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組織架構建議」​,陳情已獲行政院及內政部​正面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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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組織架構建議」​,陳情已獲行政院及內政部​正面回復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11月 24 (週六) 2: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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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for.peoplex兄maill第二封陳情:
各位建築界先進、同好,
後學等陳情行政院:「於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組織架構建議」(見附檔),已獲行政院、內政部納入規劃,希請建築各界力挺、持續推進。在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就差就差有具體組織法案修正、單位與人力編制等臨門一腳,期待各界遍地開花,歡迎轉寄應用!
近日,工程會主委於全國公共工程會議直言應將營建署現有道路橋樑工程業務納入交通建設部,據了解這將成交通部與工程會(即交通建設部)與營建署道路系統爭議點。所幸目前因內政部主管建築法及建築師,公有建築工程部份雖非爭議標的,但有受之牽連影響之虞,因此,在此呼籲建築各界團結一致,讓公有建築工程回歸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形成建築法、建築師、建築工程與規劃設計之採購與施工管理統合為一條鞭,避免經常外行領導內行不合理現象延續。
附帶一提,交通部或工程會如果是擬提議營建署道路工程業務分割出來整併至交通建設部,其若屬國家交通建設整體考量與土木交通界樂見,後學以為建築各界應不須參與討論或反對,較有利於「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及早定案,以祈為我國建築工程、建築文化創意產業界帶來發展新契機。

ps.郵寄清單係情商AEC先進提供參考,如有更正或誤寄請海涵。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returnecss>
日期: 2012年11月21日下午5:08
主旨: [010-101037181]
收件者: "for.peoplex@gmail.com"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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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直接回復本信,returnecss@minister.moi.gov.tw 為本部部長信箱系統自動發送回復民眾之郵件位址,若您有相關陳情意見,煩請至本部部長信箱網站填寫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1q1.asp,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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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信件為亂碼,請看附檔,謝謝您!
** If You are not able to read this email, please see the attachment.Thank you!

處理情形 :

先生(小姐)您好:
您寄給院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組織架構建議例可供參考」1事,於101年11月15日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本部近日函陳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之內政部組織法草案,已將原移撥交通及建設部基礎建設司及各區基礎建設工程處之建築業務改移撥至內政部,倘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組織改造後本部掌理事項將包含建築管理、建築研究、中央政府公有建築物新建建造業務規劃、設計及執行管理等事項,即將公有建築工程專責回歸於內政部。
二、建言所提內政部成立公有建築專責工程機關之方式,比照內政部土地重劃處成立「內政部公有建築工程處」,或比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成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有建築分署」部分,留供本部審酌規劃,未來將依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機關組織法案規定辦理。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王培如
聯絡電話:02-87712783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歡迎連結內政部網站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
Http: //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3q1.asp?IstrMid=010-101037181&IstrUnit=00003000&IstrType=2&mail=for.peoplex@gmail.com

提醒您!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7天內填復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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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摘要 : [010-101037181]
來信內容 : 詳見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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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aec.division 於 2012 11月 26 (週一) 8:42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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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ec.division » 2012 11月 26 (週一) 7:59 pm

目前營建署建築工程專業採購業務分建築工程組(規設)、北中南工程處下之國宅工程組(林工組、中宅組、南宅組)為主。
但是除了署本部建築工程組是建築專業公務員主政外,上級及各工程處都是道路(土木)工程背景的人在主導,所以要成立公有建築專責工程機關,體制內阻力應很大。期待,產學各界建築從業者,能從體制外促成改造,讓體制內外建築人能外合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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