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是該被尊敬的,但自省能力在哪兒?


建築之美、建築推廣

文章jesse » 2009 4月 27 (週一) 9: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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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我知道的並不多),公會一直著墨於『監造不等於監工』,但是何謂『監造』?何謂『監工』?
『監造』包括什麼工作?什麼責任?幾乎沒有提到!!感覺上只是撇清責任,好像監造什麼都不用做,也不用負任何責任!!
而一些建築師會比照AIA的規定,感覺上AIA的監造就是代替業主到工地『視察』,不『監督』,但到底『視察』了什麼?或是『視察』的內容包括了那些,好像也沒說清楚!!而AIA的監造也是不用負責的!?

我個人認為,我們與美國的民情不同,如果我們建議採用AIA的監造規定,那我想等於是自廢武功了,如果只是要監造單位代替業主到工地看看,不用負任何責任,那麼業主自己看就好了,還要監造單位做什麼!!
台灣的民情還是把營造單位當成是賊,還是需要一個單位監督承造單位按圖施工,建築師不想負任何責任,只想到工地隨便看看,剛好給土木技師一個機會,來做目前監督營造廠按圖施工的工作。

我個人的意見是回歸監造的原始意義『監督承造單位按圖施工』,圖面最重要的就是尺寸與材料,其他的施工法或是工地管理、進度安排、勞安衛等等都是監工的事,不是監造的事。

所以,復核放樣是最重要的,如同我前面問的,如果建築物尺寸錯了,誤差超過容許範圍,那監造單位就等著倒大楣了。至於鋼筋的查驗,照理說也是監造單位的事,但是監造單位不可能查驗全部的鋼筋,這時候就要善用「自主檢查表」,即監督承造單位確實查驗每一根鋼筋,而監造單位抽查即可。

我想,中文的「監督」不等於「指揮」,監督也不一定要指揮,監造單位還是可以只將工地施工情形回報給業主即可。另外「監督」也不需要事必躬親,只要監督承造單位確實執行「自主檢查」,填寫「自主檢查表」也就算儘到監造責任了。

就以這次吊臂掉落事件來說,我個人認為,如果監造單位有監督承造單位自主檢查勞安衛的話(自主檢查表),監造單位是不用負任何責任的。(承造單位自主檢查表都打勾,但實際上沒照著做那是承造單位自己的事,沒人可以強迫)若是監造單位沒有監督承造單位自主檢查勞安衛(雖然我個人認為勞安衛不關監造單位的事,但是目前台灣的規定還是要監造單位監督承造單位的勞安衛),那也只是督導不實或是督導不週的責任,就像是業主或是主管機關的責任,大部分的責任還是在施工單位。

以上是個人淺見,希望公會的公職人員看到了若能認同幫忙推一下,若不認同也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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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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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洪育成 » 2009 4月 27 (週一) 11:28 pm

改革時常聽到有關"我們與國外的民情不同"的疑慮
不知一百四十年前日本明治維新時如何面對這個問題?
也不知當今的中國為何敢在建築師的改革上大膽的採用AIA的制度?
我們當今所面對的挑戰應不是工作會不會被技師分走的問題
而是在無法逃避的國際競爭之下 , 我們的專業何在?
在國際的遊戲規則之下, 我們能有多少勝算?
洪育成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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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esse » 2009 4月 28 (週二) 6:03 am

洪育成 寫:改革時常聽到有關"我們與國外的民情不同"的疑慮

改革是把不好的改成好的,不是照抄外國的東西!!
很多東西在外國都很好,但是拿到台灣來全變了樣!!為什麼!?

洪育成 寫:我們當今所面對的挑戰應不是工作會不會被技師分走的問題
而是在無法逃避的國際競爭之下 , 我們的專業何在?
在國際的遊戲規則之下, 我們能有多少勝算?


不是工作機會被技師分走的問題,是專業分工的問題。
怕被分走工作機會的話,就乾脆規定幾歲以下或是民國幾年以下考上的建築師不能接業務算了,


再請問,若是一棟建築物中,柱距都是6米,但承造單位“萬一“施工時的柱距只有5米5,
而監造單位到工地「視察」時只是看一看,沒丈量尺寸,眼睛不夠靈敏又沒看出來,沒回報業主。
等到完工時才被發現柱距錯了!! 照AIA的規定是不是承造單位要負完全責任,而監造單位完全沒有責任!?

如果是這樣,如果建築師團體提出這樣的監造規定,那我想我們不是在釐清監造不等於監工,而是在逃避責任。上述這種情形當然承造單位要負大部分的責任,但是若說監造單位一點責任都沒有,我想不用等土木技師將我們排除在監造人之外,所有民眾都會將建築師排除在監造人之外!!
je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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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esse » 2009 4月 28 (週二) 6:07 am

odinhuang 寫:很多人認為監造不是監工,但是卻又說不清楚監造的實質內容,
事實上因為建築師有著統籌各技師及監造的權力,對於建築物建造過程有著相當大的影響力,但實際上確又無任何責任,這就是業界的現況。

權力與責任是相對的,空有權力的角色,人人都可以擔任。

當全聯會不斷的擴大解釋建築師的權力時,應該同時也要思考,建築師應為國家社會背負什麼樣的責任。



深表讚同。
je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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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esse » 2009 4月 28 (週二) 6:35 am

建築法第60條
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賠
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致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
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二 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 (市) (
局) 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
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建築師法第18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 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 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 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6條
現場監造事項規定如左:
一、監督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依照詳細設計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並督導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提供有關建築材料之規格、品質及證明文件。
四、工程上所有應付款項,得由建築師按照建築契約之規定,予以審核及簽發領款憑證,委託人憑該領款憑證,直接付與營造業。
五、凡與工程有關之疑問由建築師解釋之,並得視為最後決定。有關委託人與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間發生之問題,建築師可按照建築契約之規定,擔任解釋並決定之,惟任何一方對於其所解決之點有不滿意,仍得向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申請仲裁。
前項現場監造事項不包括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



工地今天施作那些項目、進了那些材料、機具、工人勞安衛監督等等,原本都不是監造單位的事,但在現今的規定下,卻都是監造單位的事!!個人認為這就是公會應該積極釐清的。
je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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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徐岩奇 » 2009 4月 28 (週二) 3:59 pm

jesse 寫:如果是這樣,如果建築師團體提出這樣的監造規定,那我想我們不是在釐清監造不等於監工,而是在逃避責任。上述這種情形當然承造單位要負大部分的責任,但是若說監造單位一點責任都沒有,我想不用等土木技師將我們排除在監造人之外,所有民眾都會將建築師排除在監造人之外!!


AIA的法律觀念"完全責任"不斷在排除模糊地帶, 值得想一想西方人制度設計的邏輯
責任大, 相對營造廠的權力很大, 因為他就是營造專家, 不能犯錯了後拉一堆人下水
在台灣, 我們為了要處理模糊地帶, 不知要付上多少的代價
台北市的這次勞安事件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類似的情事會讓監造疲於奔命

工地今天施作那些項目、進了那些材料、機具、工人勞安衛監督等等,原本都不是監造單位的事,但在現今的規定下,卻都是監造單位的事!!個人認為這就是公會應該積極釐清的。


勞委會修法, 要監造為勞安負責
在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八、機關(構)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監督或查核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這很可怕的

...
徐岩奇
 
文章: 29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2:51 pm

文章徐岩奇 » 2009 4月 28 (週二) 4:03 pm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其中

八、機關(構)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監督或查核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九、機關(構)將工程安全衛生業務委託監造單位辦理時,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下列事項:
(一)監造單位所派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監造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施工安全衛生監督與查核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要求,得隨時撤換之。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明訂廠商監造不實,致機關(構)遭受損害之責任。

十、監造單位及其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核、轉陳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監督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填報安全衛生查核紀錄。
(三)就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查驗。
(四)查核廠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安全衛生協議、作業巡視、教育訓練、動態稽查機制等)執行情形,並保存紀錄。
(五)發現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有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六)其他提升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宜。
十一、機關(構)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性質,審酌工程潛在之危險,擬定災害防止對策並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大家要小心
我曾經向全聯會反映,但石沉大海

。。。。
徐岩奇
 
文章: 29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2:51 pm

文章arhat.chen » 2009 4月 28 (週二) 10:11 pm

監造and監工的議題一直延燒著……..
似乎忽略了……
就圖面設計規劃面…
建築圖是建築師設計的
尺寸/材質也是因應建築師設計而產出的
那誰來檢覈呢?誰來確保按圖施工呢?
答案很清楚是建築師
正如建築師、結構技師要為他的建築與結構設計負責,土木技師、水利技師、機電技師均同。

就工程施做面…
營造廠必須提出施工計畫、勞安計畫、品管計畫……等等
又建築圖中的施工圖是建築師提供規範的
審核者是誰?監督落實計劃者是誰?
答案很清楚也是建築師

當然…不能全數將責任歸於建築師身上
然而…讓建築師背黑鍋的往往是以營利為唯一目的的不肖營造廠商,以及想以陽春麵價格建造牛肉麵品質的業主。
因為…例如現場施工在建築師勘驗現場前,現場監工必須依據建築師所訂定的施工規範進行每根柱子/樑/版/牆筋的鋼筋號數、搭接長度、接頭…等等進行檢核,而建築師大都只能抽樣檢測,能保證一切依規範或照圖施工乎?我想沒幾人敢打包票,現況所能倚靠的大概是看誰八字重了,這是一種建築環境的不堪。

因此在現況下…建築師既要負責規劃設計又要負責工程品質與安全,卻又有多如牛毛的模糊地帶尚待釐清,確實是該被尊重的,而這”結”……末學還是認為應是從建築師的自省與改革開始,台灣的建築才有未來而不是惡性循環的爭奪與推卸。
arhat.chen
 
文章: 11
註冊時間: 2009 4月 03 (週五) 9:47 am

具有現場指揮權的人才是主體

文章ck0789 » 2009 4月 29 (週三) 3:45 pm

對於監造跟監工的文字
記得看過一個會議記錄
司法人員是不管文字的字面意義的
對於犯罪主體的認定,是誰對工地當時的工作做指揮的那個人
才是主體,也就是必須依事實認定的。
對於吊車掉落事件,應該也是這樣看待........
監造應該去申訴
ck0789
 
文章: 283
註冊時間: 2009 4月 26 (週日) 8:35 pm
來自: taichung

文章kogiga » 2009 4月 29 (週三) 9:41 pm

監造與監工的差異,小弟的看法,最大的差異在於後者有管工人。
以公有建築工程來看,承辦建築師於施工階段,是監造單位(或監造商廠)的負責人,並非施工廠商、施工技術或工地負責人(這是很容易明白的吧?),除應依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外,負建築法監造人法定責任及監造契約約定責。
至於事務所其派出監造人員,不應稱為監工,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正其名應為「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 長了點),主要是依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
依同要點第11點:「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四)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五)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六)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七)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八)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九)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一)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五-1;屬建築物者,監造人另應依規定填報附表五-2)。
(十二)其他工程事宜。
如屬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前項工作重點。」
最後由 kogiga 於 2009 4月 29 (週三) 11:42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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