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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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公職建築師

文章sunday » 2009 4月 24 (週五) 10: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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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iga 寫:以前我在某政府建管單位,加班不但沒加班費,還不能補休。
輪值審照時,案子一進來上頭又要求速審速決,有時加到10、12點也有過...
相對薪水小、責任重,為了養家活口,實在很難勉強自己待下去,只好請調。

朋友待的建管單位也是,加班沒加班費,也不能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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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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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公職建築師

文章sunday » 2009 4月 24 (週五) 10:40 pm

hsieh1202 寫:另外在私部門服務並無開業的建築師也頗多
一般而言會利用到有一部分是所謂的"租牌"
但其實隱含風險很高

租牌風險高,報酬不一定大。
目前有建築師執照應該有5500人以上,實際有開業的似乎只有3000多人,2500人都跑去哪裡了?

hsieh1202 寫:這個類別的增設提供具有建築師執照的朋友一條進公部們服務的善意
不管是在公部門或者私部門服務的建築師
除了在薪資直直收入更能稍微緩和公部門同酬不同工的不均現象
也為了使建築的品質向上提升的力量
剛好呼應llmj大響應各位福公職的趨勢@@

對阿!優秀的建築人應該要進公家服務,以後成為好的業主,塑造良好的環境品質。
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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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giga » 2009 4月 25 (週六) 3:31 pm

在台灣,如果公職建築師制度成型,可能只是用以審建照為主,
頂多在工程機關審公有建築設計圖說吧!
因為,如果用以從事建築設計執業範圍的業務,
我看會一些「開業」建築師又要跳出來反對或杯葛...
(我推測他的理由我想不外「民間會(想)作、政府不應與民爭利」,
但我想也看不到底什麼事,開業建築師不會(想)作的...(大既只有無利可圖的吧!))

3daysRain 寫:公職建築師是我期待很久的制度,不久前才跟我前老闆提過
觀察過西班牙的編制,公職建築師系統的建立對於建築環境有很大的提昇效果
...(恕刪)
平心靜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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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shawn691018 » 2009 4月 25 (週六) 8:22 pm

應考資格將規定須具有建築師證書及3年以上工程經驗者始得報考;應試科目數比照公職獸醫師類科及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列考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3科。公職建築師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等,考選部將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另案協商。
shawn6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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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inshin » 2009 4月 26 (週日) 9:04 am

[quote="kogiga"]在台灣,如果公職建築師制度成型,可能只是用以審建照為主,
頂多在工程機關審公有建築設計圖說吧!
因為,如果用以從事建築設計執業範圍的業務,
我看會一些「開業」建築師又要跳出來反對或杯葛...
(我推測他的理由我想不外「民間會(想)作、政府不應與民爭利」,
但我想也看不到底什麼事,開業建築師不會(想)作的...(大既只有無利可圖的吧!))

建築法規有規定公家機關設計人員可以任用機關內所屬取得建築師資格人員擔任吧.......那以後公家案不就自己賺......又可省設計費.......溝通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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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shawn691018 » 2009 4月 26 (週日) 4:31 pm

:sh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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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inshin » 2009 4月 26 (週日) 9:12 pm

shawn691018 寫:
dinshin 寫:建築法規有規定公家機關設計人員可以任用機關內所屬取得建築師資格人員擔任吧.......那以後公家案不就自己賺......又可省設計費.......溝通又容易.......

我在公家機關任職 也是建築師
手上的案子蠻多的
但是根本不想簽證 只想委外規劃設計監造就好
你要想清楚 簽證就要負責
領的薪水少又沒加上簽證費
責任卻是要背一輩子的
值得嗎


的確不值....要我的話也是一樣.....這就回規公職建築師的定位了.....現職有公務高考及格的建管人員....那公職建築師的定位就尷尬了.....話說此制度實施後......假設已領有不開業獎金....上級主管若要求簽證時該怎辦呢..
該不該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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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SM » 2009 4月 26 (週日) 10:42 pm

公職建築師的責任
感覺是 建築師....
加上公務員服務法加貪汙治罪條例
再加上 刑法第二編第四章的瀆職
H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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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inshin » 2009 4月 27 (週一) 3:26 pm

這是考選部資料-考情資訊 http://72.14.235.132/search?q=cache:_mc ... clnk&gl=tw
配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特別遴用規定,高考三級及地方特考將增設相關考試類科
【2009/3/31更新】
考選部日昨邀集銓敘部、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各縣市政府、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機關團體,研商配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特別遴用規定,高考三級及地方特考將增設相關考試類科事宜;會中獲致具體結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地方特考三等考試建築工程職系保留原建築工程類科,增設「公職建築師」類科。各機關納入特別遴用規定之建築工程職系職缺提報公職建築師類科,其餘職缺提報建築工程類科。應考資格將規定須具有建築師證書及3年以上工程經驗者始得報考應試科目數比照公職獸醫師類科及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列考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3科。另為尊重職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權責及專業,並配合用人機關之任用需要,未來受理應考人具備工程經驗之審查,擬由應考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認定,俾供本部辦理應考資格審查之依據。公職建築師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等,考選部將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另案協商。
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2項規定:「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另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第一項)直轄市、縣 (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第二項)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96年5月14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銓敘部透過業務會談獲致共同意見:如各用人機關依規定向該局提報任用需求,且經審核以應考資格尚未設置工作經驗而未列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同意放寬依「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規定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但縣市政府以下機關相關職位進用仍有困難。另內政部據監察院函請調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建築法第34條第2項執行情形,於97年12月9日召開「檢討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就建築法第34條第2項執行情形會議」決議,請考選部協助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等相關規定,增列符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需具3年以上工程經驗規定資格之類科。為解決長久以來各該職務無法提報考試任用之困境,考選部爰邀集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內政部營建署及用人機關共同研商,期以集思廣益尋求完善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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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而言沒那麼樂觀

文章ck0789 » 2009 4月 29 (週三) 1:48 am

優秀建築人進了公家機關,一樣被制約,換位子,換腦袋,也不見得對建築環境有幫助。
長官的影響,民代的影響,公職建築師可能也會受不了。
以建管課來說,不乏有業界工作經驗者,但有對業界比較開明嗎?

或許只是對於基層建管人員吃緊的問題,引進一些人來疏解燃眉之急。但要公職建築師在公家機關
有超然品格與作為,可能也只是夢想。

要改善建築執業環境路很長,很複雜,政治上要參與,法令上也要去突破,政府僵化的制度也是
業界感到痛苦的一環,建築法本身也不盡理想,技術規則也稍嫌僵化。中央的政策制訂核心老化
就那些老委員,並不是我不滿他們老,他們很有經驗,但是制訂法令不食人間煙火,或許缺乏小案子的
實務經驗,老是看大不看小,給一些小基地小案子看成台北101。無法關注弱勢者的建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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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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