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法官貪污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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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法官貪污罪加一等

文章L-archi » 2010 7月 15 (週四) 11: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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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5 貪污共犯結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 ... day-o1.htm
◎ 普法
司法改革為何老是淪為口號?為何自然而然會走向貪腐?實在是根基於司法預算不足、案件負擔過重,以及因為辦案時間不足所養成草率辦案的惡習、積習,兩者間成為惡性循環之輪迴。
一位司法官一個月維持著近百件或上百件的訴訟案件處理,要看狀、要準備、要開庭重複數次,最後還要寫成判決書,除非是精英中的精英,對於各種案件早已有一套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體系方法,否則捫心自問,所有的案件真的都有詳細審酌、認真準備過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久而久之,自然就容易養成了任意捨棄、不予審酌、判決理由一筆帶過等等草率辦案方法,而這也正巧是司法貪腐的溫床。
會收賄的法官,就是看準了司法界常見的積習,認定事實取捨證據沒有一套合理的體系方法,雜亂無章、任意捨棄、不予審酌,利用這樣上下其手的空間來進行貪腐,或許收賄的法官還會想說,我只是針對極少數案件影響司法的公正性,比起其他同事每每草率辦案漠視人民權利、戕害無數人民權利來講,還算是危害較小的。
不論是草率過失或是因收賄而故意侵害人民或國家在訴訟上的權利,都是造成人民權利無法保障、司法無法令人尊敬信服之原因,正如「錯誤的政策,比貪污還要可怕」,同樣的道理。
現在的政府關於司法改革的主事者,均是多年沒有第一線法庭肉搏戰訴訟經驗之人,甚至是從無實際訴訟經驗之官人;換言之,並不是卑賤的律師或人民,從而根本無從得知遭到司法戕害的情形與痛苦;其等推行司法改革就像是決定進行越戰的國防部官員,跑來教導海軍陸戰隊隊員如何近身肉搏,一樣的荒謬可笑。
司法改革是精密工程,遠非現今政府能力所能處理,更何況恐怕還存在著主事者與各個官人間,同樣存在著官本位的思考,以及官僚體系自成利益集團如何共同維護利益之潛在性問題,豈能不改弦易轍乎! (作者為律師)

何智輝的大玩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 ... day-o2.htm
◎ 吳景欽
以貪污罪來說,事實上,不是僅在此次事件,才會有如此的逆轉判決,由於收賄與行賄間的隱密性,證據往往難尋,即使證明有收受利益的存在,由於所謂貪污對價性的認定,法律不夠明確,不管在學理與實務上皆有爭議,以至於造成所謂政治獻金與受賄的界線難以被清楚釐清,被告是否被判有罪,恐非基於同一天平為審視,而可能是因法官不同的機率所致。此種類似情況,而有不同命運的例子,簡直不勝枚舉。遠的不說,即以這一、兩年較受矚目的扁案與台中市議長的案子為例,兩者的情況是差不多的,但結果卻是一個有罪重判、一個無罪開釋的天壤之別,難免引起一般民眾的質疑,而對司法公正性造成戕害。
而台灣司法這種病象,在何智輝的案子裡,似乎被發揮得「淋漓盡致」,同一個案件在經過多年纏訟之後,可以從重判到無罪,民間有「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的耳語,未必為真,卻也非無的放矢,而更麻煩的是,在此種偏見已經根深柢固下,若遇有類似此次大逆轉的情況,此種偏見必然會被強化,而使司法更不受信任。
說來諷刺,審理貪污罪的法官現在也可能成為階下囚,顯見台灣刑事司法的問題,並未因十年的司法改革而有所減少,且這些問題所造成的傷害,不管是卸任總統也好,還是現任法官也罷,甚至是平民百姓,皆可能受波及,則社會大眾自然不能將司法不公的問題,以他人之事而等閒視之。而身為主事者的司法院,更不能僅是在事件爆發的當口,以發表限期整飭司法風紀的口號作為搪塞,畢竟這些司法問題,絕非一日之寒,司法院難辭其咎。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法院是誰開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 ... day-o3.htm
◎ 黃佳境
五月間何智輝涉及貪污案,更一審大逆轉獲判無罪,還大剌剌地放鞭炮張貼標語「沈冤得雪」,這樣的「還我清白」,對照涉案四名司法官捲入貪瀆疑雲,不啻是莫大的嘲諷,雖是個案,卻嚴重衝擊整個司法體系。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傳聞甚囂塵上,一直是司法界亟待自清的一道窟窿;即使司法是依據法律、證據審判,不過「自由心證」仍操弄著「法官之心」,這種無形之手正是對法官最大的考驗。
平時大家都義正辭嚴地強調,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為人詬病的「心證」空間權限太大,同樣的案件,經一審、二審、三審乃至更審,都會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對一些政治案件更影響深遠。
同樣的,社會各界為讓法官有更寬敞獨立審判的空間,堅持貫徹憲法,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黨派」往往是另一道無形的「死間」,或許有人背負著「政黨」的包袱,卻未必以政黨為馬首是瞻,但總是難杜悠悠之口,尤其在藍綠對壘衍生多少爭議性的政治案件,勢必讓更多的司法官難以坦然面對。
類似何智輝案件讓多少司法人員蒙羞,公信力迭遭踐踏,爾後的自清運動在所難免,何不藉此也一併將有關政黨問題開誠佈公徹底解放,讓「轉型正義」真正落實,對「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樣的「污名化」也藉此擺脫,何嘗不是一勞永逸之計!(作者為前新聞工作者)

司法大掃除-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 ... day-o4.htm
◎ 藍麗華
前立委何智輝涉及銅鑼弊案,於一審二審中皆重判,但更一審時卻大逆轉改判無罪;而爆發出司法官疑似集體貪瀆案,新檢察總長黃世銘領軍的特偵組對四名法官搜索約談,在人民心中,一向只有官辦民,絕少官辦官,所以此舉成功地為台灣跌至谷地的司法威信扳回一城,令人拍手叫好。但人民尚在觀望,因為政府官員長久以來官官相護的惡習早已深植民心,故而此案的偵辦,人民都睜大眼睛在看,黃世銘絕對要秉公依法來辦。
但若此案只是轟動一時,等案情落幕就曇花一現,就太辜負人民的期待了。像竹竿性侵女童案,承辦檢察官已升任雲林檢察長;拉法葉艦案起訴得轟轟烈烈,被指名的都還穩如泰山;如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的侯寬仁,其偵辦周人蔘案等等都是極明顯的以個人英雄主義出發,將受偵辦者當其出名的墊背,為了功勞,甚至可捏造子虛烏有的罪名,甚至已遭監察院列出其八大違法,行文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其有遭任何懲處嗎?並沒有。踩著人民坐著官位,難道這些違法失職的就不用懲處嗎?要辦就辦真的,不要只是透過媒體對人民摸摸頭,司法大掃除,就要掃乾淨。 (作者為國小教師)

司法大掃除-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 ... day-o5.htm
◎ 黃帝穎
法官「知法犯法」,是人民所無法容忍的,但為何司法官素質不佳,乃至裁判效率低落與品質惡劣等問題未能解決,原因即出在現行制度,法官是「終身職」保障,壞法官無法淘汰,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
司法院自一九八八年即著手制定法官法草案,所召集之會議不下百次,但在二○○七年送至立法院完成二讀卻遭國民黨立委擋下後,草案至今仍未通過,也就是說,壞法官至今仍無法透過評鑑機制予以淘汰。
法官法功能之一,即建立制度化的法官評鑑,以公開評鑑的方式來監督法官品質,設計法官懲戒的制度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以督促法官確實「依法審判」,杜絕恣意與苟且。在正常法治國家,公正且透明的監督機制,可防止國家權力的恣意濫行,而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也需要監督機制,才能確保審判不會「隨隨便便」甚至是「枉法裁判」,因此法官法的立法,可有效提升法官辦案品質及監督法官操守,也唯有透過有效的監督與制衡制度,才能「防微杜漸」,避免「法官收賄」醜聞再次發生。(作者為律師)

蘋論:法官貪污罪加一等
以前常常覺得奇怪,為什麼一審有罪,且罪證確鑿,到了二審不斷發回更審,甚至直接逆轉判決無罪或減刑?昨天特偵組突擊高等法院搜索4名法官、一名板檢檢察官、苗栗縣前立委何智輝及其親友住辦等34處所,並拘提4名司法官到案。
維繫司法最後防線
這次行動起因於高院今年5月更一審,審理前立委何智輝所涉銅鑼土地徵收貪瀆弊案,將原來所判的15年逆轉改判無罪,引人懷疑其中法官有貪污收賄之嫌,由特偵組「正己專案」蒐證多時,才在昨天清晨5時30分採取行動。
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防線,而法官有如防線的捍衛者,像是足球的守門員;當前面的後衛球員例如道德、風氣、一般監督系統如輿論、媒體、政風處等通通無效失靈,違法大軍殺抵最後防線,法官即需堅決頂住,堅壁清野、寸土必爭,才能維繫社會秩序,也維護了社會對體制的信任,社會才不致瓦解混亂。
英哲霍布斯認為,原始狀態就是沒有秩序的狀態,暴力橫行,需要巨靈出現一統江湖,建立秩序,而國家就是這種恐懼下的產物,以強大權力維持社會秩序於不墜;而法律就是國家的合法暴力工具,以懲罰手段鎮壓破壞秩序者。
判決偏頗後果嚴重
法官被賦予判決的大權,意指是他們握有維繫社會秩序的權杖,如果權杖遭到濫用、不公平使用或不敢用,社會成員將不再信任法官,就不再信任司法及法律,就不再信任國家,於是全民被逼上梁山,強取豪奪,弱肉強食,成為恐怖煉獄。
民主體制規定法律須由民選的國會通過,使法律更具正當性;司法除了維持秩序也被賦予制衡行政與立法的獨立權力。所以法官如果貪瀆和聽命於行政權,判決偏頗,可能使人民對正義的絕望,司法即不受信任,將出現嚴重的後果。
高等法院是事實審的最終審判,因此二審法官最易受賄賂的誘惑。民間對司法的生動形容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以及「送(錢)一審不如送二審」,就是因為二審法官的職位特質。
同時,二審法官由於年紀較長,很多是在黨國體制時進入司法界,對司法獨立的體認薄弱,自我評價不高,有些對收賄沒有道德上的罪惡感,才有這樣的弊案。法官犯法理應罪加一等。希望不肖法官越來越少,民眾對法官的尊敬才會增加。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00714

貪瀆疑案的問題根源(吳景欽)
2010年07月15日蘋果日報
司法界爆發集體貪瀆疑案,整起事件乃導因於前立委何智輝被控在銅鑼開發案中,涉嫌利用權勢關說的貪瀆案,在第一、二審被重判19、15年後,今年5月更一審卻出現大逆轉改判無罪,而引發爭議。基於無罪推定,到底是否有法官受賄,尚言之過早,但從此次事件,也凸顯出目前訴訟結構的大問題。
因我國刑事第二審乃採事實的覆審制,審理過程與第一審完全相同,對於事實與證據的調查須重來一次,如此一來,易使當事人產生第一審只是過水,而將主戰場放在第二審的心理,不僅第一審的集中審理無法落實,對於第一審判決也必然會上訴,而增加了高等法院的負擔,珍貴的司法資源也因此被虛耗。再加以最高法院屬事後的法律審,且原則上不開言詞辯論,若遇有事實上的疑點,必會發回高院更審。如此的結果,使原本應呈現越上級法院案件量逐漸減少的金字塔結構,卻變成集中高等法院的大肚化現象,且使有心者將行賄對象集中於高院法官,所謂決戰第二審的傳聞,自然不脛而走,而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極大戕害。
而欲解決此種訴訟結構失衡現象,當然必須將第二審改採較為嚴格的事後審,以限制上訴,但如此的限制,卻又必須以第一審的集中審理落實為前提,若第一審的審理仍是採取目前的分割式審理,貿然限制上訴,恐將影響人民的訴訟權,更可能只是把關說對象移至第一審爾。所以為了能落實集中審理,關於重大案件宜引入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以解決此問題。
參酌日本裁判員制
鄰近的日本,去年開始實施裁判員制度,重大案件須由六位隨機選出的平民裁判員與三位專職法官組成,為了怕影響平民裁判員的日常生活作息,所以審判程序一定得集中於三日內完成,而不能如過去般,在日本被戲稱為「五月雨」的分割審理模式,由於須在三日內完成,不僅達成訴訟經濟,更迫使當事人必須全力為攻防,而毫無保留,否則將喪失先機,而能達到真實發現的目的。而由於有六位平民參與,在人數佔優勢下,法官的專斷與恣意自然不易產生,而能使判決更接近人民,同時,這也代表行賄的難度增加,而使司法的公正性不受干擾。
台灣刑事司法在這十年,改變的不少,但卻仍有如此多的問題,且這些問題並無針對性,即便連審理貪污案件的司法人員亦不能倖免,社會大眾自然不宜以他人之事,而等閒視之,而主事者更須以審慎的態度去思及改進之道。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00715

光是震怒 不足以息眾怒【聯合報╱社論】
2010.07.15 02:37 am
四位資深司法官涉嫌集體收賄貪瀆遭搜索羈押,寫下司法史上最晦暗的一頁;官司底層,竟任情色權錢交錯橫流,臭不可聞,震驚社會。司法院長賴英照震怒,要求所屬兩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然而,司法風氣之頹敗,非朝夕可致,司法領導人若無法帶領體系全面自省,且改善措施倘只是紙上應付風頭的作態而已,司法公信恐仍受國人鄙視,難以抬頭。
目前已被揭露的索賄大要如果屬實,誠叫市井小民們大開眼界。應該清廉自守的司法官,廉潔城牆竟纖薄如紙,吹彈即破。一般認為,被告若能擊破一名法官的防線送錢已屬不可想像,而銅鑼案卻竟可抄雙線,攻陷了審判長和主辦的受命法官不說,且是由另一名法官和檢察官穿針引線,省去「外人」扮演黃牛的風險,穩當又可靠。
這還不打緊,法官辦公室還成為法官存放鉅額現金的保管室,把白花花的現鈔放在辦公室裡,伴著六法全書、案件卷宗;這個場景,映襯出多少受汙染的正義?
更別提法庭外的女人了。司法官能否在婚姻中白頭偕老,本是自家私事;不過,涉案司法官的外遇情事早就喧賓奪主,且疑為扼殺司法正義的幫凶,忙著牽線、收錢。私生活不正常,甚至影響到判決寫不出正義。
小老百姓進法院,戰戰兢兢,一心所繫,是將刑事的身家性命,民事的財產名譽,交給公權制度設計的檢察官、法官公平處理。相對而言,司法官的權力,緣於全民的託付,緣於國人對制度的信賴,自應做為正義之干城。但是,司法官的基本戒律,在銅鑼案慘遭摧毀,「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司法不過是有錢人玩的把戲。
重刑或無罪,本在證據取捨,不在銀兩多少,是什麼因素讓這些涉案司法人得了失心瘋,放棄審判的堅持,隨錢逐流?司法官個人固難辭其咎,無法抗拒誘惑,但整個司法環境的鄉愿惡化,也成為共犯結構,使企圖走後門者蠢蠢欲動;司法院若不能改變這些結構,歪風邪氣或許會因個案法辦暫時收斂,卻仍是誘發犯罪的溫床。
司法環境的鄉愿,首先在政風。這次被羈押的司法官,好幾位都有爭議,紅粉知己傳聞也已多時,政風單位卻永遠慢上好幾拍,事前無任何預警,出事了再忙著檢討,這種裝飾單位,有沒有差別在哪?
鄉愿的另一點,是法官重人情,輕自律,漠視公共事務的表現,票選出有爭議的同僚擔任自律委員。自律委員掌理法官的風紀獎懲,應採高標準擇取,結果卻任由拜票的人勝出,管他品操如何,法官自我管理的自治精神蕩然無存。
法官鄉愿也就罷了,連法院的院長同樣只想扮好人,不肯「←落去」,引導法院建立審判精神的標竿,使品操、裁判品質優者出,劣者隱。現實卻是,院長以尊重法官為名,放任法官結群成派,出事法官之一,就多次當選人事審議委員,可以參與司法院對於法官升遷輪調的討論;院長如果做得像服務業,無法引領風氣,由法官輪流當即可,何需特別派任?
司法院亦然。司法風氣的好壞,無法靠口頭的三令五申成形,司法官都是聰明人,當然嗅得出大環境的風向;當司法重視和諧甚於紀律,習慣協調甚於原則,那些不把司法貞操當回事的力量,就會為非做歹,銅鑼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更別提司法的官官相護。司法官涉貪瀆案,總可以比其他貪汙被告早獲得交保,案件可以拖很多年不確定;任憑外界怎麼批評,都無動於衷,反正審判權在手,他人能奈其鄉愿何?
司法院長震怒、被押司法官移送監察院彈劾,雖是司法院處理涉嫌貪瀆法官的斷腕之心;但司法形象已然重創,司法風氣改善,更需要伐骨洗髓的根本改革。司法何其脆弱,實在禁不起這種醜聞的打擊,要息眾怒,司法界要拿出實際行動才行。
【2010/07/15 聯合報】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725647.shtml


司法改革不能再等了
【聯合晚報╱社論】2010.07.15 02:36 pm
高院法官涉嫌收賄案,輿論譁然,司法院長賴英照「震怒」。大家對司法生氣是好事,老實說,台灣的司法向來不得民眾信任。如今眾怒成城,檢察和司法體系應在「正己」旗幟下,再啟司法改革。

何智輝行賄法官,其實有兩個面向:一是法官收錢;第二,不能否認,恐怕和何智輝的政治「實力」有關。至今揭露的案情中,有何智輝任縣長時的地方檢察官從中「穿梭」的情節,可見貪腐的枝葉是如何貫穿於政界、法界之間。如今抓出幾個法官收錢,人謂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幕。但司法的黑暗能暗到什麼地步?別忘了,前任司法院長翁岳生卸任致詞時曾道出心聲,說有人為達政治目的而踐踏司法,他「身在其位,椎心泣血,痛苦萬分」!

翁岳生民國88年出任司法院長,當其時,民間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已成洪流,翁院長當年即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此後數年間,司法改革不能說全無進展,諸如刑事訴訟法往「當事人主義」方向修正即是重要成果之一。但當時的政治風氣汙濁,司改受到各種掣肘,以至翁院長下台時自知改革尚未成功,賴院長交接時則附和「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誓言繼續推動改革。

司改之棒薪火相傳的那一幕,司法人不是歷歷在目嗎?但老實說,現在很多人感到失望,司法改革已成死水一灘。馬總統為自身特別費案而狀告檢察官時,輿論多呼籲,法律人出身的總統除關心個人清譽,毋寧以推動制度改革為職志,但總統始終只以「不干涉司法」回應。最近一部令法界人「雖不滿意,只能勉強接受」的速審法,還是因企業界大老高聲抗議司法才催生出來的,甚至被戲稱為「曹興誠條款」,反而更證明了法界「不點不亮」的惰性。而拉法葉艦一案揭露出當年檢察高層受政治指揮的疑雲,又何曾促動檢察體系內的「正己」檢討?諸如此類情景,賴院長難道無動於衷?要等卸任時再來表白「椎心泣血」嗎?

再次啟動司法改革,實在不能再等了,馬總統和賴院長都責無旁貸!
【2010/07/15 聯合晚報】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7266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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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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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何案的反體制荒謬性

文章L-archi » 2010 7月 16 (週五) 7:23 pm

根據經驗法則,凡體制內部出現長期自我矛盾、自我背離的荒謬性,其結果不是體制崩潰,就是體制必須自我矯正。很多學者認為民主體制並非完美,但卻最具備自我矯正的能力。
從何智輝賄賂司法官案來看,彰顯了台灣民主體制的自我矛盾與二律背反。二律背反是指:A不能既是A,又不是A。然而,何智輝行賄與司法官貪瀆倒並非二律背反,因為符合人性,那是合理的一部分,在任何體制內都不算矛盾背反;但是,何智輝在擔任立委時竟能在國民黨的縱容下參加司法委員會,並且擔任召集人;大前天同案被捕的法官陳榮和是「司法自律委員會」的委員,就是體制的自我矛盾與二律背反。
自我矛盾是指司法委員會的目的是監督司法的廉能與獨立性,但何竟以行賄者(嫌犯)的身分,在國會中監督司法,還以司法改革之名,召開「司法官評鑑制度」公聽會,形成了民主體制的自我矛盾。不只何,羅福助也曾任立院司法委員會委員;前年因涉案而遭解除立委資格的張碩文,竟擔任國民黨的黨團書記長。
贓官肅貪矛盾荒誕

自我矛盾就像由黑道組成警察擔任反黑,由貪官兼職法官專職肅貪;由宗教界的神職人員投資開妓院那樣矛盾荒誕。這是種對自我的背叛,顛覆了體制設計時的目的與本質。
二律背反是何智輝不能既是立委,又不是立委──立委在體制理性上不能貪瀆行賄,何涉嫌貪污行賄在民眾心目中就失去立委的資格,實質上就不是立委了,但名份上他又是立委。
同樣的,陳榮和是法官,是自律委員,竟然收賄,做不是法官能做得事,因此也形成他既是法官又不是法官的二律背反之悖論。自我矛盾是自我角色牴觸,二律背反是破壞體制邏輯,它們醞釀成形的荒謬性,正是在運轉中的國家機器裡,插進一根鋼棒,造成齒輪的磨損、機器的破裂與尖銳刺耳的噪音。尤其民主體制非常強調三權分立,立委和法官的反倫理行為,比行政權獨大的威權體制下立法與司法權的墮落,對國家傷害更大得多。
司改會將在立院提出「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草案」,包括外部監督;而司法院版本的「法官法」也將送立院審議,明訂法官退場機制,都合乎民主體制的理性;但關鍵是國民黨執政和立法當局不能再縱容這樣的荒謬性,應讓立法與司法機構回歸體制理性,才是正軌。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00716
L-archi
 
文章: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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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0 7月 16 (週五) 7:24 pm

誰來查辦司法官(陳鋕銘)
2010年07月16日蘋果日報

特偵組查辦司法官集體貪瀆一案,對司法界的偽飾,給予當頭棒喝,但司法之潔淨有賴長期的維護,此時反應深究查辦司法官貪瀆之機制。

檢察官辦檢察官,會承受相當同儕壓力,不是鐵面無私者,往往怯於承辦。幸好透過檢改風潮強化檢察獨立性、凸顯公正無私的司法官核心價值,使得檢察體系呈現獨立、豐富而多元的面貌。這幾年檢察官已主動自行偵辦了多起檢察官貪瀆的弊案,但更多公正、強健而自制的檢察官,才足以破除檢察官的群體人情意識。
其次,個別檢察官辦案會受不當的檢察一體掣肘,也會妨礙司法貪瀆案件之偵辦。因此公正的職務分配,受規範節制的檢察一體行使,也是必要的。惜目前行政院會銜的「法官法草案」,將行之有年的檢察一體行使條件化與書面化的條文刪除,同時又將檢察官會議予以行政幕僚化,大走回頭路,這都是對檢察官獨立體質的傷害,務必在立法院修法時予以矯正過來。
如果某檢察署普遍鄉愿或偵查能力不強,該轄區操守有問題的檢察官就能高枕無憂。解決之道是在上級檢察署建置偵查組織,補足此一管轄獨佔的偵查漏洞。過去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及各特偵組,即執行此功能,故辦了不少檢察官與法官的貪瀆案。《法院組織法》修正後的最高檢特偵組,是經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具民主正當性的檢察總長所領導,執行此功能更為適當。至於特偵組如果貪腐該如何對付呢?則要靠強健獨立的一審檢察官制衡之。如此可建構一立體完整之相互監督機制。日前監察院質疑總長國會同意任命及特偵組的合憲性,將拆解此一完整防制架構,萬萬不可。
法官防衛心影響審判

許多人發現,在監聽權移給法院審查後,一些操守有問題的法官變得更趾高氣昂,司法黃牛也明顯更為活躍,檢察官卻因無法運用有力的偵查手段,而對之無可奈何。法官雖然被責以獨立公正審判,但也無法避免同儕情誼下的軟弱,以及集體自我保護的防衛心。對於平時要向法官請票的檢察官,現在卻跳到頭上來偵辦法官,更有份難以釋懷的階級情結。
徵諸媒體統計多件法官貪瀆往往纏訟十餘年也未確定,足證法官的集體意識是存在的。而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中,法官來源改設「法官考試」以遴選純種法官,其中所呈現的司法白澳心態,更是法官階級集體意識的赤裸裸呈現。檢察官在偵查法官時,甚至只是司法黃牛詐欺,都曾遭到法官不合理的刁難,如果有檢察官膽敢監聽或起訴法官,除了該法官的情緒回應外,有時也有人高明地將之操作成法院對檢方集體的對立,以致後來數年該檢察署在聲請監聽、搜索上總遇到不合理對待。針對法官的集體自我保護意識,強化實質及良質的司法獨立,使獨立審判真能落實不論親仇法律平等的自律要求,固然不可或缺。但是在法官貪瀆的個案中,如何弱化法官集體自我保護機制?本次高院法官貪瀆案件,是由地院的法官審核搜索票及羈押,隸屬法院的不同,可期待會降低同儕情誼的壓力。
所以,容許法官貪瀆案向不同審級或不同地域管轄的法官聲請強制處分?或是將司法官貪瀆案件集中交由專責的職務法庭、偵查法官或是院長、庭長審查呢?請有識者深思,共研解決之道。
由此案件也可看出,維護司法獨立廉潔,檢察官與法官同等重要。不能只定「法官法」,而應定「司法官法」。
這次特偵組偵辦司法官集體貪瀆,恰逢重大司法人事調動之際,意義非凡,足認此土仍是受祝福之地,著可感激!

作者為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改會召集人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D/20100716
L-archi
 
文章: 3134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0 (週六) 10:59 am
來自: 台灣

司法改革個屁(段延慶)

文章L-archi » 2010 7月 17 (週六) 11:52 pm

司法改革個屁(段延慶)
2010年07月17日蘋果日報
人權和理性是當代最敗德的名詞,不少不懂人權和理性的政治惡棍和流氓都表面高舉人權和理性大旗,卻戕害人權和理性。而司法改革在台灣則是無奈的代名詞,這個從1999年就由司法院出頭主導的改革,包括所謂的法學教育、法院裁判品質、立法工程等等一連串的配套,十年之後依然全部都沒改,只有減輕法院負擔這件事做得不少!亂七八糟的裁判品質依舊,檢察官的權力制衡與監督變成空談,警察照常吃案,法學界仍然不少尸位素餐的學術蛋頭專搞沒用的兩岸交流,降低台灣的學術品質,大量錄取的法律系所學生可能連自己念的專業是什麼都不清不楚就畢業了。律師界也依然充斥著盲目的名利價值,違背良知、荼毒司法的所在多有!台灣人民的法治素養也沒什麼提升,所以依然不少的《暗夜哭聲》、《鹿港幽魂》,黃金十年的司法改革似乎成為泡沫和空談!
改革應分層執行

司法改革其實要分成上中下游來看,最重要的上游就是轉型正義和立法,中游則是裁汰品質不佳的司法人員以及法學者,下游則是強化人民的法治教育素養。這三個環節是每一個都是緊密串聯。以最近的何智輝案,大埔強制徵地案為例,這個就是上游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轉型正義不能落實,導致司法無法制衡濫用的行政權。
而以邱議瑩案,景福門黨徽起訴案或陳水扁換法官案為例,這個就是中游的司法官在認定證據沒有妥適遵守證據法諸原則和法學方法論的問題,對於法律的理解就只有停留在說文解字的論述或受到政治力的影響,而沒有配合整個法體系,法社會學和法學方法論來作理解,所以才會做出讓社會大眾難以接受的決定。
至於下游的民眾法治教育的問題,例如曹興誠案,就屬民眾對於法律概念認知不足的問題,亦或如媒體報端常見的胡亂污名化自由心證,卻不知道自由心證事實上是指法官獨立心證的意思,但卻不是指不受監督,亦屬適例。以何智輝案為例,事實上已經違反了自由心證的諸多原則了,正因如此,這些貪瀆的法官才會被調查,所以誰說自由心證可以讓法官亂判呢?這些淺顯易懂的基礎法學思維飄洋過海到了台灣,卻從基礎法律常識變成了某些立委或是名嘴眾口紛紜的胡說八道,怎麼不叫人扼腕嘆息!而上中下游事實上都是重點,只改中游的司法改革,如何能夠真正落實改革的功效呢?
馬英九現在因司法官貪瀆案而高呼要強化法官監督、落實司法改革!但卻讓人想到今年2月初,數以萬計的義大利民眾上羅馬市中心街頭的抗議事件。起因是有歐洲的黑手黨守護神美譽的貝魯斯孔尼總理高舉著司法改革的旗幟要求《逾十八個月的刑事訴訟案件,必須中止程序》的新法案,表面上貝氏的理由就是「司法改革,加強監督,保障人權」,但是事實上卻是要保護自己和其他政府高層免於貪污的刑事追訴,以及強化控制司法官!
這當然引起全國人民的憤怒並走上街頭。對於這種圖利政府高層的司法改革,也在街頭抗議人群中而已經95歲且得到威尼斯影展終身成就金獅獎的大導演摩利切里就傳神的說:「司法改革個屁,這些違法亂紀的政府高層應該通通被抓起來,這才是真改革!」或許這個司法改革個屁也可當作台灣人民心聲吧!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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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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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0 7月 17 (週六) 11:52 pm

肅貪 掃黑 改革 玩真的嗎(呂一銘)
2010年07月17日蘋果日報
看到特偵組「正己」專案查辦司法官集體貪瀆案,除了何智輝竟能落跑,美中不足外,大體上予人是一種震驚非震撼的感受,如果加上台中角頭翁奇楠命案繼起的全國「掃黑」大行動至今,未見具體成績,以及各方議論紛紛的各種改革云云,好像台灣距離政治司法的「撥雲見日」,仍然有大段的路要走,問題是,人民在類此的口號聲中,究能忍耐多久!

今天行政、司法、立法部門弊端叢生,莫不由知法、玩法、弄法的「人禍」造成,各種典章制度法令,亦莫不由菁英們訂定,然有人卻能玩弄股掌之上,反要本分的老百姓「守法」,一旦不諳法律的庶民誤觸法網,亦任由他們「自由心證」審判定罪,進而從中貪財圖色牟利者,大有人在。類此的貪官污吏莫不存在公部門(含司法官警調)久矣,不僅玩法弄權、敗壞風紀,猶官官相護,無視人權及公平正義,恣意妄為,更已到了積重難返地步!
如果不健忘,去年4月間,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曾發表有關亞洲地區國家貪污評比,台灣首度比中國差一名,馬英九總統感到「痛心疾首」,宣示要全面肅貪防弊,並限定行政(國防)和司法部門於3個月內,就重大弊案提出檢討報告;並強調「清廉不是口號,而是必須要貫徹的行動!」結果在3個月後,國防部、法務部等都端出漂亮的數據,內容雖難置信,但總算作出交代。
肅貪只是數字遊戲

接著,今年6月的全國「掃黑」大行動,馬總統更宣示兩大重點工作:第一是打擊犯罪,尤其掃蕩黑道,包括黑道進入校園;第二、整飭警紀,例如每隔一段時間就發生警紀事件,顯然要加強監督機制,此均歷歷在目,而今成果安在,恐亦是「數字」遊戲,不過,有做比沒做好。
現在敲鑼打鼓的「正己」專案,雖未必讓人有逮到老鼠般的興奮,但若看過11年前的監委(張德銘、翟宗泉)彈劾25名法官報告,便知類此貪瀆、褻蕩等行為,可說「早已有之」。正如當時監委在調查報告開宗明義就說:「近年來司法風氣日益敗壞、裁判品質逐漸惡化、司法人員舞弊貪瀆案例顯增,人民質疑司法公信之聲,甚囂塵上,在此孔洞湧水前兆,苟不立下針砭,社會正義路線,恐將潰散失守。」並指陳糾彈者分裁判品質低劣及司法風氣敗壞兩種。
前者,「因法官在獨立審判保護傘下,既不能反躬自律,又乏有效考核監督,致部分法官辦案草率審理,恣意裁判,形成惡風。諸如濫用訴訟指揮權,怠於調查證據,無故稽延審理;濫用強制處分權,羈押交保失去準繩,侵犯人權;且濫用自由心證,證據取捨背離經驗法則,違反社會正義,裁判書類草率敷衍、理由矛盾、理由不備或適用法律謬誤等,不一而足。」後者,則是「違失事實涵蓋:教唆偽證,為人脫罪;關說案件,詐取財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放高利貸,牟取重利;倚恃身分,貸借鉅金;姘居女子,縱情聲色等形形色色」,幾和目前的「司法改革」聲浪雷同;凡此懲前毖後,斑斑殷鑑,怎不令上位者汗顏,庶民憾焉!
馬英九總統曾在1997年5月8日發表「忝為內閣一員──不知為何而戰」的公開信,對當時國民黨執政下的「黑金橫行」、「貪污腐敗」、「治安敗壞」,所招致的滔天民怨,表達嚴正抗議和呼應,如今自己當家執政,為貼近「苦民所苦」,類此的種切改革,當非坐而言,應是起而行的時候,才能讓大家相信是玩真的!

作者為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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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0 7月 17 (週六) 11:53 pm

建立司法官淘汰機制(李永然)
2010年07月17日蘋果日報
日前發生3位高等法院法官及地檢署檢察官因審理前立委之案件涉嫌貪瀆收賄遭到收押禁見,震驚全國;不僅讓司法人員的風紀問題再度浮上檯面,也讓台灣司法威信再度受到重創。
司法是國家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人員應本著公正廉明、毋枉毋縱的精神,公平客觀地進行案件審理,維護公理與正義;人民信賴政府,確保社會祥和、國家根基穩固才能長治久安。我國《憲法》第80條明訂:「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同時國家為確保裁判品質,盡可能提高法官待遇,其目的就是希望建立公正、廉潔並具有效能的司法體制。
「法官法」多年難產

然近年來令人困擾的司法風紀事件,已讓整飭司法風紀、改革司法制度、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到刻不容緩的地步。以往所發生之貪瀆弊案,多半屬於個別案件,而本次出現司法官「集體收賄」之指控,卻是前所未聞,不僅影響裁判的公正性,也使得司法界面臨空前的窘境。多年來,司法人員最為人所詬病者,便是權力過大較難制衡;是故司法院在20年前便著手推動「法官法」,淘汰不適任之法官;立意雖好,但時至今日,「法官法」卻依舊躺在立法院,致使監督與淘汰司法官的機制遲遲無法落實。
司法改革不是口號,必須要有「壯士斷腕」的決心以及完善的監督機制。推動「法官法」是目前首要之務,對於不適任之法官、檢察官都該予以淘汰,司法人員是人權的捍衛者,不應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傷害國家整體利益與形象。畢竟國人都期待法官能夠是「正直清廉、明辨是非」的好法官。倘若法官己身不正,又何以正人?端正司法風氣、維持裁判品質,都是當前的重要課題。司法院的下一步,大家都在看!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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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0 7月 23 (週五) 9:47 am

法官為何官官相護?

◎ 錢建榮

說來諷刺,四名司法官涉嫌收賄羈押,將司法改革打回原點─還是戒嚴時期的原點─司法官的操守風紀問題。

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改會議以來,司改重心始終放在外部法制的建立,卻忽略內部人事制度才是重點。

深諳司法內部人事者均知,看似審判獨立不受任何干涉的法官,其實因為顧及審級間法官的升遷,是否身兼司法行政長官職的庭長或合議庭的審判長地位,呈現出因人而異的「獨立」程度。換言之,人身的獨立性決定了事物獨立性的高度。當司法體制內的人事制度無法排除傳統公務員體系的升遷觀念及文化時,法官就有可能於內心自我限縮,自發性的服從內部權威及行政長官。

然而司法體系內部的任官文化仍然依循既定的行政命令進行,沒有法律授權,自外於民意監督。首先是庭長制度,司法院迄今仍以行政命令規定庭長的遴選及任期,迴避外界監督。看似有任期三年或四年的一、二審庭長,卻因為沒有連任次數之限制,導致「萬年庭長」現象始終未斷。更別說司法院以所謂「職期審查委員會」決定庭長是否續任,不經司法院長提出於人審會審議,片面延長原來人審會僅同意的三年或四年任期,形同「一經同意,永遠同意」,違法架空司法院長與人審委員「共享」的庭長派任權。

再者是審級間法官「升遷」的內部因襲文化。稱升遷並不為過,因為曾任上級審的法官,除了優先調整職等,影響薪資及年資外,也表示是獲得司法院「賞識」的法官。法官要升上二審總要二審院長同意,如同時獲得所屬院長推薦者,則更容易達到目標,法官間自然形成與人為善,不敢得罪學長、庭長及院長的醬缸文化,獨善其身的結果。三審法院的人事升遷慣例更是令人難以茍同,除非經過最高法院庭長們同意的人選,否則就連司法院推薦也無用,形成最高法院法官間近親繁殖、官官相護,只要能有最高法院庭長們關愛的眼神,就算司法院有百般意見,也只能無奈提出於人審會審議,人審委員同樣不敢得罪最高法院而反對,長期下來,主持社會正義的法官反而不敢於內部人事上仗義執言,深怕得罪資深法官前輩,哪天阻絕自己未來升遷的道路,也就不足為奇。

如何重建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司法院就從內部人事制度的革新開始,重塑司法優良的傳統吧。 (作者為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 ... day-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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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chicwf » 2010 7月 23 (週五) 10:19 am

小弟朋友在香港當國小老師
剛畢業的薪水2萬多
三年了...現在4萬多
但是他領的是港幣...換算成台幣大概乘以4吧
薪水之高的原因
在於出發點
政府薪水給的高就是不要你去貪
貪了就該死
頭像
archic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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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1 7月 02 (週六) 9:23 pm

蔡光治、陳榮和可惡 法官判得比檢察官起訴重

2011-07-01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司法官貪瀆案中,前高院法官蔡光治判最重刑廿年,判決理由重話直指他「把擔任法官公職的身分,視為發財良機」,喪失身為法官的專業倫理,使司法形象蒙不潔,導致同在司法體系的法官都須背負社會汙名。

 攸關司法官風紀的司法官貪瀆案由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何俏美、陪席法官林柏泓組成合議庭審理。相關涉案司法官判決刑度都相當重,特別是判十八年的陳榮和、處有期徒刑最重廿年的蔡光治,併科罰金都比檢方請求的還重,最引人關注。

 合議庭明指,陳、蔡二人犯罪後仍飾詞狡辯,應加以嚴懲。檢察官請求二人各併科罰金一五○萬元,無法發揮嚇阻犯罪功能,應分別提高到三百萬元、三五○萬元。

 判決理由指出,陳榮和貪圖金錢,忘卻其身分職責,透過承審案件職務之便,利用法官身分,收受當事人賄賂,任意違背職務行為,敗壞官箴,致生民怨。其個人所為已使社會大眾誤信法官與司法黃牛、犯罪行為人勾結的印象,嚴重影響大部分司法人員正面形象,損及司法機關執法威信,危害深遠。

 蔡光治部分,判決理由指他罔顧法官應依法審判的基本義務,竟利用審判案件機會,對違背職務的行為收賄,利用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的身分,與案件當事人共同向承審法官房阿生、陳榮和交付賄賂,換取有利當事人的判決認定。顯將擔任法官公職的身分,視為發財良機,喪失身為法官的專業倫理,其不法行為使司法形象蒙上不潔,戕害民眾對司法機關的信賴。

 合議庭認為,陳榮和、蔡光治罪證明確,偵查、審理時仍矢口否認犯行,推脫卸責,絲毫未見悔意,欠缺身為資深司法工作者應有的專業倫理道德認知及自我反省能力,犯罪情節嚴重,當予嚴懲。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90 ... 00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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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1 7月 02 (週六) 9:23 pm

【裁判字號】 99,金訴,52
【裁判日期】 1000630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和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李春地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蔡光治
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蔡馥宇律師
      邱群傑律師
被   告 黃賴瑞珍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律師
被   告 邱茂榮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黃麗蓉律師
被   告 謝燕貞
被   告 房阿生
選任辯護人 王俊翔律師
被   告 邱創舜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段美月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張炳龍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被   告 張權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律師
被   告 葉宗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陳榮和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9年度特偵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榮和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佰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犯
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扣案之新臺幣壹佰拾
萬元應予沒收,其餘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李春地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伍年,已繳回之犯
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萬元應予沒收;又教唆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權伍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萬元應予沒收。其餘
被訴洗錢部分無罪。
蔡光治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
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貳年;又依據法令
從事審判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拾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犯罪所得
之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月之日數比
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予
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房阿生依據法令從事審判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
伍年,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佰萬元,應予以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黃賴瑞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
有期徒刑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貳年;又共
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
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月,褫奪公權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貳年。
邱茂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
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年,扣案之拾
萬元沒收之;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
年,扣案之拾萬元沒收之。其餘被訴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
即登入電腦系統查詢楊明清、林秀蕊個人資料部分)均無罪。
謝燕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
張炳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
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段美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
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月,褫奪
公權壹年。其餘被訴行賄葉宗鎰部分無罪。
邱創舜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年,減為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其餘被訴行賄部分無罪。
張權教唆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
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貳年。
葉宗鎰犯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
壹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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