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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我知道的並不多),公會一直著墨於『監造不等於監工』,但是何謂『監造』?何謂『監工』?
『監造』包括什麼工作?什麼責任?幾乎沒有提到!!感覺上只是撇清責任,好像監造什麼都不用做,也不用負任何責任!!
而一些建築師會比照AIA的規定,感覺上AIA的監造就是代替業主到工地『視察』,不『監督』,但到底『視察』了什麼?或是『視察』的內容包括了那些,好像也沒說清楚!!而AIA的監造也是不用負責的!?
我個人認為,我們與美國的民情不同,如果我們建議採用AIA的監造規定,那我想等於是自廢武功了,如果只是要監造單位代替業主到工地看看,不用負任何責任,那麼業主自己看就好了,還要監造單位做什麼!!
台灣的民情還是把營造單位當成是賊,還是需要一個單位監督承造單位按圖施工,建築師不想負任何責任,只想到工地隨便看看,剛好給土木技師一個機會,來做目前監督營造廠按圖施工的工作。
我個人的意見是回歸監造的原始意義『監督承造單位按圖施工』,圖面最重要的就是尺寸與材料,其他的施工法或是工地管理、進度安排、勞安衛等等都是監工的事,不是監造的事。
所以,復核放樣是最重要的,如同我前面問的,如果建築物尺寸錯了,誤差超過容許範圍,那監造單位就等著倒大楣了。至於鋼筋的查驗,照理說也是監造單位的事,但是監造單位不可能查驗全部的鋼筋,這時候就要善用「自主檢查表」,即監督承造單位確實查驗每一根鋼筋,而監造單位抽查即可。
我想,中文的「監督」不等於「指揮」,監督也不一定要指揮,監造單位還是可以只將工地施工情形回報給業主即可。另外「監督」也不需要事必躬親,只要監督承造單位確實執行「自主檢查」,填寫「自主檢查表」也就算儘到監造責任了。
就以這次吊臂掉落事件來說,我個人認為,如果監造單位有監督承造單位自主檢查勞安衛的話(自主檢查表),監造單位是不用負任何責任的。(承造單位自主檢查表都打勾,但實際上沒照著做那是承造單位自己的事,沒人可以強迫)若是監造單位沒有監督承造單位自主檢查勞安衛(雖然我個人認為勞安衛不關監造單位的事,但是目前台灣的規定還是要監造單位監督承造單位的勞安衛),那也只是督導不實或是督導不週的責任,就像是業主或是主管機關的責任,大部分的責任還是在施工單位。
以上是個人淺見,希望公會的公職人員看到了若能認同幫忙推一下,若不認同也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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