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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各位先進想請教一下,關於公共建築物之定義
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
第二十項、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技規170條: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H2類組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技規第一條用語定義
第二十一款、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住宅單位: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等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
二 住宅: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三 獨立住宅: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四 雙併住宅:含二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五 連棟住宅:含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之左右以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隔,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可供進出者。
六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小弟手上有一個案子基地183平方公尺、建蔽率50%、地下一層地上七層,
各層樓地板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尺,
二樓以上做住宅使用(客廳廚房在二樓、三樓以上每層為兩間套房),業主自住,
一樓做店舖使用,非便利商店,
此個案依定義來看僅一住宅單元,
應非屬集合住宅,但經詢問新北市建照科承辦得到結果,承辦員表示H2類組六層以上就是公共建築,其他一概不管,有意見請發文詢問營建署,
文我是應該會發的
只是想請問一下各位先進,大家覺得此案是不是屬公共建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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