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 寫:orpheus 寫:問題一:
有某案件已取得使照,防火區劃是依舊法規檢討的
其中一樓大廳挑空,通達地下一層與地上四層,該區劃內有挑空,走廊及部分居室空間
現在想在一樓門廳挑空處增設一組電扶梯通達二樓,未貫穿原有區劃與樓板
依新法規內容檢討,似乎得增設一個區劃把電扶梯給包起來,但實在不可行,所以很頭痛...
不是把電扶梯包起來,而是要把挑空空間縮小到三層樓,總樓地板面積小於1500㎡orpheus 寫:問題二:
依現行79-2規定,若該挑空區劃內樓板面積不大於1500(如各層圍繞在挑空周圍的廊道),該挑空是否得貫穿超過三層以上?
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就是不得設計貫穿超過三層樓的挑空,且要小於1500㎡,法條寫得很清楚。
orpheus 寫:那麼,是不是說項京華城、夢時代的內部大型挑空都再也不可能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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