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商連結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第 三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分考區,指考選部得視報名人數、考試性質、兼顧政府人力設備經費等因素,於適當地區分設考區。各種考試考區之設置,依國家考試考區設置要點之規定辦理。
所稱分試考試,指同一考試,其考試方式分為二試或三試;應考人於學校畢業後得參加第一試及其後之各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分試考試各試之典試事宜,由同一典試委員會辦理。
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應考人在學期間修畢基礎學科或學校畢業後得參加第一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錄取者,需取得學校畢業資格,並視類科之不同,具備一定期間之實習合格、實作技能測驗合格或一定期間之工作經歷等資格,始得應第二階段考試。各階段考試之典試事宜,由不同之典試委員會辦理。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保留年限,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科錄取榜示之日起,至報名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這條讓分階段考試獲得法源!
原(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分試,分為二試,必要時得分為三試。第一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各試成績除別有規定外
,不予合併計算。
**新修正法條加入:
應考人在學期間修畢基礎學科或學校畢業後得參加第一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錄取者,需取得學校畢業資格,並視類科之不同,具備一定期間之實習合格、實作技能測驗合格或一定期間之工作經歷等資格,始得應第二階段考試。各階段考試之典試事宜,由不同之典試委員會辦理。
最重要者在:
第 7 條
考選部得設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本法第十三條
申請減免應試科目案件之審議。
而本法第十三條
第 13 條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
一、應試科目。
二、考試方式。
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
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其申請減
免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
教授之免第一試,免工作認證都可由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減免應試科目案件之審議。
***請問到這地步,我們要等到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出爐公布
才說:天啊!他們真的這樣搞了!
那時還來得及嗎?
我們要等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減免應試科目案件及人員通過並利用時間差率先進場考第二試。
才恍然大悟,大喊:原來他們真的這樣做了!
那時還來得及嗎?
<a href="http://fundesign1.pixnet.net/album/photo/260837936-%e5%b0%88%e9%96%80%e8%81%b7%e6%a5%ad%e5%8f%8a%e6%8a%80%e8%a1%93%e4%ba%ba%e5%93%a1%e8%80%83%e8%a9%a6%e6%b3%95"><img src="http://pic.pimg.tw/fundesign1/1384617514-3449663196_n.jpg?v=1385625232"></a>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