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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3年3月3日府法一字第0930046421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都市計畫建築空地之綠美化,以維護都市景觀,提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經整體景觀設計,綠覆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設置視覺遮蔽設施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
第 三 條 前條所稱綠覆率,係指綠覆面積與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 喬木高度需二公尺以上,每株以二十五平方公尺計算。
二、 灌木、草地、地被及草花以被覆面積計算。
三、 蔓性植物以花廊、柵籬或綠壁方式攀佈者,平面部分依實際被覆面積計算,以花廊支柱數為蔓性植物株數,綠覆面以花廊面積計算。
四、 舖設植草磚者,以其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五、 觀賞性水池,得以其面積二分之一折算。
六、 休憩設施、兒童遊樂(戲)設施及運動設施提供公眾無償使用者,得以設施面積二分之一折算。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城鄉局)審核:
一、 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 空地改善成果照片及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清冊應含土地段別、地號、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坐落地點、里鄰別等項目。
第 五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經審核通過後,應每年定期檢具前條資料及歷年空地考評結果通知書,送本府城鄉局辦理考評。
第 六 條 空地之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
獎勵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空地面積(平方公尺)×法定基準容積率×獎勵係數
前項獎勵係數如下: 維護管理期程 獎勵係數
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百分之五
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百分之六
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百分之七
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百分之八
五年以上未滿六年 百分之九
六年以上 百分之十
申請人依本辦法實施建築空地綠美化申請容積獎勵後,除因進行實質之建築行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外,於五年內不得取消或停止綠美化。違反者本府得取消申請人過去累積之獎勵係數。
第 七 條 空地於申請建築時,申請人得檢具歷年考評結果通知書,向本府城鄉局提出申請核定獎勵容積。
第 八 條 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之建築空地,未妥善管理維護,經通知限期改善二次仍未改善者,本府得取消容積獎勵。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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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台灣目前只有桃園縣政府制訂,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辦法,目的是希望可以多一些綠地面積和植栽,可以說是雷同於綠建築九大指標內的綠化指標法規限制,但以獎勵的辦法執行。
目前才執行第三年績效如何,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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