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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PH 寫:很久之前向考選部提問過一些「試場規則」疑義,剛好有攜帶相機的部分,
酌取考選部的的部分回復文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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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試場規則第7條第1款規定,應考人攜帶非必要之物品應試,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扣除該科目成績3分至5分。
...
照相機非屬考試必要之物品,應考人不得攜帶照相機應試。如有應考人攜帶照相機入場應試,監場人員應予制止,如應考人不聽制止,依規定扣除該科目成績3分至5分。爰此,監場人員制止應考人攜帶照相機應試或考試中使用照相機拍攝,均係依規定執行職務,並無不妥或逾越規定之處。
...」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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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朋友參考
太認真的同學!其實如果不特別問的話....
另外建議,是不是把樓上同學的圖及文字撤掉
避免留下考場違規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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