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築法第39條規定: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
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另請參酌所詢農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自可能訂有執行前述法條之細項執行相關行政命令,例如在新北市政府即訂有「新北市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其中附表二之項目(二)昇降設備即規定下列簡政便民措施 : (2.昇降設備機種之設計載重,速度之變更者,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由使用執照承辦單位(施工科)單獨併同核准變更設計,免會辦原建造執照發照單位建照科。若地方政府無此項規定時,則電梯本屬建築物設備,有變更之需求時應依建築法第39條先向原建造執照發照單位申請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俟核准後還要辦理建照抽查,待抽查結果符合規定或將抽查缺失改善完成後,始得進行後續申請使用執照程序。
二者差異甚大,所以設計建築師很慎重的提請建議會有花費許多時間及金錢的狀況請業主考量繼續按原設計內容施工申請使用執照。
另有關水保設施部分,仍請參考前述附表二其他項目規定:
水保設施圖說變更事項經本府農業局同意備查免辦理變更設計,並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符合規定者,亦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由使用執照承辦單位(施工科)單獨併同核准變更設計,惟本項內容則須會辦原建造執照發照單位建照科。
最後其餘變更項目如雨遮及窗戶等設計建築師亦無爭執,應屬符合建築法第39條後段但書規定,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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