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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吾等倡議於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下成立中央「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乙案,根據行政院某會熟悉組織改造業務的人士提供經驗表示,如果係成立於部屬署或局下,除了立法院決議外,其實部會首長同意也可行。可惜本年4月上旬,經立法院中熱心人士義助連繫後,內政部主秘已通知,吾等倡議於內政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一事請見部長已獲同意。好不容易都連絡好相關各界支持人士百忙排空與談,全國建築師公會練理事長也慷慨同意出席聲援,却因故二度改期至今仍未見成,是否有其他阻力介入暫不予推測,吾等仍報一絲期望就是了。
本案係民間人士(多已退休非在職者)來自體制外倡議,基於建築專業認同而無關個人職位與利益,不過却反映了多數營建署建築基層公務人員期待。對投身公有建築工程之基層專業人員而言,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才能使其安心專注於公務執行與人才培訓。營建署亦有施工管理單位、人員表示,樂見內政部下成立建築工程專責機關可為基層的另一選擇方案。
但,畢竟組織改造本質就是改革,有關部會某些只想收編工程人員編制的高官,並不會考量建築專業對政府之貢獻或重要性,甚至也不去瞭解與傾聽基層訴求。近期吾等一再陳情,明明內政部多次回函正面肯定本案,但組改權責單位或人員却一再想將錯就錯。研考會4/17的函復,其地歩甚至已到了違反立法院審定、總統公布的建築法惟一指定內政部為中央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錯以交通建設部為日後公有建築主管機關,有誤導視聽之虞。吾等同日(4/17)去函指陳其違法事實後,該會4/27函復又改稱「交通及建設部籌備小組亦將就相關法規(包含作用法)通盤檢討...」。難不成要去修建築法?或者誰是中央建築主管部會可不經立法任意指定!有建築人網友4/20亦就此事提出質問後,內政部回復是「建築法第2條及第6條已分別訂有主管建築機關及公有建築物之規定,內政部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負責公、私有建築物…」確知交通部決非中央建築主管部會。更甚者,在4/18日於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審查交通及建設部等組織法草案時,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明確答詢表示交通部不主管建築法(物)只管交通(建設)之類似意見。
事實上,85年行政院 連戰院長於第50次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指示有關研究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個別成立工程組織之必要性、規模性。工程會旋以85年11月19日工程會(85)工程企字第2592號函「有關研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組織原則乙案」報院鑒核轉頒辦理,「要求各主管部會應在組織不重複、便於人力統一調度及人才培訓下」,將工程由指定之工程機關辦理,此為成立工程專責機關之起始依據。95年12月7日行政院工程會召集行政院主計處、研考會、人事行政局及內政部(營建署)等,開會研商成立專責代辦工程採購機關之可行性,決議略以:「各與會機關已瞭解『各辦公廳舍建築工程』採購之主辦機關普遍欠缺工程專業及經驗…,『爰對於未來成立工程專責機關乙節,認同其需求性及必要性』」,工程會96年1月6日召開推動成立工程專責機關研商會議,決議略以:「…請內政部營建署研提該(建築)工程專責機關(構)之組織架構…函送本會及研考會,…跨部會協調會議,俟達成共識後,提送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工程會范前主委97年致內政部廖前部長箋函,認定營建署為中央僅存建築工程專業能力之代辦機關;鈞部李部長(時任工程會主委)於100年11月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年度大會發表演說指出一般行政機關辦理工程並不適當。故從過去與現在公有建築由專責機關辦理,已為共識應行之組織設計,以展望未來公有建築物能有好品質、效能,並落實為民表率(如節能減碳、永續生態之綠建築、智慧建築等)。可惜行政院組改權責單位、有權人員,在本案法、理愈見分明,却有愈執迷不悟、將錯就錯之情勢,使人覺得政府實在無感,民眾無可奈何!
近期經由中華民國倫理研究會李聰熙理事長丈義為本案向中央黨政高層直陳建言書,據悉經研考會層交至營建署後,不知是否為高層為體察上意,於回復研考會函也將該署建築基層單位將認同並提出內政部下成立中央建築工程專責機關方案(如附件)擱置(此都有案可稽且有人、事可證),以致隨回函未送出方案。此種情形反映出有權者僅以一己組織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在做考量;而對於想搭組改順風車到「司級」單位高升者(又可有權無責),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只是做事的地方,職務列等較低業務却較重,也許不是升官之處。故吾等倡議內政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案,從體制內改變合法、合理且外界與基層人員認同,因此昧於事實或便宜行事的部分組改權責機關亟力想消彌;而且可能直接衝擊部分小格局或另有企圖者,有阻力可想而知!(據悉部份營建署基層人員,亦有擬議垂真整合有關建築業務單位,以利交通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構想,亦同有受到阻擾或相關權責單位人員壓下之情形)。
茲以吾等受民間立場與時間所限,力量棉薄集結眾力不易,難爭得於公部門場合依法據理陳述意見予有關決策首長,只能陳情相關權責機關或訴諸輿論或民意代表,推動成效尚未達吾等及各界所期。故建築與物業管理、工程學界之黃世孟、林志棟等教授的支持,以及全國建築師公會練福星理事長願意主動致電理解吾等倡議,進而支持成立公有建築專責機關,於公於私同以建築專業及公益為度並相挺,吾等實感敬佩。為了爭取對本議題的關注,近期亦致函建築產官學界,期待在審議內政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時,各界都能及時意識到,如能內政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決議,除了突破目前只有公路與鐵路(土木、交通工程)、水利、水保、下水道(土木、水利、環境工程)、土地重劃工程(測量、土木工程) 分設於不同部會下之專責(或三級)機關,而獨缺公有建築工程之困境。也可破除組織改造權責單位或行政院研考會,只死抱著交通「及建設」部之三個字(事實上該交通部成立六個三級機關都屬交通建設機關),而不以內政部主管全國「建築」事權統一、管理資源整合為考量之迷思。立法院近期已立委質詢內政部、營建署時,並特別提及組改後住宅建設專責編制不足,問題顯將於日後擴及公共住宅(亦為建築與住的內政問題,而營建署建築工程組之成立本源於政府為了落實住者有其屋而來)。
以上所述,攸關建築專業在公部門服務機會及發展空間,已非僅關目前營建署有關建築專業公務人員何去何從意願。而對於國家是否公平對待與支持建築專業、重視公有建築物辦理品質、效能與創意,成立中央公有建築專責機關更有指標意義。
時間有限、情況危急,故再次叨擾,希望各界能多加關注與相挺,並請有能力與有志之士能發揮影響力、考量專業認同與國家社會公益,以促成本案。
一群關切建築專業於公部門發展與存續者 敬託。 101.4.29
ps.相關建築專業網路討論區本案資訊 及意見交流
Archifield [阿奇菲爾德] 建築論壇
http://www.archifield.net/vb/showthread.php?p=31791#post31791
建築人
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p=23899#23899
準建築人手札 討論區
http://www.forgemind.net/phpbb/viewtopic.php?f=13&p=107474&sid=77035c616cf2c8316b82aefead5396b9#p107474
內有陳情書及方案可供參考,各界認同者請逕循管道向行政院、研者會、內政部遞交,或轉致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做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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