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e 寫到:
也感謝岩奇兄提供AIA的內容,不過小弟看了倒是有一些不懂的,文中提到AIA的規定是“視察“既不是監造也不是監工,費用也只佔服務費用的25%(好像只幫業主到工地看看,有問題回報給業主,做的事不多)。這樣的規定與我們監造所謂的“監督營造廠按圖施工“,費用佔服務費用的45%,好像差很多!!
依據洪育成建築師的文章..........
在AIA的體系, 建築師不負責監造, 而是擔負起"視察"(observation), 以確認作品有無被確切執行......
發現問題時向業主報告, 不可現場指揮營造廠....因為營造廠只有與甲方有合約關係
在如此的條件下, AIA的建築師設計費率約7-15%
台灣的設計監造費率約在4-6%, 還包含監造
所以台灣建築師以約1/6的資源, 執行責任無限的工作
這個監造工作目前被譯為, supervision.....字義為監督, 尚且包含指揮的意思
所以工程會, 機關的認知, 營造廠施工品質不良=監造不力, 監造等於監工, 制度設計全部為連坐概念
監造工作怎被解釋到, 被要求, 被賦予責任來抓賊?
台灣的建築師無所不能, 真是厲害
監造等於監工的說法, 最大的傷害, 尚且在刑法193條...
這條法律的精神約略是, 如果讓小偷侵入大樓, 大樓管理員沒有抓到阻止, 是要被判刑的.....
照理說, 這種監造工作是沒有人敢做的.....
這不是要不要賺這個錢的問題, 而是這個責任根本擔不起
洪育成 寫到:
有關監造的責任在AIA的合約中,建築師的責任是“視察” ( Observation ) ,而不是“監督” ( Supervision ) 。在1961年以前,美國建築師於施工過程中負的責任在合約中的用詞是“Supervision”,結果在法院的判決時造成法官的錯誤解讀 ( 就如同921之後台灣的法院判例一般 ) ,因此AIA在1961年之後,便以“Observation”取代“Supervision”。在AIA的合約中,營造廠對工程的過程及成果是負完全的責任。因此建築師是無權也無責去監督 ( Supervise ) 營造廠或其他的下包工人。AIA再三提醒建築師在簽約時不可越界,建築師在工地的角色是“Observer”而不是“Supervisor”,所以既不是監造也不是監工,只是代表業主視察工地。
在美國的建築師考試有一必考題,台灣去的人幾乎都會答錯,題目問說:如果你是建築師,到工地看到營造廠未依圖施工,該如何處理?A.要營造廠停工。B.糾正工人。C.回去寫報告給業主。來自台灣的考生多答A或B,正確答案卻是C。因台灣建築師或被要求或自以為是Supervisor ( 監造或監工 ) ,但在美國建築師是沒被賦予如此大的權責。建築師好比作曲家,營造廠好比演奏家,巴哈是不用爲馬友友的演奏好壞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