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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T a i p e i D i s t r i c t P r o s e c u t o r s O f f i c e P r e s s R e l e a s e
發稿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有關「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下稱南港展覽
館案)疑涉有刑責乙案,承辦之本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
柯宜汾業已偵查終結,謹就結案之事項提出說明如下
壹、偵辦緣起
本署檢察官於95 年間偵辦前內政部長顏萬進等涉犯
有關北投纜車貪瀆案件,因該案發動搜索,於力拓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拓公司)扣得相關帳冊中,經勾
稽比對結果,力拓公司承攬南港展覽館案,疑似以行賄
手法獲取標案,遂自動檢舉簽分案偵辦。
貳、偵辦經過
一、承辦檢察官柯宜汾由於原北投纜車貪瀆案件,係由法
務部政風司函送本署偵辦,故除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多
次詳閱於力拓公司扣得之相關帳冊資料,密集調閱相關
人員之金融帳戶資料外,亦洽請法務部政風司支援政風
人員,協助調閱行政機關文書,配合執行「動態蒐證」,
與檢察事務官相互連繫支援。
二、為保全證據及釐清相關事證,承辦檢察官於97 年8 月
18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於力拓公司及其關係
企業,與被告郭銓慶住所等共5 處執行搜索獲准,並於
同年月 20 日持搜索票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執行搜索,
扣得帳冊等資料六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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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偵查結果
經約1 年之縝密偵查,認事證明確,於今(12)日偵
查終結(另請參閱下列附表):
一、起訴余政憲、郭銓慶、鄭聰榮、江哲銘、郭永傑、王隆昌、周家鵬、王振英、陳博雅等9 人分別以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行賄罪、刑法洩密罪提起公訴。。
二、緩起訴1 人:洪重信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洩密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
三、不起訴處分6 人:陳鴻益、蔡尚清、黃維安、彭緒瑋、
王文博、陳萬等6 人。
肆、被告16 人偵結情形如下列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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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姓名 身分 偵結情形 起訴罪名
1 余政憲 前內政部長 起訴 刑法132 條第1 項洩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2 郭銓慶 原力拓公司負責人 起訴 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3 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
3 王隆昌 南港案評選委員 起訴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
4 江哲銘 南港案評選委員 起訴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
5 鄭聰榮 南港案評選委員 起訴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
6 郭永傑 南港案評選委員 起訴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
7 陳博雅 南港案評選委員 起訴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
8 周家鵬 南港案評選委員 起訴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
9 王振英 南港案評選委員 起訴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受賄
10 洪重信 余政憲之友人 緩起訴處分 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洩密罪
11 陳鴻益 前內政部主任秘書 不起訴處分
12 蔡尚清 力拓公司總經理 不起訴處分
13 黃維安 力拓公司董事長特助不起訴處分
14 彭緒瑋 力拓公司工務助理 不起訴處分
15 王文博 南港案評選委員 不起訴處分
16 陳萬 良晉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人(中間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