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沒時間爭取了]倡議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向總統府陳述意見之內政部的具體回應,認同者請自各領域襄助一力,謝謝。


建築人職涯規劃、新鮮人注意事項、職場經驗分享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18 (週三) 7:50 pm



贊助商連結

F大找到這些茅盾與投書令本人敬佩!
交通部有無私心自用,從組改後六個三級機關都是與「交通建設」有關,所以組改後公定簡稱仍為交通部。
目前最大的困難就是在於研考會的處理態度。該會可能都被交通部要人力編制不要業務的人(去部人事處或人事行政局查看看多少人不在現職而派去支援其他業務或「他其機關」),或營建署部分想升官占高缺的人矇敝了!
最近,竟然還回復說公有建築工程,交通部是主管機關,連違反建築法第二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的回復都明以公文書寫出來。所以,真的希望專業界的同好,仍有明法明理之人挺身而出,撥亂反正才是。
目前,相關組織法都將陸續於立法院審議,又有私心的單位或高官打壓,情況真的很困難,希望各界能出力,人多才有公益力量以克服自私自利與私心自用者。
趁現在還得及,呼籲建築產官學各界,能將陳情書與說帖送給有力立法委員,以便委員在審議組織法期間,能於院會提出「臨時提案」做成要求行政院或內政部成立中央公有建築專責機關之決議!
ForPeople 寫:A大為公部門中,與我們同屬建築專業的同行的努力,後學十分敬佩。向友人提及後已另將研考會或交通部要納編建築的居心茅盾處整理後,投書行政院了,希望中央政府的公有建築機關,仍留在建築體系中,而非給路已經開太多了,高速公路在順向坡且崩塌出人命,機場修選不好,港口選錯點之土木交通人管理!希望建築人都能多關注或發揮影響力....A大加油!
投書內容請大家一起來公斷吧~
...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
最後由 aec.division 於 2012 4月 19 (週四) 10:03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4 次。
aec.division
 
文章: 56
註冊時間: 2012 2月 13 (週一) 8:32 pm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18 (週三) 8:47 pm

P大的認同與分析,令人敬佩。
公有建築的確要更多專業參與。目前,建築人投入政府中,與公有建築的質、量需要,的確不成比例,一般機關與高中以下是秘書或總務單位行政職系人員辦理所,都沒有專責編制,大學勉強有營繕組專責但人力不足且主管職有時被教職兼任。建築相關專業在公務體系真的是弱勢,目前中央事務官也只到建管單位主管,比不上土木、也比不上都計,如何能發揮專業的影響力?
其實,如果有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不管是分區集中設新建、養護單位統籌辦理技服與工程採購及履約管理,讓專業對專業,輔以專家學者中介。或採由專責機關研定機制集中人員訓練、採購、研訂公有建築作業行政指導,例如,比照社區建築師、景觀或法律總顧問機制,由專責機關分區或分類(機關、學校)建制或採購担任責任建築師(含專業技師)或建築顧問,導入建築師公會,物業學會,民間建築專業或公會力量補足人力。如此,建築相關工程專業投入公有建築質量,才能立即跟上土木職系投入公共工程機關之比例。
經濟部南港展覽館,特種建築物是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審照,建築工程是營建署建築工程組主辦的!所以目前,營建署本質就是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此一分工模式不解為何組職再造後就沒了?
此外,黃世孟教授曾提出公有建築物業管理條例,比照公寓大廈制度管理機制,如能有此法據以設置專責基本編制並搭配民間建築專業維管服務採購,也是許也可行。當然以上都是例舉,且如果建築主管機關辦建管都來不及,又無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來推動。或許都不可能實踐。另外,研考會或交通部的觀念或許以為只要有工程單位編制及員額辦就行得通,那類似目前工程會(土木職系為主)與建築專業的溝通情形,是否日後可以良性發展也要考虜。畢竟,公私部問同是建築專業人員,有共同的教育、能力基準,都用相同的專業語言溝通,總比雞同鴨講來得好。
總之,期待各位建築專業者,基於對專業的認同者,請各利用管道(例如陳請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提案更佳),於立法院審議相關組織法時能支持成立中央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一切才有後續的開展...
PS.至於P大所提的特設主管建築機關,監察院99年1月20日(99)院台交字第0992500010號函,有一個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身為國道路權範圍內之主管建築機關,94-98年縱容所屬無照建築,且未積極督促廠商申辦建築執照,延宕查報處理違章建築,核有違失;另該局辦理建築管理相關業務,不僅未設置專責之建築管理單位,且相關權責不清,有失主管建築機關之職責,亦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案(有興趣的人google一下就有,可見交通部多不懂、不重視建築業務了~
最後由 aec.division 於 2012 4月 29 (週日) 10:41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4 次。
aec.division
 
文章: 56
註冊時間: 2012 2月 13 (週一) 8:32 pm

問過內政部回答(雖然答的很爛)如下,不過可以看出公有建築工程或者民間建築工程,依建築法仍都是內政部主管,交通部沾不上邊的

文章ForPeople » 2012 4月 19 (週四) 9:49 pm

問過內政部回答(雖然答的很爛,會再去吐的~)如下,可以看出公有建築工程或者民間建築工程,依建築法仍都是內政部主管,交通部沾不上邊的啦。
轉貼給A大參考。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20120418013
您於101年4月18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公有建築物及主管建築機關疑義1事,茲答復如下:
一、依據建築法第2條、第6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合先敘明。二、次按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反上開建築法第25條擅自建造、使用、拆除之處罰,同法第87條已有明文,至公有建築物應由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起造人),依建築法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或經本部核定特設之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本案如有個案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aec.division 寫:F大找到這些茅盾與投書令本人敬佩!
交通部有無私心自用,從組改後六個三級機關都是與「交通建設」有關,所以組改後公定簡稱仍為交通部。
目前最大的困難就是在於研考會的處理態度。該會可能都被交通部要人力編制不要業務的人(去部人事處或人事行政局查看看多少人不在現職而派去支援其他業務或「他其機關」),或營建署部分想升官占高缺的人矇敝了!
最近,竟然還回復說公有建築工程,交通部是主管機關,連違反建築法第二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的回復都明以公文書寫出來。所以,真的希望專業界的同好,仍有明法明理之人挺身而出,撥亂反正才是。.....
ForPeople
 
文章: 7
註冊時間: 2012 2月 15 (週三) 3:26 pm

房屋建築不是基礎建設,研考會請醒醒!支持中央成立公有建築專責機關~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19 (週四) 10:55 pm

F大的參與發聲,令人感動。
查立法院98年6月10日院總第1470號 委員提案第9112號,說明一:『按土木專業工程為「除了房屋建築」之外民生基礎建設工程。』
所以土木專業,也將房屋建築排除在基礎建設外,不解為何研考會會不懂,是裝儍、將錯就錯?還是被某些弄權者唬弄了?
aec.division
 
文章: 56
註冊時間: 2012 2月 13 (週一) 8:32 pm

組織再造內政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呼籲,情況危急,故再次叨擾,敬請各建管產官學各界建築人不吝相挺!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25 (週三) 11:06 pm

組織再造內政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呼籲,情況危急,故再次叨擾,敬請建築產官學各界建築人不吝相挺!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p=23963#23963
最後由 aec.division 於 2012 5月 01 (週二) 11:4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aec.division
 
文章: 56
註冊時間: 2012 2月 13 (週一) 8:32 pm

Re: 問過內政部回答(雖然答的很爛)如下,不過可以看出公有建築工程或者民間建築工程,依建築法仍都是內政部主管,交通部沾

文章ForPeople » 2012 4月 26 (週四) 7:39 pm

用硬一點的方式問,就問得比較明確,真不知是誰有問題,哎~
以下供A大參考。
===
您於101年4月20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疑義1事,茲答復如下:
有關公有建築物及主管建築機關疑義一案,前經內政部部長信箱【案號:20120418013】答復在案,查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2條規定核定特設之主管建築機關包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其轄區範圍內之各項公、私有建築管理業務,非僅針對公有建築物。另建築法第2條及第6條已分別訂有主管建築機關及公有建築物之規定,內政部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負責公、私有建築物之建築管理法令等相關業務之研訂,並非僅針對公有建築物。至所詢問題「二、政府再造後,內政部是否不再主管公有建築物呢?」請再詳予敘明問題所在,或留下您的聯絡方式,將儘速與您聯繫。
ForPeople 寫:問過內政部回答(雖然答的很爛,會再去吐的~)如下,可以看出公有建築工程或者民間建築工程,依建築法仍都是內政部主管,交通部沾不上邊的啦。
ForPeople
 
文章: 7
註冊時間: 2012 2月 15 (週三) 3:26 pm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29 (週日) 10:13 am

有關研考會對於「建築」的認識不清或說詞不一、不當之虞,有關情形說明可參考:
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4759
aec.division
 
文章: 56
註冊時間: 2012 2月 13 (週一) 8:32 pm

文章kogiga » 2012 5月 02 (週三) 8:22 pm

當專業參與或担當不足時,這種外行領導或指揮內行的情形就會司空見慣~
力挺,請加油。
平心靜氣。
kogiga
 
文章: 21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2 (週一) 3:46 pm

+1

文章陳明城 » 2012 5月 03 (週四) 5:50 am

kogiga 寫:當專業參與或担當不足時,這種外行領導或指揮內行的情形就會司空見慣~
力挺,請加油。


+1

陳明城
頭像
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5月 04 (週五) 11:33 pm

對於K大於陳明城老師的支持,謹表敬佩之意。
如果不反對的話,可否讓我們在後續的陳情書中,將各位的職稱大名列入支持或關注本案成案的名單之一。
目前,我們仍擬詢請見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長陳情,
與尋求認同與支持的立委於國會協助提案。
對於組改的主管單位行政院研考會與營建署人事單位用雙簧的方式唬哢人民,
有朝一日相關人員以民眾之身時,也許有因果回向他們也遇到跟他們一樣的公務員。
aec.division
 
文章: 56
註冊時間: 2012 2月 13 (週一) 8:32 pm

上一頁下一頁

回到 建築職場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