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來中華民國建築師考試最重要的改變


建築相關國家考試、建築師考試準備、心得及經驗分享。

文章worldmanone » 2010 10月 17 (週日) 11: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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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ma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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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2010 10月 17 (週日) 11:29 pm

美國建築專業實習計畫The Intern Development Program全文下載
http://www.ncarb.org/Publications/~/med ... es_OC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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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2010 10月 17 (週日) 11:53 pm

.實務經驗經歷認證:
/我國之實務經驗經歷認證,對應試者而言,採取完全開放政策(亦即完全不需實務經驗)。
/實務經驗認證之實施,乃針對申請局部或全部免試資格所作規範。
/實務經驗之認證以「工作證明書」採認為原則。
相對於國際建築師考核實務經驗期程而言,法國及德國、澳洲、日本等國要求至少兩年的實務工作經驗方可執業,我國可算相當忽略實務經驗的認證體制,而相較中國的15~28年經歷要求以及美國3~13年期程,更顯得不重視。
就實務經驗的認證制度而言,以「工作證明書」採證方式,與法國、德國及日本、澳洲類似,但相較於美國的「實習發展計畫」嚴格培訓制度或中國的實際工作職務限制,則顯得甚為寬鬆。



(摘自:我國建築師考試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研究:徐 裕 健/華梵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建築師)
本研究旨在針對目前國際各國建築師資格考核制度及認證方式進行蒐集及分析,從比較異同及特色著手,以之比對國內現行考試制度,作為未來修正及自我調整之參考基礎。由於全球化的經濟體系逐漸成型,建築師的跨國執業趨勢呈現不可避免的現象,為強化本土建築師因應未來社會需求及國際競爭能力,選擇德國、法國、日本、美國、澳洲及中國為研究對象,分別針對應考資格訂定、考試科目內容、執行考評機構及考核認證之特色,作比較研究,將其值得參考借鑑之處予以歸納分析。

此外,依據國際目前考試制度發展之重要特色,與我國現行考試制度作平行比較,以之提出初步調整修正方向,作為未來與國際接軌之思維基礎。
建築師專業能力的養成及專業認證制度,必須從「地方性」朝向「國際性」事務範疇作適切的修正。一方面自我調整將「國內認證」提昇至「國際認證」的水準,使國內建築師資格銜接至國際專業能力認定事項及內容,二方面,此一認證制度亦可有效制度化對其他國家建築師資格作合宜的比對及評估,進一步並可積極尋求建立與其他國家進行協商國際專業資格互惠認定制度推行的可行性。

國際建築師資格取得制度之比較研究-以德國、法國、日本、美國、澳洲及中國為例
一、德國建築師資格取得制度之分析
德國建築師的資格取得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一) 大學建築系畢業(修習5年以上),具Diplom大學文憑。
(二) 二年實務工作經驗:向建築師公會登錄「建築實習師(Architekt im praktikum, Aip)」身分後在建築師帶領及指導下進行事務所或工地的職業經歷之培育,經過二年實習時間,認證其實務工作經驗合格。
(三) 檢具上述(一)(二)款資格證明後,向各邦建築師公會申請登錄為「建築師」。
二、法國建築師的資格取得,必須在職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學院中,通過課程學習及檢測,此為專業學院(Ecole)系統的訓練,與大學(Universite')理論系統的訓練明顯區分。
可獲得「國家建築師文憑」的學院共有三類:
(一) ESA建築專業學院(Ecole Spe'ciale d'Architecture,簡稱ESA)
(二) 斯塔史堡國立藝術與工業高級學院(Ecole Nationale Superieure des Aris Industries de Strasbourg,簡稱ENSAIS)
(三) 一般國立建築學院(Ecole d'Architecture)
【修業年限】
/ESA與一般國立建築學院
● 基礎階段(至少2~3年)
● 專業階段(至少3年)
● 校外實習(至少2~3月)
/ENSAIS(至少4年)
雖然最低修業年限明訂為4~5年,但依據統計平均實際修業年限大約為8年,方可獲得「國家建築師文憑」。
三、日本建築師資格取得制度之分析
日本建築師資格大分為三類:「一級建築士」、「二級建築士」及「木造建築士」,資格取得制度「一級建築士」為第一種資格類型,「二級建築士」及「木造建築士」為第二種資格類型。
(一) 考試資格之基本要求
學歷及經歷規範:以「學歷」及「實務經驗年數」為衡量標準。
1. 一級建築士:大學土木建築系畢業具有2年以上實務經驗,3年制短期大學土木建築學門畢業具有3年以上實務經驗;2年制短期大學土木建築學門畢業具有4年以上實務經驗;高等專門學校土木建築學門畢業具有4年以上實務經驗或是「二級建築士」資格者,具有4年以上實務經驗。
2. 二級建築士及木造建築士:大學、短大或高等專門學校,建築學門畢業者不需實務經驗,土木學門畢業者需具備1年以上實務經驗;高等學校建築土木學門畢業具有3年以上實務經驗,學歷未達前述標準者,需具備7年以上實務經驗。
3. 一級建築士之考試資格若無前述一般認定資格,但經國土交通大臣特殊認定者;二級建築士及木造建築士之考試資格若未符前述條款之資格,但經都、道、府、縣知事其他特殊認定資格者,亦得參與考試。
(二) 考試及格資格取得流程
1. 考試資格基本要求之審核。
2. 「學科」考試及格:
/一級建築士可合併兩年內之學科考試成果,綜合評量及格與否。
/二級建築士及木造建築士可合併三年之學科考試成果,綜合評量及格與否。
3. 「設計製圖」考試及格
4. 「建築士」登錄:一級建築士由國土交通大臣登錄,二級及木造建築士由都、道、府、縣知事登錄。
「一級建築士」及「二級建築士」、「木造建築士」的資格取得過程不同,因此其執業範圍亦因而分級。分級的方式依「建築高度」「樓層樓」「構造材料」「總面積」及「用途」的差異,形成不同等級的業務分類,「一級建築士」不受限制,二級建築士的執業範圍較一級建築士小,木造建築士受限最大。(詳表一)
四、美國建築師資格取得制度之分析
美國對於建築師的「應考資格」認定較為開放,應考者可廣泛的從不同領域獲得資格,但對建築專業教育體系畢業者或非專業領域體系之畢業生對於其「實務經驗訓練」的年期有不同要求,同時由不同「專業團體」認定其原學位之效力。
(一) 依不同認定機構承認課程的專業學位,規範長短不同的實務經驗訓練年期,以符合應考資格的要件:
/美國「國家建築師認定委員會」(NAAB, National Architectural Accrediting Board)
/加拿大建築師認定委員會(CACB, Canadian Architectural Certification Board)
/專業發展技師評議會(ECPD, Engineer's Council fo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工程及技術認定委員會(ABET,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室內設計教育及研究基金會(FIDER, Foundation for Interior Design Education and Research)
1. 由NAAB承認課程的建築專業學位(Professional Degree):3年實務經驗。
2. 非由NAAB承認課程的建築專業學位:5年實務經驗。
3. 四年制前建築專業學位:7年實務經驗。
4. 由ECPD或ABET承認的建築工程、建築技術或在土木、機電工程學士學位及由FIDE承認的室內建築學士學位:7年實務經驗。
5. 具任何其他學士學位:7年實務經驗。
6. 具中學文憑:13年實務經驗。
(二) 實務經驗訓練的「體制化」及「認證標準化」:「實習發展計畫」制度的執行
實務經驗的訓練,為期有效落實及標準認證,制訂「實習發展計畫」(Intern Development Program簡稱IDP)多數州政府皆以通過「實習發展計畫」的認證為評估應考人是否具備充足實務經驗能力的必要條件。
實習發展計畫(IDP)的執行要求條件如下:
1. 由全國性事權機構「國家建築師註冊評議委員會」(NCARB),統一建立、解釋並執行「實習發展計畫」的訓練需求(Training Requirement),以至少3年的課程資源滿足對應考人的訓練。
2. 建立監督人(Supervisor)制度:由應考人公司中註冊建築師定期評定工作能力。
3. 建立督教人(Mentorship)制度:由應考人任職公司或以外的註冊建築師擔任,至少每4個月與應考人會面一次,以檢討訓練進展的效果。
4. 訓練及補充教育活動執行效果的記錄及保存:實習發展計畫的訓練活動證明
NCARB發展出全國承認的(IDP)紀錄保存系統:「評議會紀錄」(Council Record),紀錄參與「實習發展計畫」人的補充教育、訓練及性格,此紀錄可作為NCARB認證的基本依據及證明。
(三) 建立跨州的全國性組織「國家建築師註冊評議委員會」(NCARB),各州共同承認的專業資格認定相關業務:
/辦理實習發展計畫(IDP)
/建築師 註冊考試
/美加兩國互惠業務
/認證
/專業進行教育
(四) 建築師資格取得之程序
1. 基本學歷之認定
2. 「實習發展計畫」訓練需求之完成及認證
3. 參與建築師註冊登記考試(A.R.E,Architect Registration Examination)
五、澳洲建築師資格取得制度之分析
澳洲建築師資格取得後,必須在各州建築師公會登錄方可執業,各州對建築師資格的認定規範大致上必須有以下四個條件:
1. 取得官方認可的學歷(一般須具備在大學或學院中修習15個認可的建築學科,修業年限至少五年);或是通過國家評估程序(the National Program of Assessment (簡稱NprA));抑或通過(建築師)註冊委員會指定的檢定考試。
2. 具備二年實務經驗(必須檢附證明)
3. 通過由「澳洲建築師認證委員會」(the Architects Accreditation Council of Australia(簡稱AACA))舉辦的建築師執業考試。
4. 至澳洲各州之建築師公會登錄為開業建築師。
對於學歷的採認,除了澳洲本地官方認可的建築學院畢業資格之外,對於海外學歷的認定,必須經過一個評估過程方可承認,若是學歷認證未獲通過,應考人必須通過嚴格的評估以獲得建築專業技能及經驗的認證,如此方可獲得第一階段的資格認可。
對於「海外建築師」資格的認證,須依「互惠承認」(Mutual Rrcognition)的規定予以認證,目前紐西蘭及澳洲相互之間已採取此辦法,建築師無需再經由考試管道取得資格。
除了各州執業建築師資格認證的正常管道之外,尚有以下幾個辦法可獲得資格的認定:
1. 跨州執業建築師登錄資格的認證辦法。
2. 海外(國外)學歷認證辦法。
3. 無正式專業學歷者之專業技能認證辦法。
4. 海外(國外)建築師的「臨時註冊」資格認定辦法。
其中對於海外(國外)建築師的「臨時註冊」資格認定,至少有以下幾個條件限制:
● 其他國家建築師資格認定必須證明其在紐澳地區具有執業的專門技能。
● 執業者必須具備良好名聲及品格。
● 在紐澳執業的時間必須被限定在一定期限內。
六、中國建築師資格取得制度之分析
中國建築師資格分為兩類:一級建造師及二級建造師。考試資格申報基本條件,必須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無工程質量責任事故、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之「在職在編」人員。進階條件如下:
(一) 一級建造師:受聘為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全國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崗位培訓證者或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現擔任工程總承包或施工項目經理,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和條件2的各一項條件者:
1. 學歷和職業年限:
(1) 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工作經驗滿28年。
(2) 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工作經驗滿2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工作經驗滿23年。
(3) 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工作經驗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累計工作經驗滿20年。
2. 業績:
(1) 主持完成大型工程總承包一項,或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二項以上。
(2) 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一項及大型工程施工承包二項以上。
(3) 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四項以上。
(4) 已發佈實施的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有關考核認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考核認定辦法和考核認定結果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考試科目】
(一) 一級建造師:
1. 建設工程經濟
2.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3.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4.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
(二) 二級建造師:
1.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2.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3. 專業工程管理及實務
【申請部份科目免試條件】
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1. 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 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年期限內通過全部科目,參加部份免試人員則需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最後由 於 2010 10月 18 (週一) 12:24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文章: 691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20 (週四) 9:51 am

文章 » 2010 10月 18 (週一) 12:16 am

我國建築師考試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研究全文下載


我國建築師考試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研究 DOC版下載
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7112313185671.doc

我國建築師考試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研究 PDF版下載
www.moex.gov.tw/public/Data/61131285071.pdf

作者:徐裕健 華梵大學建築系副教授/建築師
中華民國考試院考選部網站資料
 
文章: 691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20 (週四) 9:51 am

文章dinshin » 2010 10月 18 (週一) 9:13 am

我看了下....以考生立場看....光資格就會衍生許多問題....8學期....30學分定義....不知是參照那所學校標準?又請問有調查國內符合這些學校科系有幾所........?以前舊制下二專,三專..18學分可考資格的考生...現都無法再考了....有計算過因此喪失資格的歷屆應考人及比例會有多少呢?......這些應該是有數據來支持8學期....30學分定義的方式吧......
新制度方向是不錯...不過改革方向是否應以漸近方式來....以免傷了大多數考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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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shin
 
文章: 348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05 (週三) 9:43 am

文章archicwf » 2010 10月 18 (週一) 9: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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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00的單元
1單元為8小時
基本上轉換為700個「工作天」
700/6=約等於117週
一年有52週
加上國定假日....
以這規則基本上畢業後入社會要2年多才能應考

一個非關建築師考試的問題
事務所員工的工作時數與勞基法令的規定
超時工作可計入嗎?
加班時數怎麼計算為單元??
應該一併把事務所不合理的工作時數換算成「金錢」跟「應考換算單元」還給員工才對

這樣的時數,如對應到員工打卡記錄上
小弟不太相信有哪家事務所的老闆敢開證明

所以~~請員工自行曬印打卡記錄留存以備不時之需....
當建築師完成開立證明後與自行打卡記錄相比較...哈哈
以小弟跟勞檢所互動的瞭解.....勞檢所是很挺員工的
順便整理一下那些壓榨員工勞力的事務所吧!大家加油!

llmj 寫:有關第二類施工監造 工地現場監造、熟悉工程招標採購及施工程序等 60單元
第二類單元比重太低應該至少為第一類的1/3,監造很重要
也可以鼓勵大家多跑工地

不是每個事務所都想要員工去工地的
更甚於建築師都不瞭解招標採購程序..如何能要求員工?


再者
建築師事務所的職業型態也是認定「單元」的議題
只要是台灣的「OO建築師事務所」就有開立認定「單元」的資格嗎?
這樣...又是一個新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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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cwf
 
文章: 620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21 (週三) 9:37 am

文章archicwf » 2010 10月 18 (週一) 9:43 am

如何要求建築師事務所完全依員工工作內容及時數開立證明並不得拒絕?相關罰則為何?
這應該要落之於建築師法中
用以避免事務所以此要脅有志報考建築師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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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cwf
 
文章: 620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21 (週三) 9:37 am

文章 » 2010 10月 18 (週一) 9:53 am

建築教育不必然要培養建築師,建築專業有那麼多的向度都需要各類型的專業人才。
大家都迷失在人人都要當建築師,但對建築師專業養成的過程與能力無清楚的認定。
徐裕健教授/建築師"我國建築師考試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研究",清楚揭露台灣的問題。
任何改變必然是辛苦的過程,中國建築師制度三年到位,台灣不往世界看繞了三十年。
 
文章: 691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20 (週四) 9:51 am

文章archicwf » 2010 10月 18 (週一) 10:04 am

張 寫:建築教育不必然要培養建築師,建築專業有那麼多的向度都需要各類型的專業人才。
大家都迷失在人人都要當建築師,但對建築師專業養成的過程與能力無清楚的認定。
徐裕健教授/建築師"我國建築師考試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研究",清楚揭露台灣的問題。
任何改變必然是辛苦的過程,中國建築師制度三年到位,台灣不往世界看繞了三十年。


張老師說的是
與國際接軌是重要的
但是早已不直的軌道再怎麼接都是彎的

這句話另一個問題為:
台灣不往世界看繞了三十年...這30年所造成的差距現不該完全由考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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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cwf
 
文章: 620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21 (週三) 9:37 am

文章Pedro Hsieh » 2010 10月 18 (週一) 10:22 am

唉!~~~美國沒有考試院/考選部啊~~~

這些criteria或是guide lines 制定來源、流程和方法(mrthodology)的根據應該也不一樣吧?
還有全世界的建築師公會也不是只有AIA,還有歐洲各國的、日本的、.....
而考試改革的順序要不要把教學課程也納入考量?把以前沒學過的、現在還沒有學的、學了沒在用的學科內容和從業人員整理以後再上考場是否才符合考試篩選的目的呢?

考選部
肆、第三場次專題研討:我國建築師教育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研究
時 間: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地 點: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館國際會議廳
主持人:陳茂雄 考試委員
報告人:王紀鯤 淡江大學建築系教授
主 題:我國建築師教育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研究
報告人:徐裕健 華梵大學建築系副教授
主 題:我國建築師教育制度與國際接軌之研究
與談人:何友鋒 朝陽科技大學設計學院教授
江哲銘 成功大學建築系主任暨所長
陳 邁 宗邁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
記 錄:錢廷凱(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大四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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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三、徐教授裕健報告:(詳如書面資料)
本研究針對目前國際各國建築師資格考核制度及認證方式進行蒐集及分析,從比較其異同及特色著手,對照國內現行建築師考試制度,希望可以作為未來修正及自我調整之參考基礎。由於全球化的經濟體系逐漸成型,建築師的跨國執業趨勢呈現不可避免的現象,為強化本土建築師因應未來社會需求及國際競爭能力,選擇德國、法國、日本、美國、澳洲及中國為研究對象,分別針對應考資格訂定、考試科目內容、執行考評機構及考核認證之特色,作比較研究,將其值得參考借鏡之處予以歸納分析。此外,依據國際目前考試制度發展之重要特色,與我國現行考試制度進行比較,並提出初步調整修正方向,作為未來與國際接軌之思維基礎。
在全球化經濟發展的趨勢下,區域經濟合作組織體系逐漸形成。台灣位處亞太經濟區域,未來國內空間開發及規劃,必須銜接國際思潮,以適應國際資金及開發模式之需求,此外,台灣建築人才亦相對面臨至WTO區域經濟地域從事建築相關產業的開發事務,執業範圍勢將拓寬至其他周邊國家。建築師專業能力的養成及專業認證制度,必須從「地方性」朝向「國際性」事務範疇作適切的修正。一方面必須自我調整將「國內認證」提昇至「國際認證」的水準,使國內建築師資格得以銜接至國際承認的相關專業能力認定事項及內容,另一方面,此一認證制度亦可有效制度化地對其他國家建築師資格作合宜的比對及評估,未來進一步可積極尋求建立與其他國家進行協商國際專業資格互惠認定制度推行的管道及可行性。其次,建築師考試制度與教育課程及人才培育方向息息相關,對於國內目前各校採行的課程結構及實務性能力養成的輔助教育管道體制,主管單位可以適時作出檢證及修正的自我評量,對於我國走向國際化建築師人才培育的途徑,應該有正面的積極性效益。
以下分別就德國、法國、日本、美國、澳洲及中國建築師資格取得制度加以介紹:
(一)德國建築師的資格取得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1、大學建築系畢業(修習5年以上),具大學文憑。2、2年實務工作經驗,向建築師公會登錄「建築實習師」身分後在建築師帶領及指導下進行事務所或工地的職業經歷培育,經過2年實習時間,認證其實務工作經驗合格。檢具上述資格證明,向各邦建築師公會申請登錄為「建築師」。
(二)法國建築師的資格取得,必須在職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學院中,通過課程學習及檢測,此為專業學院系統的訓練,與大學理論系統的訓練明顯區分。
(三)日本建築師資格大分為三類:一級建築士、二級建築士及木造建築士,一級建築士及二級建築士、木造建築士的資格取得過程不同,因此其執業範圍亦因而分級。分級的方式依建築高度、樓層樓、構造材料、總面積及用途的差異,形成不同等級的業務分類,一級建築士不受限制,二級建築士的執業範圍較一級建築士小,木造建築士受限最大。
(四)美國建築師資格取得,美國對於建築師的應考資格認定較為開放,應考者可廣泛的從不同領域獲得資格,但對建築專業教育體系畢業者或非專業領域體系之畢業生,其實務經驗訓練的年限有不同要求,同時由不同專業團體認定其原學位之效力。實務經驗的訓練,為期有效落實及標準認證,制訂「實習發展計畫」(簡稱IDP),多數州政府皆以通過IDP的認證為評估應考人是否具備充足實務經驗能力的必要條件。
IDP的執行要求條件如下:1、由全國性事權機構國家建築師註冊評議委員會(NCARB),統一建立、解釋並執行IDP的訓練需求,以至少3年的課程資源滿足對應考人的訓練。2、建立監督人(Supervisor)制度:由應考人任職公司中之註冊建築師定期評定工作能力。3、建立督教人(Mentorship)制度:由應考人任職公司或以外的註冊建築師擔任,至少每4個月與應考人會面一次,以檢討訓練進展的效果。4、訓練及補充教育活動執行效果的記錄及保存:即實習發展計畫的訓練活動證明。而建築師資格取得之程序包括:基本學歷之認定、實習發展計畫訓練需求之完成及認證,以及參與建築師註冊登記考試(簡稱 ARE)。
(五)澳洲建築師資格取得後,必須在各州建築師公會登錄方可執業,各州對建築師資格的認定規範,大致上必須有以下四個條件:1.取得官方認可的學歷(一般須具備在大學或學院中修習15個認可的建築學科,修業年限至少5年);或是通過國家評估程序(簡稱NPRA);或通過建築師註冊委員會指定的檢定考試。2.具備2年實務經驗。3.通過由澳洲建築師認證委員會(簡稱AACA)舉辦的建築師執業考試。4.在澳洲各州之建築師公會登錄為開業建築師。
對於學歷的採認,除了澳洲本地官方認可的建築學院畢業資格之外,對於海外學歷的認定,必須經過評估方可被承認,若是學歷認證未獲通過,應考人必須通過嚴格的評估以獲得建築專業技能及經驗的認證,如此方可獲得第一階段的資格認可。對於「海外建築師」資格的認證,須依「互惠承認」(Mutual Recognition)的規定予以認證,目前紐西蘭及澳洲相互之間已採取此辦法,建築師無需再經由考試管道取得資格。除了各州執業建築師資格認證的正常管道之外,尚有以下幾個辦法可獲得資格的認定:1.跨州執業建築師登錄資格的認證辦法。2.海外(國外)學歷認證辦法。3.無正式專業學歷者之專業技能認證辦法。4.海外(國外)建築師的「臨時註冊」資格認定辦法。其中對於海外(國外)建築師的「臨時註冊」資格認定,至少有幾個條件限制,包括:其他國家建築師資格認定必須證明其在紐澳地區具有執業的專門技能,執業者必須具備良好名聲及品格,在紐澳執業的時間必須被限定在一定期限內。
(六)中國建築師資格取得制度,中國建築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及二級建造師二類。一級建造師其執業資格為受聘為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全國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崗位培訓證明者,或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現擔任工程總承包或施工項目經理,並同時具備學歷和職業年限與業績的各一項條件者。二級建造師其執業資格之考核認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考核認定辦法和考核認定結果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接下來就法國、德國、日本、美國、澳洲及中國建築師資格取得制度進行比較:
(一)考試制度之比較:法國及德國採行專業學院教育自行認證體制,日本及中國採行國家認證分級體制,而美國及澳洲則採行由各相關專業職業團體及公會、學會等民間職業、學院籌組而成的認證委員會,訂定考核科目及資格認定規章,在國家監督下實施認證。
(二) 資格認定模式之比較:1.嚴謹的「專業範疇」認定模式,限定嚴謹的學歷 或經歷資格,以規範應考人的基本條件。法國及德國的學歷資格最為嚴謹,其次,中國的學歷限定為本科或相關學科,但經歷規範則為各國中最為嚴格者。日本、美國、澳洲對基本學歷較為開放,對非專業領域之學歷採取寬鬆的認證態度,但相對而言,對於「實務經驗」的認定及考核,較為嚴謹。2.教育課程認定模式,德國及法國的課程結構,由於具有專業職業認證的性質,因此相當重視實務課題,法國課程由國家訂定必修課程,且以「證書」作為課群組合的單位,採取證書制將相關課程安排為「包裹式的課程」。德國則採「講座制」,各開設不同專業領域的課程,在性質上屬於「專門技術課程」認定。日本及美國、澳洲、中國的教育課程,皆將大學課程視為建築「通才教育」,畢業生的出路亦非僅「建築師」一途,因而在課程認定上,僅以某些基礎性課程為規範之必要條件,以此作為建築師考試應考人的基本資格,在性質上屬於「通才課程」認定。
(三)實務經驗認定模式之比較:期程方面,一般的期程規範,皆以「兩年」為基準,法國、德國、澳洲皆採此標準。美國依專業學院畢業文憑至中學文憑,分別訂定3~13年不同的期程,對於非專業範疇畢業或未符合基準學歷認證者,日本採取最高7年的規範,而中國的實務經驗期程最長,由專業本科至相關專業畢業學歷之差異,實務經驗的期程長達15~28年。認定模式方面,中國採行「職務」認定方式,以應考人之「業績」執行效果及業績性質作認定,且應考人的「職務」也在認定之列,美國則採行嚴密的「實務經驗」控管認定模式,以具體的實習發展計畫執行實務經驗之訓練,而法國、德國及日本、澳洲皆採取以「工作證明」或相關證明認定實務經驗模式。
(四)考試內容之比較:法國及德國經建築專業技能學院畢業認證,加上2年工作經歷即免試取得建築師資格,乃以文憑、證照合一制度實施建築師認證。從考試科目比較,日本以狹義的「建築設計及監造」定義建築師專業能力,在五科考試中,有三科皆與「設計」實務能力相關,即設計、建築計畫及法規,二科與施工、構造相關,但未包括結構力學、機電或估價等分科領域的科目。美國考試科目亦以建築師為核心,涵蓋面向甚廣,除與設計繪圖能力相關的三科「繪圖」科目外,並包括結構、機電、材料及施工文件等項目,在實習計畫的認證項目中,更涵蓋估價、管理契約協商、社區服務等建築師實際執業時會遭遇的實務事項,基本上是一個全方位的執業能力及整合能力的測試。
以下再就國際建築師考核制度與我國現行考試制度進行比較:
(一)應試資格之基本條件:我國學歷認證採「本科系」(具有「建築」字眼之科系)為主的狹義定義,屬較剛性的認證性質,與法國及德國近似,對於「相當科系」之資格,附加「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之門檻限制,對於非本科系者而言,此限制屬極高門檻,幾乎不可能達成。相較於日本、美國、澳洲或中國而言,我國之學歷認證較為嚴格,雖然訂有普考、高檢及格兩項開放條款,但仍屬不易達成之基本條件。我國實務經驗經歷認證,乃針對申請部分或全部免試資格所作規範,以「工作證明書」採認為原則。相對於國際建築師考核實務經驗期程而言,法國及德國、澳洲、日本等國要求至少2年的實務工作經驗方可執業,中國則要求15~28年的經歷、美國則為3~13年期程,相較於此更顯得我國忽略實務經驗的認證體制。就實務經驗的認證制度而言,以「工作證明書」採證方式,與法國、德國及日本、澳洲類似,但相較於美國的實習發展計畫嚴格培訓制度或中國的實際工作職務限制,則顯得甚為寬鬆。
(二)應試科目內容及形式比較:我國建築師考試科目與日本相似,但強化敷地計畫、都市設計與結構、建築環境控制等科目,與美國相較,似乎將敷地計畫、都市設計及建築結構等科目加以擷取補充,但美國的「機電」科目與我國的「建築環境控制」相比,前者較重實務而後者偏重理論。在考試形式方面,美國及澳洲皆採「選擇題」的題型,而我國則採「申論題」題型,前者之目的,在於考核建築師對於特定事務的理解程度,而不要求其能完整背誦全面性的系統化解答,以考試時間受限的狀況而言,「申論題」囿於應答時間,題目的多樣性及全面性嚴重被限制,應考人或許因漏失某一問題的理解以致喪失較高比例的得分機會,對測試應考人全面性專業理解能力而言,「申論題」的形式可能有其限制。以設計繪圖的作答方式而言,我國仍採傳統手繪製圖作答,美國則率先改革,採取「電腦繪圖」方式測試。手繪設計圖的優點,在於測試應考人的基本繪圖美學能力以及其思考設計過程時之「圖繪思考」(Graphic Thinking)能力,此屬建築基本設計技能範疇,但對某些手繪速度較慢的考生而言,這種測試除非有較長作答時間(例如6~8小時),否則考生必須努力練習手繪速度技巧及圖面美工表達能力,才有時間真正表現設計思維內涵,依現行考試時間,似乎只能考核考生的圖繪能力而非設計能力。以日本為例,一級建築士必須先行通過「學科」考試,方得參加下一階段的「設計製圖」考試,在考試程序上即有先後之別,從考試形式而言,「學科」屬於專業知識的理解層面,設計製圖乃將此知識應用在設計方面的整體表達,從科目內容而言,日本極為重視構造與施工,在日本本科已成為專業分工的重要領域,因此亦獨立一科予以考核。相對地,我國將建築構造及建築施工整合為「建築構造與施工」,並將建築計畫與建築設計製圖整合為「建築計畫與設計」,從知識的性質而言,這種歸類無可厚非,但從考核面向而言,我國似乎未能強調考核的意圖及重點。將建築計畫與建築設計整合為一,在建築計畫的考核顯然僅能聊備一格,而無法嚴謹的針對此一學門作深入評估(因為考試時間太短)。綜合而言,從日本考試科目的結構以及美國考試內容及形式,我們皆可理解其考核重心及意圖,相較之下,我國的考試科目顯然包羅較廣,但就現行考試時間及形式而言,在實施成效方面,似有失焦之虞。
(三)從考試參考資料體制化的比較:美國及澳洲、日本考試的參考資料,皆由統一事權單位備有各科目之題庫資料,因各科目內容需求不同,故以考核程度區分,所以各科的題庫均需要慎重事先規劃,並隨社會實際需求而作調整。考試參考資料的體制化,其優點在於可以將專業技能知識體系作系統化整理,並作為應考人準備考試的導引,如此可以正確明定考試範圍及國家認可的專業知能內容,不致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同時,這些參考資料與專門職業學院的教學重心相互結合,避免因變異過大導致學院教學課程的偏差。我國目前因典試委員會成員常作更換,申論題多元性不足,以致無法形成相對穩定的專門技術知識範圍。美國各州註冊委員會多規定由「國家建築師認定委員會」(NAAB)或「加拿大認定委員會」(CACB)依據「國家建築師註冊評議委員會」(NCARB)訂定「建築教育標準」來認定國內外建築學位及相關課程,NAAB建立評估課程的標準,公開37個知識或能力的領域,設定符合標準的課程,符合計畫的課程必須包括專業和非專業情況,以共同組成通才的建築教育。
綜合前述之各國建築師考試制度,有些模式與我國相似,有些模式則相異之處甚大,究其原因,乃各國「建築師」在其特定營建體系下扮演的角色有其既定的特質。例如:中國建築師其實大多是國家工程部門的資深大型工程企劃、設計、施工及管理的經理人,並非以個人名義開設之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監造代理人。而日本建築師多為大型「建設公司」(即統包設計及營造、開發之公司)內部之設計、施工監理(乙方監造)人,因此極為偏重施工、構造及建築計畫學科之認證。相較之下,法國、德國、美國、澳洲建築師執業體制與我國則較為近似。
經過與各國考試制度之比較,未來我國建築師考試制度若要與國際接軌,必須考量以下幾個方向預為規劃修正:
(一)「實務經驗」執行計畫的貫徹及體制化認證的實施:衡諸各國的建築師應試或登錄註冊資格的限制門檻,針對「實務經驗」皆有嚴格要求,或是於應試前的「實務經驗」期程要求(美國、日本、澳洲、中國),或是作為取得證照後的「實務經驗」門檻(法國、德國),皆為國際共通的基本要求。而我國目前建築師的考試,無論在應試資格,或及格後登錄為註冊建築師的限制,對「實務經驗」的基本要求,皆付諸闕如,未來若要試行「互惠認證」辦法,此一缺陷勢必成為主要障礙。對於「實務經驗」的認證過程,允宜立即規劃一套系統化的程序,並落實對應考人「實務經驗」採認的監督,修正目前僅以「工作證明」或「勞健保」紀錄即行採認的制度,建立監督機制並記錄實習成效,以確立我國建築師執業前實務能力的養成。
(二)成立跨學、業界之國家級不同功能的「認證委員會」,協助政府分別辦理建築師考試,專業課程認證評鑑以及實務經驗養成計畫的推動等事宜,如此,可收教、考、用合一的重大效益。
(三)研擬建築師專業技能養成課群架構,以「國際化建築師」執業之實務能力為培育目標,並以此作為修正我國目前考試科目、題目形式及作答方式的參考,設定以考核建築師整合各類協力專業領域能力為基本目標,並衡量目前及未來國際建築師進行設計、規劃之操作模式,以此作為考試作答之依據,具體提昇我國建築師考試水準,俾符合未來國際化之需求。
(四)研究與我國相類似之國外建築師執業環境及考核制度,針對其考核認證標準及需求,作為修訂及補強我國考試制度之參考,並進一步研擬我國對海外學位、建築師資格認證之系統化程序及標準,作為未來與他國協商「互惠認證」之基礎。
(五)全面評估國內建築專業院校、科系之職業技能養成環境,並配合對未來建築師國際執業能力之評估,研訂建築師應試前之基本資格修正方案,期能以考試制度帶動正確導向之實務能力養成風潮。
(六)成立專門委員會,研商建立與實務執業能力密切契合之參考資料庫,以作為考試之重要依據,進一步尋求與國際建築師考試制度接軌之機制。
Pedro Hsieh
 
文章: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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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中部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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