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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或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有證明文件。
如上第六條 第一項 .....所述大學五年畢業。
如先就讀 二專 (建築工程系三年學程) 畢業 , 繼續升學 二技 (建築系二年學程) 畢業,
請問這視為大學四年畢業 或 大學五年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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