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生宿舍適用法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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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生宿舍適用法規的問題

文章orpheus » 2009 1月 19 (週一) 7: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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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主題被鎖了,所以另發新主題,請管理員見諒。

學校內非"教學舍"類的設施其實蠻多的,在類別檢討裡也常遇到很難判別的情形,剛接觸時真的蠻令人頭大的,尤其是技規的類別和綠建築標章的類別判定又不太一致,真的要"揮"起來是會搞死人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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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原發文者的問題,除非技規闢專章直接針對"學校宿舍"訂定各類規則,但我認為這樣法規不就訂不完了嗎?

例如我曾執行過的學校建築裡面有餐廳、旅館、零售商店以及學生宿舍的複合性建築。承辦剛遇到差點跟我翻臉,還把案子踢到都發局要我們解釋為何學校用地裡可以有旅館+商店...。但話說回來,這種複合建築遇到的業種那麼多,法規檢討時本來就是要以涉及的類別法規中從嚴檢討呀!? 這點應該是常識吧?

當然啦,有時候還是會遇到明明有解釋空間,主辦卻咬文嚼字不就立法精神討論的情況,有時間跟他耗的話就發文請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解釋吧!這種事我幹了N次了,通常拿到解釋後主辦就不會堅持了,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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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ph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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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9 1月 19 (週一) 7:58 pm

大型學校內的用途是否符合規定,其實可以回歸設校計畫書的內容,如非都市土地,則參照開發許可計畫書的內容。一棟建築物裡面有多種用途,就必須依照其實際使用的用途檢討。學校宿舍的空間不一定只有宿舍,也可能有餐廳、集會堂等多種用途,因此檢討樓梯寬度,需依照較嚴的標準檢討。於技術規則第98條中有規定。

遇到疑義發文請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解釋,這也是個辦法,但是,營建署通常不就個案解釋,多數的請示函結論,仍然會請該機關本依權責辦理。因此,仍以該機關的行政裁量權為應符合之基本要求。當然,如果合情合理,指出法規不周延之地方,仍有解套的機會。


第九十八條 直通樓梯每一座之寬度依本編第三十三條規定,且其總寬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不包括避難層)商場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為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二、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1組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公分之計算值,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
  三、一幢建築物於不同之樓層供二種不同使用,直通樓梯總寬度應逐層核算,以使用較嚴(最嚴)之樓層為計算標準。但距離避難層遠端之樓層所核算之總寬度小於近端之樓層總寬度者,得分層核算直通樓梯總寬度,且核算後距避難層近端樓層之總寬度不得小於遠端樓層之總寬度。同一樓層供二種以上不同使用,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寬度應依前二款規定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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