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膚淺的建築大拜拜(建築人必讀)


建築營建法規、事務所經營與管理、建築材料與工法、工地實務。

文章L-archi » 2008 6月 23 (週一) 8: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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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岩奇 寫:除此之外, 還是希望蓋得出來
做看看才知道好不好
......


報告徐建築師,看完相關的報導,我是愈看愈無奈,愈看愈灰心。但不得不提出這樣的呼籲,建築人不應該姑息養奸,忽視建築專業的良知。

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p=3509#3509
這邊我有談過其他的想法

農舍亂象與農村現實
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977

建築人的專業良知是什麼?

第一要守法,第二愛護土地,尊重環境,身為老師都會講,但有幾個人真正以身作則?

1.澳底的開發,首先位於風景保護區內,生態保育與居住品質有重視嗎?

2.建商用大師炒作房地產,後面還有幾百戶要開發,誰會受益?開發不成便廢墟,誰來擦屁股?

3.建築師無法自覺設計如果落實已破壞了環境,還在沾沾自喜?這是好的示範嗎?

4.再來違反農舍使用精神,透過新聞媒體,傳達大師蓋農舍豪宅,一般人會不會學習?台灣的農地究竟是被保護?還是被糟蹋了?

5.守法是建築人必須恪遵的良知,不尊重環境,不守法,設計做的再好,都只是花拳繡腿不良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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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L-archi 於 2008 8月 05 (週二) 5:43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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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文章filip » 2008 6月 23 (週一) 8:38 pm

http://www.necoast-nsa.gov.tw/inf/index ... ID=26&ID=6

http://kueishan.necoast-nsa.gov.tw/inf/ ... D=26&ID=24

可否逐一檢討一下

我比較傾向就事論事,說有問題就要找齊證據再說
我覺得有問題的是農發條例,該糾正的是讓條例通過的制度,
就像容積轉移,建商就是能合法地購買古蹟容積並留給環境超大量體

該說建商違法,還是條例漏洞應該被即時糾正呢?

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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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6月 23 (週一) 9:28 pm

首先謝謝filip兄找出該地區的土地管制要點,其中第14條規定:「農業區以供農業生產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28條之規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28條:27條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28條規定使用禁止的行為。本開發案的基地根據下面的新聞資料,為農業區土地。本案位於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且又為農業區,因此,可以推定本案如申請農舍,需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相關規定。

本案據新聞資料顯示,是以農舍方式申請,本案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那請問買房子的人有農民身份嗎?興建農舍於89年取得之農地必須兩年後,才能申請興建農舍,如果現在可以蓋,那就是原地主先申請,再想辦法移轉給給建商,但是很明顯,這整個案子就不是為了要照顧農民(原地主)的用意出發,擺明就是用農地蓋豪宅當噱頭,帶出背後的1百多戶的住宅來興利,那麼大師們的設計是農舍嗎?還是經由「大師」們來設計包裝成一個漂亮的糖衣,混淆視聽?這個案子如果依照合法程序申請(包含環評審查、風景區審查、農舍審查、水保審查),兩年絕對不可能完成,這是不是有廣告不實之嫌疑?建商的誠信必須打上問號?還是這只是一場騙局??

身為一個建築人,如果只是看到設計做的好,而不去探究背後違法亂紀,輕忽生態保育,那真是對不起建築人的專業道德良知,是吧?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 ... =1M0020001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 ... =1M0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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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相關法規

文章Archi » 2008 6月 23 (週一) 9:56 pm

filip 寫:我覺得有問題的是農發條例,該糾正的是讓條例通過的制度,
就像容積轉移,建商就是能合法地購買古蹟容積並留給環境超大量體
該說建商違法,還是條例漏洞應該被即時糾正呢?


這個就點出台灣立法執法困難的地方,就是政府無法嚴格取、締落實法治精神,農地上面興建工廠、超大違建、農舍違規使用,有被拆除的嗎?我想幾乎沒有。為何?我推測幾點原因:

1.價值觀錯亂,使用者故意遊走法律邊緣,人民視違法為常態
2.政府機關人力不足,無法執法,無法處理
3.機關首長與不肖官員為利益團體的成員,袒護違規,或是無所作為
4.唯利是圖的民意代表,逼迫行政機關,導致無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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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ara » 2008 6月 23 (週一) 10:06 pm

我在本案的相關討論中
閱讀到一些支持本案興建的回應
似乎有一種觀點是:
「做出『好』的設計,比做出『對』的設計重要」

或許也就是說:

因為「大師」的設計=「好」的設計
所以,「大師們的集體創作」就是一件「對」的事情?


因為是「大師」的設計
所以在興建的適法性爭議或以大師包裝豪華農舍的商業手法上
可以有不同的檢驗標準...?

雖然何謂「好」的設計或「對」的設計或許仍有爭議
但這是一個初步的解讀
或許請各位先進可再進一步給予釐清指正
h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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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IC » 2008 6月 24 (週二) 1:33 am

或許也就是說:

因為「大師」的設計=「好」的設計
所以,「大師們的集體創作」就是一件「對」的事情?


這真是一針見血阿
A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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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也是凡夫

文章Guo » 2008 6月 24 (週二) 7:00 am

如果"大師"陷入了迷罔 大師也只是凡夫
凡夫而能悟 凡夫一樣能成大師
參與的名單有的自稱大師
但普立茲肯定了下面這位大師:

http://www.pritzkerprize.com/full_new_s ... pdf#page=1
Glenn Murcutt 他表明無法替他不了解的國家文化土地設計作品
所以呂這種建商和劉這種說客
就沒有插針的空間
而也立下了好建築師作品不氾濫的榜樣
更以親身的典範
向建築人說
"一人事務所"的甘苦和可能
建築房屋是向大自然借一遮風避雨場所
他最後選擇傷害自然地表於最小
如果上帝要仲裁所有建築師的最後審判
Glenn Murcutt 相信會是犯罪行為相對為輕的那少數!
大自然萬物中處處有建築
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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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hao1974 » 2008 6月 24 (週二) 7:11 am

如果澳底的起頭,是由形象較好的學術單位或事務所,會不會反對聲浪較小。
未來買的人有沒有農民身份??這個事情不是跟現在台南、新竹、宜蘭等正準備推的"集村農舍"類似呢。
不管如何,我還是希望蓋出來看看,這對台灣的業主,具有啟發性,讓他們不會滿腦子都在想販厝。
若這些業主能進步,我想他們也能逼迫建築人進步的
(我想不是每個建築人都像各位一樣先知卓見)

另外
我個人認為風景優美的基地
或許因為沒有都市紋理的限制
基地能有的形式變化本來就很多
說成大拜拜,真的有點承重

我不知道此案未來成功或失敗
但我還是很希望能成功

說反對或批評很容易,"執行"真的很困難
我們在批評機場設計只讓工程顧問公司主導同時
若住宅設計能激起更多設計理想或風潮
我都覺得是好事情
都會讓一般人認知,設計不是畫幾張圖或看照片那麼簡單
能做的事情還有很多......
或許下次機場設計,會記得像高鐵一樣找建築人主導......

作品,是很好的教育業主的教材
比起說一堆理論或歷史或理想有用多了
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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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相關法規

文章archdj » 2008 6月 24 (週二) 8:59 am

Archi 寫:
這個就點出台灣立法執法困難的地方,就是政府無法嚴格取、締落實法治精神,農地上面興建工廠、超大違建、農舍違規使用,有被拆除的嗎?我想幾乎沒有。為何?我推測幾點原因:

1.價值觀錯亂,使用者故意遊走法律邊緣,人民視違法為常態
2.政府機關人力不足,無法執法,無法處理
3.機關首長與不肖官員為利益團體的成員,袒護違規,或是無所作為
4.唯利是圖的民意代表,逼迫行政機關,導致無法執法


1.人民視違法為常態===業主總希望他的建物可以蓋到最大~~~違章也合理~~~空間是無限想像 8)
2.政府機關人力不足,無法執法,無法處理===人力及所承擔的責任不均~~~閒的很閒不用負很大責任~~~有的卻忙的要死,承擔的責任可能要二十年 8)
3.機關首長與不肖官員為利益團體的成員,袒護違規,或是無所作為===只要在任內平安無視好退休就好 8)
4.唯利是圖的民意代表,逼迫行政機關,導致無法執法===這是人民選出來的~~~還能說什麼 8)
arch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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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6月 24 (週二) 9:36 am

chao1974 寫:如果澳底的起頭,是由形象較好的學術單位或事務所,會不會反對聲浪較小。
未來買的人有沒有農民身份??這個事情不是跟現在台南、新竹、宜蘭等正準備推的"集村農舍"類似呢。
不管如何,我還是希望蓋出來看看,這對台灣的業主,具有啟發性,讓他們不會滿腦子都在想販厝。
若這些業主能進步,我想他們也能逼迫建築人進步的
(我想不是每個建築人都像各位一樣先知卓見)


這個事情不是跟現在台南、新竹、宜蘭等正準備推的"集村農舍"--->與20件作品部分完全不一樣,這20件作品具新聞資料表示是以農舍申請。後面一百多戶沒看到資料不知道。

不管是誰起頭,違反農地使用精神,帶頭示範就是不對,一般人根本搞不清楚建商在搞什麼,但是,在農地上蓋非農舍使用之建物這樣的效應會一直擴大,增加農地的破壞效應。這樣是保護土地嗎??

業主看到別人農地上為法蓋其他設施,也要學習,那請問這對台灣的土地管理是好的事情嗎?希望各位建築人好好深思一下!

chao1974 寫:作品,是很好的教育業主的教材
比起說一堆理論或歷史或理想有用多了


我認為如同hara兄所說,「好」的設計不等於「對」的設計,澳底這案子我認為在「對」的這個部分,一開始就站不住腳了,後續的討論都是多餘的。這個部分也是我一直想澄清的法治精神與愛護土地的價值觀,希望大家好好深思建築專業的良知,我們是否也成為鼓勵違法與破壞環境的殺手?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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