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spring119 寫:還有請問一下:
3.原有違建面積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理法」第七條檢討
這個面積指的是 "容積率" 與 "建蔽率" 嗎
原條文規定:第7條 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內申請補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除申請補照部分應符合現行法令規定外,該補照之建築物與基地內其他違章建築物及原合法建築物之容積及建蔽面積合計,均不得超過現行法定容積率及建蔽率之規定。
符合本法令的條件:
1.除本案申請之建築物外,其餘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
2.所有建築物容積及建蔽面積合計,均不得超過現行規定。
違建的執行拆除和建築物有沒有執照是不同的兩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