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什麼時候變成"高人"了?
2006年建築師考試在多位建築界朋友一起合作的努力下,的確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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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呂欽文建築師與吳光庭老師的參與,我們7/18星期二下午14:00初步拜會考試院蔡式淵委員,溝通考選部95年6月13日召開之「研商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暨應試科目題型會議」之兩項決議在考試院務會議應該通過,並具體落實:
(一)建築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及3款有關「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之規定,修正為「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所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營建法規與實務 」、「建築結構 」、「建築構造與施工」及「建築環境控制」 等四科,改採測驗式試題;「敷地計畫與都市計畫 」及「建築計畫與設計」2科目,仍維持申論式試題,於兩年後實施,並由考選先行建立題庫試題以資因應。
蔡式淵委員非常熱心協助,當場打電話與專技考試司司長盧鄂生,確認院方的作業流程,攸關眾多考生的權益,提醒專技考試司提前公告上述兩項變動(傳統程序上只要考前四個月公告即可)。討論中我們提供台北科技大學蔡仁惠教授在2006年7月份建築師雜誌發表精闢的文章「建築師資格考的分析與定位 -比較我國與亞太建築師計畫經濟體部份會員國之考試制度」p.88-90。希望未來就”
我國現階段建築師取得之規定與考試內容,與各國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如何拉近與各國制度之落差,並強化我國建築師專業養成”有持續的討論與緩和漸進式的改革。
欽文兄建議,建改社可以循『監造與監工分際座談會』的範例,以建改社的名義邀集學界與公會更多的代表就『建築師資格考試與專業養成』相關的議題做進一步的討論,凝聚學界與公會更具體的共識,再進一步透過考試院已經開啟的窗口循序改變。
我覺得基於下列兩項因素,現在是建築師考試改革歷史性絕佳的時機:
(一)土木、結構兩技師公會正利用選舉形成壓力團體,已串聯並迫使立法委員提案修訂建築法第十三條,將建築物設計監造權利納入土木技師與結構技師。建築師公會應該會樂見建築教育與建築師職業資格更正常的銜接,而不是建築的前門緊閉,土木的後門大開。
(二)政府因應WTO與APEC入會問題,積極推動與國際接軌之各項政策,行業別包括建築師及各專業技師。最重要的是各專業教育學程與專業資格之相互認證,台灣建築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與考試內容自然應該拉近與各國制度之落差。
基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