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house 寫:公司配合處理為了展示的效果
多做了一些櫃子
地板部分也由原先我們標示的塑膠地板改做成實木地板
還有增加了一些設施處理
冷氣採購當時的編號為左吹
安裝考慮效果安裝為右吹
櫥櫃尺寸寬度較標示多做一公分
所有參與驗收的人都認同這樣會更好
但是驗收的人審計的人
不管三七二十一
反正與合約標示不同就是不符規定
現場驗收時還講的很好聽
唉!這只是紀錄
簽判時不會以不符處分
結果一來一往二個月拖了請款不打緊還跟你全部罰扣20%
就說是圖利國家也是不行!
深感同情~~~原po大大別生氣囉~~
其實在90年10月25日前"圖利公庫"仍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罪處斷
但是修法後已被排除
現在修改後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公務員圖利罪則以「結果犯」論斷
圖利罪三大構成要件為1.明知違背法令2.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3.因而獲利者
依原po大大所述 如果實木地板比塑膠地板優,價格高,櫃子做大了,價格比契約高,冷氣機價格功能相同或高
小弟認為是不會構成圖利,只是要看那群人有沒有肩膀處理
不過應該是沒人敢承擔 寧願去工程會 去法院吧
小弟最近承辦一件工程(接辦別人案子) 也是類似這情形 對立約商深感同情
簽請鈞長召開會議與政風 會計等單位協商如何處理
結果被丟回來說免議,有問題直接上工程會解決
私下跟我說要懂得保護自己
所以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啦
畢竟"最終解釋權在司法官"
檢察官不是工程專業背景 不大會暸解工程的東西
就是那個"萬一"大家還是會怕
常見圖利行為有:
1.明知不合規格、偷工減料,卻仍予以驗收或准予核銷。
2.對於申請案不合乎規定,卻矇混准予過關以圖利申請人。
3.未依相關作業規定程序,違法核發補助款。
以上等等.......
我覺得 很多事情關鍵在於事前有沒有依"程序"提出報准
畢竟公家的案子與私人案子差異在於符不符合"行政程序"
不好意思 小弟不是在為公務員說話
當今司法體制影響了絕大部分公務員思想與行為模式
若有得罪 尚請原po大大見諒~~~~~
不解的是為什麼被扣罰20%?
真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