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rix3 寫:罪魁禍首,還是那些權力無限上綱的檢察官,曾幾何時,台灣變成檢察官治國了
檢察官與法官最大的不同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公權力,針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其罪行,重點在於,檢察官是採比較寬鬆的標準。
法官是「檢察官」、「被告」、「原告」的仲裁者,他必需讓各方有暢所欲言,提出各種有利自己、不利對方的證據,充份討論。
檢察官既然是採取較寬鬆的標準起訴,這個全世界「有法治的國家」皆然,這是制度使然,改不了
也許我們該改的是觀念。
檢察官起訴,不代表有罪。法律上本就如此!
但一般人的觀念是,起訴就是有罪啊,不然怎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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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則笑話:
媽媽帶小孩去餐廳吃飯。
媽媽:吃飯前要洗手
小孩:我剛去便所,出來有洗手啊。
媽媽:哪有?你剛出來時手是乾的
小孩:便所裡有寫「便後要洗手」啊,所以我有洗手。
這就是落入無窮迴圈,但真正的證據(真的有洗手的證據)一直沒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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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檢察官採取的是比較寬鬆的標準
但南科案的檢察官也寬鬆的太過份了
例如說,檢察官查到謝清志與南科得標廠商有見面,光是有見面有認識,檢察官就跳躍式認定有勾結。
照這種邏輯的話,馬英九有認識嚴凱泰吧,馬英九還公然參加嚴凱泰車廠的某典禮,還上電視,嚴凱泰說他跟馬英九是哥兒們咧!過年前,財政部長宣佈買汽車可以減三萬的稅,這豈不是公然圖利嚴凱泰嘛?怎不見有檢察官主動發動偵察咧?
又例如說,檢察官認為「南科減震是不必要的工程」,檢察官是以台積電、奇美等公司繼續在南科擴廠為理由。這個檢察官完全不懂工程流程可見一斑。
台積電、奇美電擴廠是在「南科減震工程已決定要做」之後,你檢察官如何證明「這個工程沒有必要」?應該是「南科減震工程取消」,但各大科技廠依然擴廠,才是嚴謹的邏輯證明吧。
或者是,有某個對振動非常敏感的高科技廠,執意在台灣高鐵某個其他路段旁,建高科技廠,這才是吧。
再說,此案起訴時,高鐵尚未通車,既未通車,如何證明減震工程「沒有必要」?至少也要等通車後,測其振動值,再對比地質條件類似的高鐵其他未做減震路段振動值,才能做定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