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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時間差!
記得社會新聞的銀行搬款騙局或電影神鬼交鋒等的騙局設計,都是巧妙運用時間差!
善用時間差,在大部分畢業學子為40學分、第一試、工作認證忙得焦頭爛額時,少數教授已可下場享用一年兩次,錄取率高達40~50%第二試。
果然,建築師是整合工作者。
隱藏的事,沒有不顯露的!
廣大建築人的福音,請仔細詳讀:
原來條文需:
*母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子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孫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三者一併看才看得出端倪!
**母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0條(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提高應考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並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二、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實習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_*依這條可訂:40設計學分、工作認證等
第13條(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可申請應試科目之減免)
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
一、應試科目。
二、考試方式。
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
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其申請減免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
_*依這二條可訂:免第一試,免工作認證!
**子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分考區,指考選部得視報名人數、考試性質、兼
顧政府人力設備經費等因素,於適當地區分設考區。各種考試考區之設
置,依國家考試考區設置要點之規定辦理。
所稱分試考試,指同一考試,其考試方式分為二試或三試;應考人於學
校畢業後得參加第一試及其後之各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分試考試各試之典試事宜,由同一
典試委員會辦理。
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應考人在學期間修畢基礎學科
或學校畢業後得參加第一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錄取者,需取得學校
畢業資格,並視類科之不同,具備一定期間之實習合格、實作技能測驗
合格或一定期間之工作經歷等資格,始得應第二階段考試。各階段考試
之典試事宜,由不同之典試委員會辦理。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保留年限,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科錄取榜示
之日起,至報名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_*依這條可訂:可訂第一試、工作認證、第二試!
*孫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或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三款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外國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102年8月6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第15條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資格之一,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_*依這三條即可:免第一試,免工作認證!
***但這條可剋:
*母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1條(高考、普考之考試規則訂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
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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