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朋友問:真耶?假耶?


建築相關國家考試、建築師考試準備、心得及經驗分享。

疑問

文章222 » 2013 11月 18 (週一) 3: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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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老師教授...肯定是對學校建築教育啟蒙有貢獻的!...
但針對教師取得免試資格.真的有點過頭了!不知道給教師ㄧ宗基地.不知道是否會檢討:可以開發與否?坪效分析?法規檢討?產品定位?區域單價總價觀念?公設比?共專有?與複委託討論五大系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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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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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18 (週一) 7: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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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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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ou12543 » 2013 11月 19 (週二) 9:21 am

學校老師就算取得建築師資格,
若沒有實務經驗,仍然沒有能力開業,
那幹麼要拿到這個資格?
大概只是為了名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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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1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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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

文章222 » 2013 11月 19 (週二) 6:07 pm

好奇有多少老師因為這樣曲的建築師資格?不知道有沒有人有這樣的資料?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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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19 (週二) 7:22 pm

教授有退休年限,建築師是終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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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ong3 » 2013 11月 25 (週一) 11:05 pm

~如果對自己的權益都如此冷漠看待,還由誰會在乎你~
面對社會的不公義勇於表達意見是大家的責任,更何況這個議題是屬於你我的問題
希望大伙能共同響應,讓他們聽一聽不同的意見與想法.

只是對未來的考生感到難過:
讀書念研究所要"伺候"教授,處處都要順著牠的毛梳--->通過第一階段
畢業後工作還要"伺候"老闆,當個聽話耐操的廉價勞工--->通過第二階段
工作後還要暗夜挑燈夜讀,因為下了班還要"伺候"家人和小孩,當個稱職的老公/婆--->還要考試及格才可以換證書毆!!
想當初念建築不就是一個崇高的理想做設計,怎麼變成做奴隸.....

ps:就讓我任性的亂罵一次吧!這不叫"xxx"什麼才叫"xxx" :evil: :evil:
lon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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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大家不是那麼有耐心、細心讀完文稿!

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26 (週二) 12:34 am

原來大家不是那麼有耐心、細心讀完文稿!

簡單說;

Thomas Wen 老師,您po了很多,學生有點亂掉XD,所以現在真相大白了嗎?那考制未來會再修正對嗎?

陳明城 真像確實已大白了,建改社主導修改建築師二階段考試辦法,取消高考(一樣考六科)換證、2年工作免試環控一科。(但卻拿他們取消的這高考及格3年工作全免試、環空一科部份免試,來欺騙說開會記錄已載明沒有教授免試,這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啊!)

Archi Reformg擔任建改社唯一的職員,若沒記錯,她也是我的學生,更是一位基督徒。當她知道如此被利用寫這種烏龍置頂文章,一定很難受,思之不忍啊!


但建改社又把如何免第一試、免工作認證的制定規則及審查權利放在考選委員手上(好方便左右掌控)!_如今只剩公會得以表達意見與抗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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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改社已撤掉那篇我部分引用指出其烏賊戰術的置頂文章,...

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26 (週二) 10:07 am

建改社已挪掉那篇我部分引用指出其烏賊戰術的置頂文章,但只是只拿掉置頂,對PO發言大讚真相大白等烏龍事仍不置一詞!

「建不改社」啊!

令人....





揭穿烏賊戰術:

明明考選部民國99年6月9日第一次分組會議已依張基義99年4月12日在建築人上發佈的: 建築師考試改進工作架構 / 承辦單位:考選規劃司之架構通過作成紀錄‧且於100年5月17日第三次分組會議中再次確認:

三、、依據前揭改革精神,未來新制考試原則建議刪除各項免試規定,原得申請全部免試或部分科目免試之資格可併入學經歷認定標準規範中規定減少實務養成年限。

*未來新制考試原則建議刪除各項免試規定,

這裡建改社是改掉:公務人員考六科及格後,三年工作經驗考績一甲二乙得以全免試換照,即目前以2年工作資歷公證免試環控一科的條文。

這與教授自肥免第一試,免工作認證完全無涉。建改社如何拿此脫罪,此乃風馬牛不相及的事!

但教授自肥的證據在下段文字裡:

**原得申請全部免試或部分科目免試之資格可併入學經歷認定標準規範中規定減少實務養成年限。

這就得102年1月23日頒佈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13 條 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
一、應試科目。
二、考試方式。
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
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其申請減
免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


102年8月6日頒佈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分考區,指考選部得視報名人數、考試性質、兼顧
政府人力設備經費等因素,於適當地區分設考區。各種考試考區之設置,
依國家考試考區設置要點之規定辦理。
所稱分試考試,指同一考試,其考試方式分為二試或三試;應考人於學校
畢業後得參加第一試及其後之各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
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分試考試各試之典試事宜,由同一典試委
員會辦理。
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應考人在學期間修畢基礎學科或
學校畢業後得參加第一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錄取者,需取得學校畢業
資格,並視類科之不同,具備一定期間之實習合格、實作技能測驗合格或
一定期間之工作經歷等資格,始得應第二階段考試。各階段考試之典試事
宜,由不同之典試委員會辦理。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保留年限,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科錄取榜示之
日起,至報名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把可依循的高考公務人員(考六格)經工作資歷全免試及部分免試環控一科,改成教授依年資免第一試、免工作認證的審查交在考選委員手上審查!

這麼清楚的走向,除非

一、你的文字邏輯、法學素養很差,看不出前後關聯。
二、水仙不開花-故意裝蒜,跟著烏賊戰術走!

這就是為什麼建改設須對此改革負責的緣由!

把條文詳讀,你們都想得出來如此改以暗藏玄機,不會今天突然不會讀了。

也不會只有你們聰明,別人看不出你們在搞甚麼把戲!

原文CO貼於下,方便比對:

免試優惠條款於第一次會議即被刪除,自肥之說可休矣

考選部會議資料最近被找出來了,民國99年6月9日第一次分組會議記錄內文第四頁清楚載明"....未來新制考試原則建議刪除各項免試規定...."(請詳附件第四頁)
該次會議陳邁、張基義、曾光宗皆出席。
該決議復於100年5月17日第三次分組會議中再次確認:
"有關現行建築師考試應考人得申請全部或部分科目免試之規定,前經分組會議研商討論後均建議刪除,....."(無附件,可查詢)
該兩次會議記錄另外述及"具備前揭得減免應試科目資格之應考人,於建築相關學術研究均著有貢獻,或於實務領域已累積相當之工作經驗,應可視為已經一定年限之實務養成,即使針對該類應考人賦予其得折抵實務養成年限之資格,亦不致於與新制考試著重「實務養成經驗」之精神有所扞格"因屬另一議題,不再此贅述。


綜上,縱使現行考試制度仍有教授等具特定資格者得享部分免試優惠,但考試改進推動小組於一開始即否定了改等條款。陳邁先生等人皆親自參與該系列會議。近日因各方無由爭議,乃提供相關資料供各方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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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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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所以確定公務高考,服務三年考積優良全部免試換證制度取消?從那一年開始實施?謝謝。

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27 (週三) 9:26 am

問_
陳老師:所以確定公務高考,服務三年考積優良全部免試換證制度取消?從那一年開始實施?謝謝。

答_

4. 訂定落日條款,廢除免試相關規定。
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 ... 9%E7%A4%BE

這是建改社的目標_廢除公務高考(因已考六科及格)工作三年考績一甲二乙得以換證的全免試_及目前工作兩年經公證可免試環控一科(還有人可免試構造一科_應是國外換照吧)。


注意_上引資料是張99年12月05日發表於建築人文章




發表發表於: 星期日 十二月 05, 2010 6:15 am 文章主題: 建築改革社99年度社員大會 引言回覆

所以這裡的_廢除免試相關規定。_明確是廢除現行的公務高考及格免試及環控_構造部分科目免試_這是為新制教授免第一試_免工作認證鋪路_因為舊法未改_新法無法上路。

不意建改社前些日子卻夾雜的引此為_他們反對教授免試的證據!_這是謬誤_壹。

其實爭議沒有那麼難解決_只要基於公平公義原則須迴避的
張老師
曾副院長
洪副教授
...

__等人出面切結絕不利用新制免第一試_免工作認證_直接利用時間差進入第二試

爭議隨即落幕_讓改革能符合學生及社會大眾的期待!

至於第二個問題_他們希望自105年起實施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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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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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8月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27 (週三) 1:35 pm

102年8月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
,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或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
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
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三款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外國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一年以上
,有證明文件。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
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102年8月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是依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6238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及以後104、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將依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來擬訂發佈(除非中間再有修改)。

所以敬告建改社諸君

不用再拿

102年8月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中的條文做文章了,因為跟第一試、工作認證、教授自肥等一點關係都沒有。

合先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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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文章: 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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