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照建築法第7條規定: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依其法條立法原意係規範以興建建築物為目的所必要的附屬工程始須申請雜項執照,有關台端提問內容,首先必須先釐清所需施作的蓄水池之目的為何,如係為了興建建築物之目的才施作據以供使用者生活供水用途者即必須按上述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若否,例如僅為了農業灌溉儲水者,則非屬建築法管理對像,則免申請雜項執照。唯請注意若是該蓄水池興建土地位於法定山坡地(海平面起算100公尺以上並經行政院農委會公告的土地)者,不論要不要申請雜項執照,都必須向當地農業主管機關申請簡易水土保持計劃後方可施工,始為適法。
另外依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係指具有基礎,梁,柱,頂蓋且固着於土地上供人居住使用之構造物。然蓄水池並非供人居住,頂多為建築物附屬之雜項工作物。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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