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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 寫:您好
因為看了您的文章之後
跟我向地方政府所詢問的結果有所不同
在這邊想請教一下
我本身在建設公司服務
當初考上後 就曾致電給主辦單位 也就是建管承辦
對方是說只要在工作經歷證明上特別註明從事 建築規劃 設計 監造的性質及內容即可被承認
而非您所說的依法令不行
想請問一下您所說的法令依據在何處可查明
因為建設公司中也有設立建築設計 或開發部門
所以並非與建築規劃設計或施工無關
但因為無法令明示可或不可
所以後來也是請教過一些開業建築師 決定向公部門直接尋求解答
綜合您提到的經驗陳述
感覺上似乎各縣市的規定並無統一標準
聽起來真令人擔心
建築師開業的建築工程經驗認定的法律條文是“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
建設公司當然有可能設立建築設計 或開發部門,與建築規劃設計或施工有關。
但是依建築法第13條與第14條,建築物的設計人監造人就是建築師事務所,承造人就是營造廠。
所以,在法令上而言,他們就只認定事務所與營造廠。(另外還有公家機關與老師)
所以,建管單位是不認定建設公司的,就我所知應該是全省都一樣,沒有不一樣的標準。
建議你可以打電話再確認一下,如果問到可以用建設公司經驗的,那我恭喜你,但是請注意承辦會不會改口,因為現在很多承辦都很菜,你突然問他時,他可能因為不知道亂講一通。等你問完後,他再去問別人發現自已講錯了,到時候是不會管先前跟你說過什麼的,一律從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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