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建築大師降臨的時候


建築設計、方法、創意、概念、評論。

文章L-archi » 2008 4月 14 (週一) 9: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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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1974 寫:請問一下
這個案子錯在哪??

我沒看過圖、也沒看過報告書
跟大家一樣只看到模型
和雜誌上談的事情

然後
想請問直言這個案子錯了的人
哪裡錯了
謝謝指教


chao1974兄,莫生氣!hara兄上面的論述是從建築大師做設計的現象,到房地產開發與環境的衝突,沒有指明哪個案子喔!你是指哪個案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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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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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4月 14 (週一) 9:39 pm

llmj 寫:
hara 寫:但前提是:試著用不同角度來看同一件事
一個讓建設公司賺大錢的開發案
卻有可能同時是造成附近環境嚴重破壞的元兇
誰獲利了?而誰又是受害者呢?
這時候,我們該說它是一個「成功」的案例嗎?


不是 :evil: 錯誤的案子


我是從hara的文字呼應他的話,我是從他的論述裡來表達我認同他的看法。

開發與環境保護哪個優先?我認為環境優先,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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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hao1974 » 2008 4月 14 (週一) 9:43 pm

咦............我有表現出生氣的樣子嗎 :roll:

我只是想知道澳底這個案子
有什麼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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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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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4月 14 (週一) 10:01 pm

chao1974 寫:咦............我有表現出生氣的樣子嗎 :roll:
我只是想知道澳底這個案子
有什麼錯誤之處


:D 歹是拉!是我想太多了!

如同你說的我們沒看到更多的資料,所以判斷難免會失誤。從我有限的資訊,我來看這個案子,我的淺見是:

1.合法性?未來如何合法?農舍是給農民放耕作農具休息用的,大師把房子變成有錢人的莊園。未來如果真的是以農舍來申請合法,我倒是很想知道他的法令檢討是如何過的。

2.每一個案子各自為政,是否考量整體的配合,是否有考慮當地的微氣候狀況?感覺是硬塞量體在土地上。

3.以山坡地開發的觀點來看,據說還有幾百戶要開發,適宜嗎?我是覺的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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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路人 » 2008 4月 14 (週一) 11:56 pm

我們錯在那裡?

1。引自本站相關報導: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506
據了解,澳底這塊土地的前身是柏林高爾夫球場,因前手經營者財務吃緊,五年前經營權移轉到捷年手上,除了70公頃將興建176戶豪宅,還有100公頃建設公司打算另外開設馬場、連鎖民宿,野心不小。

呂台年說,澳底大地是以農業發展條例興建農舍,每戶依法土地面積都超過750坪以上。。。

據了解,這20戶豪華農舍土地已陸續過戶到客戶名下,但得等待兩年才能動工,若加上一年興建時間,最後完工時間大約在三年後。

2。50年前,台灣所有河川裡都有魚,包括台北市(據我世居台北市的親戚說),現在台灣大部份的河川沒有魚了,包括平地鄉間。我們拿所有賺的錢去整治河川,恐怕也回不去了。

3。新房散「毒氣」男子罹腎炎險洗腎(引自http://www.archifield.net/vb/showthread.php?p=8342#post8342)
新家裝潢看起來美輪美奐,卻可能處處暗藏「毒氣」,一名年輕男子住進新家之後沒多久就得了腎炎,還差點得洗 腎。(美國加州兩年前禁用含甲酫的建材,有其他州也跟進)

我們錯在生活在一個不保護我們健康(上3),不在乎子孫(上2),及有錢也要委屈地活(上1)的國家裡,更可悲的事是如果澳底計劃不成功(因為生活機能,環境氣候,很有可能成為澳底廢墟),但我們子孫要概括承受!

我想起湯姆克魯斯演的軍官與紳士,那個小兵無辜地問他的班長:我們執行上級命令,我們錯在那裡?我想代他班長答的是:我們錯在沒有尊重這塊土地與生命!
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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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hao1974 » 2008 4月 15 (週二) 8:10 am

路人兄
依照您的邏輯
農舍申請、甚至集村農舍都是錯的
因為根本不該有這類東西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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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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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4月 15 (週二) 10:00 am

路人 寫:呂台年說,澳底大地是以農業發展條例興建農舍,每戶依法土地面積都超過750坪以上。。。
據了解,這20戶豪華農舍土地已陸續過戶到客戶名下,但得等待兩年才能動工,若加上一年興建時間,最後完工時間大約在三年後。


小弟推測這句話的原因來自這裡(紅字部分),因為興建農舍之申請人需設籍當地滿兩年,還有土地取得(地籍謄本上的登記時間)2年後才能申請。
---------------------------
法規: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
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
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
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
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
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
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
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
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
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
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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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ara » 2008 4月 15 (週二) 11:06 am

:oops: 其實這篇文章的原始目的
是希望討論近年來「建築大師風靡台灣」的現象
對於農舍開發或澳底案的主題並無太多關聯

建議或許可以另開針對「澳底」或「農舍」的專版來討論之
或許會有更深入、更多元的意見討論哦 :D

有關「農舍」的討論: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977
h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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