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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特別遴用規定,高考三級及地方特考將增設相關考試類科
【2009/3/31更新】
考選部日昨邀集銓敘部、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各縣市政府、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機關團體,研商配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特別遴用規定,高考三級及地方特考將增設相關考試類科事宜;
會中獲致具體結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地方特考三等考試建築工程職系保留原建築工程類科,增設「公職建築師」類科。各機關納入特別遴用規定之建築工程職系職缺提報公職建築師類科,其餘職缺提報建築工程類科。
應考資格將規定須具有建築師證書及3年以上工程經驗者始得報考;
應試科目數比照公職獸醫師類科及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列考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3科。另為尊重職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權責及專業,並配合用人機關之任用需要,未來受理應考人具備工程經驗之審查,擬由應考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認定,俾供本部辦理應考資格審查之依據。公職建築師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等,考選部將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另案協商。
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2項規定:「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另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
第一項)直轄市、縣 (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第二項)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96年5月14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銓敘部透過業務會談獲致共同意見:如各用人機關依規定向該局提報任用需求,且經審核以應考資格尚未設置工作經驗而未列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同意放寬依「
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規定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但縣市政府以下機關相關職位進用仍有困難。另內政部據監察院函請調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建築法第34條第2項執行情形,於97年12月9日召開「檢討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就建築法第34條第2項執行情形會議」決議,請考選部協助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等相關規定,增列符合建築法第34條第2項需具3年以上工程經驗規定資格之類科。為解決長久以來各該職務無法提報考試任用之困境,考選部爰邀集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內政部營建署及用人機關共同研商,期以集思廣益尋求完善之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