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好有社區管理的經驗
那真不是令人愉快的經驗
任內新進住戶修繕
就是穿粱裝中央空調求天花板高度不要太低
法律規定在那裡
所以是否每個住公寓大廈的公民
就像開車取得駕照一樣
先受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才有資格使用公寓大廈
考個筆試
最後簽名遵守
才允許搬進公寓大廈住
至少每個公民都必須如此教育
那我們的違建可能會少一點吧
真是很難啦
有點天方夜譚
我們到先進的國家
他們也是好幾百年的持續改革
才看到目前的現狀
並不是他們住民的水準原本就這麼高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