程序,違法核發補助款。
以上等等.......
我覺得 很多事情關鍵在於事前有沒有依"程序"提出報准
畢竟公家的案子與私人案子差異在於符不符合"行政程序"
不好意思 小弟不是在為公務員說話
當今司法體制影響了絕大部分公務員思想與行為模式
若有得罪 尚請原po大大見諒~~~~~
不解的是為什麼被扣罰20%?
真怪?
shawn6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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