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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的停車位數量俗稱"法車" ,在原有建築物的樓地板面積及其用途沒有變更的前提下,該"法車"數量如果擅自變更減少即屬於違反建築法第73條的違規使用行為,經檢舉查證屬實著將依被處以6萬元罰鍰並限期恢復原來之使用。所以本案就板主所述僅預期減少法定停車數量之變更事項而言,尚無適法之程序可行。第二,ㄧ般停車位之變更系屬於建築物變更使用辦法第八條所明文列舉的變更使用適用範圍,除可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以茲適法外,尚可視該建築物所在地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有無擬定建築物在ㄧ定規模以下變更事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行政規則據以檢討辦理。以上僅提供參考。最後,有ㄧ個在訓練建築法規的免費公益職訓課程布拉格 http://blog.yam.com/arch0986290966 請入內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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